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应有保证金与最低资本额之要求?
本文从国外多层次传销事业管理之法制现况以及国内设有保证金制度事业之法制现况两角度出发,希冀为我国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设立保证金制度议题提出比较观察,以期抛砖引玉,望各界能有更多讨论。 依据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向公平会报备后,需缴交保护基金及年费予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令基金会处理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因多层次传销所衍生之民事争议业务。 &nb
本文从国外多层次传销事业管理之法制现况以及国内设有保证金制度事业之法制现况两角度出发,希冀为我国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设立保证金制度议题提出比较观察,以期抛砖引玉,望各界能有更多讨论。 依据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向公平会报备后,需缴交保护基金及年费予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令基金会处理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因多层次传销所衍生之民事争议业务。 &nb
假设案例 AA公司设立于美国犹他州,是一家销售保健食品公司,其经营方式为将公司之会员分成基本、高级、金级会员,参加者缴纳购物金(即入会费)后成为不同阶级会员,并有被动收入以及主动收入。被动收入部分,会员无须贩售或推广产品,即可定期获得营业分红;主动收入部分,会员可透过介绍他人加入获得推荐分红以及组织分红。另外,AA公司并未在台湾未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亦未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