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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课税问题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4 年 6 月号 No.18
直销商课税问题
今年初,财政部针对直销事业参加人,拟定了一套新的课税方式,目前解释令已通过,预计明年开始实施。然而,其中的多项条款,却引起广大的争议。譬如在个人缴交营利所得税方面,在新解释令中,销售商品的差价均须课税,至于每项商品赚多少,因为公交法规定公司不能统一价格,每个人情况不一,所以,直销商必须详细「记帐」。但是,假如有人属「自用型」,消费量又大,登记每一笔帐都无零售利润,税征机关相信吗?这时「举证」工作又成为一个难题,双方该如何去解决这种「认定」上的问题呢? 凡此种种问题,都将造成直销商和税捐稽征机关之间的重大困扰。不过,一个法令在订定之初,或许会疏漏一些细节,以致无法面面俱到。这时候,惟有透过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共同努力,向财政部提出诚恳建议及实际运作上的困难点,才有可能促使此项税法更趋完善,且确实可行。 李建雄 八十四年直销商课税新规定 由于各国税局对直销事业的奖金、佣金课税标准认定不一,以致有的地方直销商缴税时以盈余方式计算,有的则又归为薪资所得。不同的计算方式,在税捐稽征机关和直销商之间,形成莫大的困扰,因此自民国八十四年起,国税局针对直销事业参加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之所得,有较明确的课税规范。 其主要规定是: (一)直销事业必须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前一年度各参加人进货资料,汇报该管区国税稽征机关查核。 (二)个人参加人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理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个人参加人部分: (1)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给消费者,所赚取的零售利润,属营利所得。此部分直销商必须明确记帐,详载每一笔进货及销售的价格,以便于往后纳税。原则上,稽征机关得依直销商之进货资料,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如直销商未记帐,没有销售商品价格的明细表,则参考直销商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业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六%,核计个人营利所得。 (2)直销商因下线进货或购买商品达一定标准,所取得的业绩奖金及佣金收入,属执行业务所得。该部分根据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类规定,减除直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直销商若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记帐及保存凭证,或不能提供所得额帐簿之文据者,可适用财政部核定各年度经纪人费用率,计算其必要费用。 (3)进货达一定标准的业绩奖金,属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类规定之其他所得。 (四)营利事业参加人部份: (1)向直销事业购货达一定标准取得之报酬,按进货折让处理。 (2)推荐下线加入,并购货达一定标弗而取得之报酬,按佣金收入处理。 (3)直销商兼具买卖业及经纪业性质,以主要业别(收入较高者)之纯益率标准计算。 上述规定情况,若各直销公司因本身制度及奖金、佣金计算方式不同,导致直销商纳税核算时有重大疑义,可由公司派员先行和各地税捐稽征机关沟通,遵循法源寻求共识,以避免单一公司,因申报地区不同,而出现认定各异的局面。 当然,财政部最希望的,还是直销商都能诚实纳税。 阮吕芳周 税法「适用性」有待商榷 财政部针对直销事业的课税法令,分别在民国七十四年、七十七年及今年(八十三年)有过三次的解释,而前二次的解释较不明确,比较起来,今年公布的解释令算是最清楚的一次。 财政部能把对直销商课税的问题明文化,让业界有遵循的方式,是值得肯定的作法。但是,这份税法的「适用性」仍有商榷余地。举例而言,税法中规定各直销商要通报直销资料,换言之,你的每项货品卖给谁?何时卖?卖多少?都要明白列出。这和所得税法八十八、八十九条通报的精神完全相反。 所得税法中,并无规定个人纳税有自动通报之必要,而是税征机关应主动查证,据税捐稽征法第三十条解释,税捐稽征单位所指定调查人员,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提示有关文件,被调查者不得拒绝。因此,目前财政部规定直销商要将整年进货,销售明细列出,是否和原先懂法精神不符合? 此外,各税征机关在直销商的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其他所得三方面认定标准不一致,加上过去又无经验可遵照办理,可能会造成政府、业者和直销商多方面困扰。 直销商加入直销事业的主要目的并非在销售产品,而是要介绍更多的下线加入,拓展组织网,以赚取更高额的业绩奖金及佣金,因此,此次税法中的营利所得计算方法,备受争议。有些直销商商品是买来自己使用或送人的,根本没有零售利润,这时候营利所得要怎么算? 财政部总不能规定,只要有进货就算赚钱吧!而此次财政部要直销商养成记帐的习惯,像执行业务所得,有记帐、列出每笔帐款,才能扣除必要费用,若无记帐,则按比照执行业务收入的核定方式,扣除二○%的固定费用后再予以扣税。 所以,目前直销商面临最大的考验可能是每天增加繁琐的记帐工作。而将来税捐稽征机关要是查出帐目有问题之处,直销商在举证上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税捐稽征机关不太会轻易认定个人的举证结果。 詹高平 产品是「自用」或「销售」由谁认定 财政部在今年初针对直销商课税方式,清楚订定一套准则,让直销商在缴税时不再暧昧不明。然而,在新出炉的法令中,仍有诸多缺陷之处,比如在营利所得部分,财政部规定销售商品即有零售利润,所以必须课税。但是,有的直销公司建议售价和经销价格是相同的,两者间并无差价,此种状况该怎么算? 再者,部分直销商加入会员,是为了享受商品优待,他可能多数买来自用,另一小部分送亲朋好友,而非为了销售产品或组织运作,因此算是个单纯性使用者,这些人若是课营利所得税,合理吗? 理想的状况当然是能把营利所得细分为:自用形(免税)和销售形(计税)。然而,是自用或销售要怎么认定?由谁认定?这些都是问题。财政部表示,如果真有这方面的困扰,就应该仔细记帐,等申报时稽征机关会抽查是否属实。但是,记帐工作说来容易做来难,有的直销公司商品上百种,每种价格又不同,要详细记载资料相当耗时费力。 其实,公司卖给直销商的每项商品,先前都已经课过税,何必再向直销商加课营利所得?更何况,这部分在财政部认定及直销商记帐方面,均造成困扰,因此我建议把营利所得归入执行业务所得中。否则,因为课税问题,造成很多人不敢进入直销事业,就非业界所愿意见到的结果。 如何让课税简单化,是此次税法须做修正的地方。另外,希望财政部能行文各地税捐稽征机关,建议他们多和直销公司沟通,以免课税时产生不必要的疑虑。 胡字涛 课税标准应合理合法方便简单 我们公司有位直销商,购买产品自己使用,因为用的多,每二个月几乎都会花上七万多元。这种消费型的直销商为数不少,有的除了买来自己用,还帮小孩、父母亲、公婆、兄弟姊妹买,所以消费金额都很可观。 民国八十二年之前,此一型态直销商因无销售行为,不须担心课税问题。但今年度开始,只要向公司进货,都须详细记帐,否则,明年征税时,对于没有提出帐单者,税捐稽征机关将依同业利润之零售毛利率计算,然后再乘上贸易盈余之纯益率六%,如此一来,会造成自用型直销商不但无零售利润,还可能被课额外的税;倘若是买来送人,或代人购买,都合并在同一人身上申报税务,增加此位「代劳者」的困扰,其公平性又在那里? 如果是有登记营利事业者,同时兼具买卖业、经纪业性质,依规定以主要业别(收入较高者)之税率标准计算。若是家里刚好开店,也可大量买进产品摆在店里头贩卖,在课税时没什么问题;但是,若家中是洗车、汽车业,而从直销公司买来的产品少部分放在店中卖,大多数则自用,税率又该如何计算呢? 为了这次的税法,公司特地高薪从美国聘请电脑软体人员来台,处理往后将面临的各种状况,以期能符合财政部要求。但是,我们也希望财政部在合理、合法、方便、简单的原则下订定课税标准,不要因此造成直销商困扰,影响直销组织发展,甚至迫使直销业界萎缩。假若真如此,到时政府就什么税都课不到了! 陈兴文 记帐工作繁琐复杂 每家直销公司因为制度不同,对财政部所订定的税法认定标准自然有差异。以营利所得课税一款来说,我们公司因商品的零售价格和经销价格一样,没有别家零售价差的问题。但是,就算是没有价差,商品种类也不多,记起帐仍很繁琐。倘若商品种类上百种,记帐工作俨然成为大工程。当然,这不单纯是填填报表的问题,它会影响到整个直销业及直销商在财务管理、教育训练及市场运作的情形。 所以,我建议将营利所得取消,并入执行业务所得计算。否则,直销商没赚到多少零售利润,天天忙著记帐,并举证帐单是否确实登记,时间就差不多消耗光了,要是因此造成业界萎缩,对政府何尝不是损失? 从事直销有不少是高年龄层、低教育程度者,这些人有的连字都不认得,平常提货时是由亲人或上线帮忙填写资料,假如面对复杂的记帐、课税规定,不仅苦了本人,更徒增协助者的负担。因此,课税规定最好能以方便、简单为主要精神。像现行的缴税方式,直销商只要照著公司标示百分比的纳税,十分简捷。 不过,既然新的税法已经通过,而「记帐」、「举证」等方面仍有诸多问题,我们希望各国税稽征机关能协助直销公司、直销商做「认定」的工作,减少双方的困扰。其实,直销商加入直销事业,都期望能创造业绩,而当税缴的越多时越可喜,因为代表做的很成功。但是,我们不愿意因麻烦、复杂的纳税作业,把市场牺牲掉,这两者应该是相互共融的啊! 江基清 税令应掌握直销「简单且便于传达」的精神 继公平会颁布公交法后,则政部于今年初又颁布了一份针对直销事业的税令,正面而言,无疑是对直销再一次肯定,因为有了法源的规范,此行业才得以合法正当的拓展,同时也可以让社会大众了解,直销非暴利,更不是地下经济。 直销事业之所以能在现今环境中蓬勃发展,主要原因是它「简单且便于传达」。直销商透过教育训练,用极简捷的方式训练组织内下线,如何「建立形象」、「介绍产品」及「倍增市场」。因为直销商的层次太广了,所以我们做训练时,也尽量简单化,以期每一个人都能了解。 因此,我们希望财政部在研拟税法时,不要过于复杂化。譬如,在个人的营利所得方面,财政部规定要逐项记帐。此一做法不但增加直销商困持,也加重教育训练时,每个上线的负担。 从前,组织发展时只著重教育每位直销商零售、推荐、服务的方式,现在,可能要另外花数倍时间告诉他们,如何记帐、报税。而对于刚加入或未加入直销事业的人,他们在尚未赚到钱时就发现这行业很「麻烦」,干脆放弃算了,如此长久下来,直销事业可能会产生骨牌逆推效应,而适得其反。 纳税,是每一位国民应尽的义务,而一个制度产生,也必然有它的原因。但是,若有关单位在订定法案前,能再多加了解此行业的特性,及各家公司不同的状况及现状,相信更可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法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8期,1994/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