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謂「囤貨禁止」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4 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謂「囤貨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