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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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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與美日規範之比較

根據藥事法第六條定義藥品,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

分類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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