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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事业解体了,我怎么办?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8 年 9 月号 No.69
直销事业解体了,我怎么办?
近来,我国直销产业先是因公平会的积极执法而发展受挫,继则因整体经济环境的持续恶化而停顿,甚至引发「倒风」之说;例如日前频频在媒体曝光的「三光」,一方面是公平会持续注意的直销事业,另一方面也是经济萧条下的牺牲者。其他依笔者所闻,因受公平会处分,扯烂污而恶性倒闭者,更不在少数。 国外对台湾因应国际金融风暴能力的积极评价之一,即是中小企业的「破产程序简便」、「容易将资源移转」,然而当这种事情发生在直销事业时,少数「经营者」掠夺数以万计(相对于一般中小企业之有限股东数)直销商财富(或权益)的印象,却难以另人释怀。 实则,当公平会意图透过处分来遏止质变直销「不当掠夺财富」的行为时,却也种下直销事业经营者,以「金蝉脱壳」或「顺水推舟」的方法,来摆脱较不具生产价值之直销商的祸因。近来,不论直销协会、消费者保护团体、公平会甚至司法单位,均能看到或听到许多直销商求助的声音,但是这个社会或法律制度究竟能给予他们怎样的帮助呢? 直销商的尴尬地位 首先要从直销商的身分谈起。不可否认,直销商与多直销业者间的法律关系,始终处于混沌不明的状态,究其原因应不在于法有所不足,而在于不同的公司往往对于所谓的直销商有不同的定义;例如,有的业者为了规避公平交易法第八条的定义,乃发展出「消费者」不同于「参加人」的说法,并处心积虑的在初期「交易条件」或「参加条件」的规定上下工夫,进而影响一般直销商的法律地位;换言之,除非循这些条件来仔细检验,否则外人是难以厘定直销商的真正地位。 但这是否意味著只有契约条款才能解决问题?倒也不尽然。一个直销事业对其吸收的直销商所应善尽之义务,除契约责任外,尚有其他法定义务,例如公平法及直销管理办法中所明示者、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定型化契约及资讯揭露的要求、民法相关规定,甚至刑法有关诈欺的规定均属之。此外,对于许多玩弄「金蝉脱壳」伎俩者,更应了解公司法有关公司人格独立性的理念,恐难用以推拒追究个人(自然人)责任为基础的一些法律义务。 企业经营者亦是可归责主体 以目前问题最多的退货问题分析,有些直销事业经营团队,便是透过公司结束营业的来规避责任。换言之,这些公司先以结束营业为由,主张无法受理退货或履行公司之义务,继则再以「新公司」型态出现,重复其模式;另有些公司则以遭公平会勒令歇业为由,停止办理(提货单)出货或退货业务;其实这些说词并非全然为真。 首先,就私法(契约)关系而言,原则上,直销商与公司所具有的,是一般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若与其订约的主体(公司)已经进入清算与结束营业的状态,则尚难谓其主张为无理由。惟对于经营者有关公平会处分之影响,则属似是而非之片面主张,盖公平会之处分系向后生效,应无碍于歇业前直销商与事业间已具备权利义务关系之厘清,及其相关之履约行为。 惟不论其主张为何,直销商必须谨记,在规范直销行为的法制下,公司本身并非唯一可归责之主体。以公平法第8条及23条的规定,应受条文规范者并不限于公司;次者,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亦然,当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得低于其广告内容。 再者,我国公司法关系企业专章亦已纳入「深石原则」,这对于具有控属关系之直销事业(公司)的责任归属问题亦有影响。因此当前业者将责任推给公司的作法,并不能剥夺直销商受上述法律保障之机会。 公司宣告破产该怎么办? 有云大丈夫打落牙齿和血吞,当公司真正破产时,恐就必须如此。当然有许多人会觉得心有未甘,但由于平时即参与分配公司利润的直销商,在功能上接近一般商品销售通路上的「经销商」或「零售商」,此时不论是公司应给的商品没给、应发的奖金没发、商品有瑕疵不给退货等,都将被归入破产债权,且通常会是劣后的普通债权(相对于有担保的优先债权),必须与其他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由于直销公司通常并不拥有大量资产,可以预期大多数人将不能充分获得赔偿。惟若直销商所主张的是公司经营者「诈欺」、「背信」、「不实劝诱」等涉及经营者个人责任时,因公司有限责任的保障并不及于这些个人侵权行为,因此直销商可能会转向事业经营者求偿;此际身为直销网顶端的「高阶」直销商应注意个人被追偿的可能性。这种在公司破产状况下,高阶直销商往往会成为被公司遗弃、被下层追索的代罪羔羊,或许也是直销商的经营风险吧! 另一个直销商所面临的问题,是原有事业的「乾坤大挪移」,即旧公司以化身新公司的方式来逃避责任,然而如果一切如此简单,那这世上也就没有公理。基本上,有许多事业经营者是以处理一般债务的观念来面对债权问题,认为一切是非将随旧公司而去;殊不知这种逃避责任的方法亦牵涉刑责,在本质上,该行为属「经济犯罪」类型之一,即便是以人头充任董事长者亦不可逃脱责任。另依个人之见,政府对于此类二度伤害的社会现况应更加重视,不能坐视应负责者刻意推脱责任。 直销商应有的觉醒与注意 随著直销市场以及法律秩序的调整,我们相信,以市场导向为主的本土化规范架构正在形成,而在这个变动环境中,直销商应学习以更专业的态度来面对自己的直销事业。 首先,虽然公平法等法规在解释上能提供直销商许多保护,但不可否认的,直销商本身也是法律(尤其是公平法)所规范的参加人,因此,跳脱出以自己为「消费者」的自怨自艾是必要的。 其次,在引发风暴的纠纷中,大多与直销商在加入直销事业之初的「被误导」,或直销商自己在招募新人时的「不当陈述」有关,而这些争执通常肇因于学理所称的资讯不对称,值得直销商重视。 基本上,直销商要学会掌握以商品资讯为导向的讯息掌握,妥善判断参加公司的性质,否则一旦闭著眼睛跳进去,在公司收腿后,轻则赔钱了事,重则甚至不能见容于亲友。 法律之功用在于预防事件的发生,聪明的商人应学会慎选自己的事业;毕竟等到因漠视法律或抉择不当而衍生纠纷时,才寻求政府援手的诉求,是很难获得社会大众之认同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69期,199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