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二价、建议价、促销价 傻傻分不清楚 价格的玄机原来在此
最近,物价不断上涨,唯独薪水不涨,迫使不少人在正职之外还得兼差维持生计,家庭开销也更加精打细算,紧盯货架上同类商品价格标签,避免买贵,务求放大每一块钱。针对这种消费心理,卖场纷纷推出优惠方案,不少平时花钱不手软的消费者,也开始注意到商场上的定价竟有如此多的名堂。这期【原来如此】,就来谈谈台湾市场上价格名称的演变。
图片提供/戴学文
台湾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从早期的「讨价还价」,发展到后来的「不二价」,与公平交易法实施之际出现的「建议价」、「参考价」,再到近年不断冒出、创意十足的「优惠价」、「促销价」、「特价」、「好康价」……究竟,这些价格名称的产生背景与原因为何?
讨价还价的旧习
自古以来,台湾市场一直存在著交易失序的问题。直至20世纪上半,台湾民众到市场买菜、上街购物、雇工、叫车等交易活动都要讨价还价。这究竟是因为商家不诚实、习于「灌水」?还是民众贪便宜,偏爱杀价?或者是是两者互为因果?总之,买卖像打仗,免不了要谍对谍,几番惨烈厮杀后,交易结果始告分晓。尽管交易方式落伍,欠缺公正性与透明度,也屡遭诟病,长期以来却是小民的日常,直至日治时期才见官方出面干涉。
日人入台初期,因供销失序,以致有不少商品在台湾的价格是远高于日本本土。欧战爆发后,1914~1920年期间,物价更是全面性上涨,酿成社会问题。当时的台湾总督府虽有意控制通膨,不过受限于传统陋习,商品价格不透明,难以掌握物价数据与波动情形,因此,利用广设公设市场的机会,力推商品定价制度。
虽说,当时的定价制度,只是管制经济下的产物,但明码实价,比起以往毕竟已有很大进步,也为后来的不二价运动奠定基础。(详请参阅:第357期「抗涨须知—那些年的『购买组合』与『公设市场』」)
1957年引进的不二价
国府迁台初期,通膨严重,黑市当道,讨价还价的风气又在台湾盛行,这正是台湾推行不二价运动前夕的景况。
1950年代不二价运动在日本兴起。「不二价」一词,除了字面上「商品出於单一价格,谢绝议价」的意思,更带有「价格上的恶性竞争终将导致商家与客户两败俱伤、互蒙其害」的一种深层省思。
不二价运动,是扶轮社在1957年引进台湾,冀望能重塑交易秩序。扶轮社虽系一介民间团体,以对于采行不二价的商家给予认证、表扬为诱因,吸引认同,短短时间,获得百货公会的大力支持,也赢得社会各界热烈响应,后来就陆续被中央与地方采纳为重要经济政策,订定法令作为实施依据。每年公开表扬不二价的优良商家,未依规定在商品标价的业者依情节会受到轻重不等的处分。
到了1970年代以后,讨价还价的旧习已大致从社会退却,侧身少数传统街市。在消费者保护的观念普遍欠缺、相关法律未臻健全的时代,「不二价」不啻代表著近代台湾所建立最重要的交易秩序。
不过,不二价运动的长期推展,无论如何,并不能依靠法律强制,还需要企业本身的商业道德与经营信念。松下幸之助针对日本松下奉行的不二价,是这么诠释的:「不二价,坚持价格均一,不让议价的做法,是为了信守货真价实的商业道德,同时也获得可接受的最低利润。」「任意开价、减价,都是有损公司信用的错误作法,对于相信公司、不杀价的客户而言,极不公平。」后来,当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陆续实施后,不二价在台湾也不再具有强制性,前进的推动力正是商业道德与企业责任。
在不二价成为一种单纯的道德议题之后,经验显示,如果不二价只是一种坑杀顾客的借口或手段,就会变成一种「霍布森的选择」(Hobson’s Choice)。这个名词,是源自17世纪初英国剑桥的一位马匹出租商人汤玛斯‧霍布森(Thomas Hobson)及其特立独行的做法。
霍布森声称顾客租马都有选择权利:选择最靠近门口的一匹,或者不租。后来,「霍布森的选择」就成为「没有选择的选择」(Take it or Leave it)的代名词。如果走到这个地步,这种假不二价,事实上无需法律介入,被市场淘汰只是时间问题。
因应公平交易法的建议价格与参考价格
公平交易法实施初期,不少商家赶忙将「不二价」的字眼从价目表中移除,改以「建议价格」、「参考价格」取代。其原因,主要是忌惮使用不二价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联合行为」。
为了保护自由竞争、市场正常供需,事业不得垄断或联合垄断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一向是各国反托拉斯(Anti-trust)规范的天条。我国公平交易法也有关于禁止具有同业之间联合操控价格等条件(第14条),以及不得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转售价格或第三人的再转售价格(第19条)等相关规定,由于罚则甚重,罕有人甘冒此大不讳。(详请参阅:第354期,「历史上的公平交易」,反托拉斯就是公平交易?一节)
商家改用「建议价」、「参考价」的理由,显然是为了自清,借以表明价格系出于自身独立决定,且不存在与同业联手操控的问题。同时,这个价格也仅供经销管道参考,并不干涉买家的转售价格等。
但,价格名称的改变果真能带来「漂白」的效果?当然不能!商品价格之所以违反公平交易法,在于构成「联合行为」,也就是事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agreement),共同决定、相互约束,包含操控价格在内足以影响市场供需的行为。
因此,倘若商家与同行之间并未进行相关讨论、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或默契,就无需担心不二价有违法问题,否则采取「均价制度」的行业如大创(Daiso)公司、十元商店等就不会有合法生存空间;反之,如果联合行为已经存在,使用建议价、参考价等名义都只是一种「遮羞布」,无法改变违法事实。
另一方面,「建议价」、「参考价」心系公平交易法,却顾此失彼,忽略了终端消费者的适用问题,反而制造误解。在超市、卖场,当客人拿著商品到柜台结帐时,却无法因为是「建议价」而要求议价,仍必须按标签价格付款。
摆脱严肃的卖场用语—优惠价、促销价、好康价
由于名称带有特定诉求,无法面面俱到,一体适用,特别是对于一般消费者,为了避免继续以辞害义,建议价、参考价在近年出现的频率普遍变少,取而代之的是灵活俏皮的卖场用语,如「特价」、「优惠价」、「促销价」、「好康价」、「福利价」等,既能吸引注意,又不承担具体责任,不失为让买卖双方不再纠结的好办法。
终于,法律归法律,生意归生意。下次到卖场,不妨留意一下商品价格用的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