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应有保证金与最低资本额之要求?
本文从国外多层次传销事业管理之法制现况以及国内设有保证金制度事业之法制现况两角度出发,希冀为我国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设立保证金制度议题提出比较观察,以期抛砖引玉,望各界能有更多讨论。 依据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向公平会报备后,需缴交保护基金及年费予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令基金会处理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因多层次传销所衍生之民事争议业务。 &nb
吴婕华、李德萱 · 第 330 期
本文从国外多层次传销事业管理之法制现况以及国内设有保证金制度事业之法制现况两角度出发,希冀为我国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设立保证金制度议题提出比较观察,以期抛砖引玉,望各界能有更多讨论。 依据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向公平会报备后,需缴交保护基金及年费予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令基金会处理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因多层次传销所衍生之民事争议业务。 &nb
做为以销售商品、服务为主的产业,直销公司的资本额若过低,能否稳健营运?需不需要缴保证金?保证金来源为何?都是此次修法应解决的争端。 2014年初公布施行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除第6条规定直销公司应于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进行报备外,并未设定其他直销产业的入行门槛。另2014年中由主管机关发布的「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21条虽规定直销事业需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但新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