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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共 3 篇文章

多層次保護傳銷基金會2015正式上路

傳保會保護對象為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傳銷商得自由選擇是否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但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不得請求保護機構予以保護。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即將於明年正式上路。這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依總統公佈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特別規定所設立,是全球第一個以保護傳銷事業之機構,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本文將探討傳保會立法之宗旨,傳銷衍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帶」、「最猛振波貼身褲/2入」及「最愛立寶/50s(8入)」等4項商品,停止銷售「最愛立茶」、「最愛立輕體素」、「最愛立氫棒」等3項商品,曾銷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氫棒(最愛立氫棒)+濾粉(

外商來台從事直銷應依法報備,以免觸法

【直銷法規】 國外傳銷事業未在台灣設置分公司之傳銷商,於台灣實施傳銷行為前應先向公平會完成報備與交付參加契約,以免觸法。 案例 甲君於103年9月因美國友人介紹,成為設立於美國某旅遊網站之傳銷商,並向國內親友推薦招募參加該網站,但並未簽訂任何相關書面契約。而某網站之組織及獎金制度乃傳銷商購買旅遊商品後取得付費會員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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