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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婕華、陳雅萍

共 1 篇文章

「個人」引進或實施多層次傳銷業務之前之報備義務討論

【案例】 志明自S大畢業赴美留學後,經由友人介紹,成為美國保健食品「ABC」公司之傳銷商,學成返台後,看好ABC公司的商品將來在台灣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及開拓第二收入,利用下班後的時間,為推廣銷售ABC公司的產品,遂在Line群組,發布美國ABC公司之銷售商品及活動報名及聯絡方式等訊息,供群組成員瀏覽填寫與聯繫;其中已有民眾春嬌透過群組向志明索取該ABC傳銷公司的事業資訊者。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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