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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销卖健诊,如何就法论法?
某健诊中心以直销方式经营健康检查业务,被人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检举涉嫌违法,据了解,此案与健诊市场上的商业竞争有关,姑不论其商场上的竞争手段如何?以法论法来看此案件,确实有颇多可议之处。
直销公司不能做健诊
直销的经营方式虽属公平会管辖,但若以「健诊」业务而言,其主管机关应属卫生署。所以此案件,在公平会的职责范围内,只能辖及其公司的经营制度是否合法,至于产品,公平会则无「法」管理。
事实上,被检举的并不是其制度有问题,而是其经营的产品──「健诊」涉嫌违反医疗法,所以公平会只能做成「请卫生主管机关迳依职权主动进行查察,并连续予以行政处分,至其停止或改正为止,以遏止该不法行为」的决议。
至于违反医疗法方面,则应把该公司与诊所分开来谈。依医疗法规定,非医院、诊所是不能经营医疗业务的。所以直销的「公司」经营「健诊」,就违反医疗法;而以关系企业「诊所」做健诊业务,不违反医疗法。
但是「健诊」是否属于医疗业务,此事也有争议。所谓「健诊」就是做身体健康检查,也就是一般所谓的「健康人」经过验血、验尿等检验,以期及早发现身体是否有病灶的存在或早期的病征。这样的健康检查并没有医疗行为,因此是否属医疗业务,可能还会有一番争论。
医疗业务范围难界定
再就诊所经营健诊业务而言,依医疗法规定,不得像一般产品广告标榜本身的产品有多好,并不得以令人害怕的言词,使人来购买其产品。其诊所透过公司以直销方式经营健诊业务,在经营手法上可能有技术犯规的问题存在。
据了解,该企业于开始以直销经营健诊之初,并未将诊所与公司分开,而曾被主管机关处以违反医疗法。为了避免违反医疗法,才将诊所与公司分开成独立经营的个体,后来市场上以直销经营健诊的业者,便仿照此方式,将公司与诊所分开,为的就是避免违反医疗法。
而诊所透过公司为媒介经营健诊业务,这样算不算违反医疗法?恐怕卫生主管单位在认证上也难以界定,依照理论,应该也可归入违反医疗法了。而至于贩售「××卡」让会员到其诊所健诊,是否违反「公司法」,恐怕也要卫生主管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后,才能会同经济部商业司一并处理了。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53期,1997/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