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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需要的 你不能硬给 揪出「搭售」的猫腻

戴学文 · No.363

 

搭售在一段很长的期间被视为妖魔(Evil),人人喊打。直至近年,部分搭售行为,才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终于获得接纳。但法律上,衡量搭售行为是否合法,仍有一条清楚的红线,行销业者不可不慎。

 

图片提供/戴学文

 

不少人曾有过这种不愉快的消费经验:想买A商品(或服务),厂商却故意将另一种你不需要的B商品与A绑定一起销售;你只能,悻悻然转头不买,或者照单全收。

 

笔者不久前就碰到一桩。

 

包裹销售真的比较优惠吗?

年前,电信业者业务代表来电,告知笔者使用的手机方案即将到期,推荐以新的「4G行动电话3XX型优惠方案」衔接,声称新方案内容「涵盖4G,行动电话月租3XX元,与旧方案雷同,可上网若干GB……等,非常符合笔者这种有轻量通信需求的人士采用」;此外,「还附带有某某影音服务……」

 

除了个人没有影音内容方面的需求,其实笔者对于这类附带服务一向戒慎恐惧。所谓的优惠方案五花八门,但业者未必会告诉你「附带服务」是建立在什么样的「附带条件」之上。笔者担心暗藏猫腻,所以只接受行动电话服务,谢绝其他。

 

对方告诉笔者:「如果不需要影音部分,不用就好了,到时再退也可以。」于是,主动将笔者直接加入新方案。(附带一提,按照电信业的SOP,这些对话应有电话录音可资佐证。)

 

收到电信帐单(如图)后,笔者发现,费用项目出现了「手机4G手机3XX型月租费」3XX元,与「XXX电视月费」与「XXX影剧月费」各3元。若非电信与非电信服务是拆分计费,否则笔者可能仍被蒙在鼓里。新方案所称费用3XX,并不是电话行销人员声称的「内含影音服务」。

 

除了顿时感到被骗之外,笔者从拆帐方式更发现,无论影音服务是否另外收费,电信业者的方案,实际上就是一种「搭售」(Tying Arrangement)。虽然仅被多收了6块钱,手法却令人不悦,笔者决定取消与电信无关的服务,并且停止支付相关费用。

 

名为优惠、实则搭售的方案

在以电信公司官网APP、电话联络客服多日未果之下,干脆亲赴门市。承办客服先是以「不清楚电话行销人员是怎么跟你讲的」的说法因应,撇清责任,但在面对笔者执意取消非电信有关的影音服务的情况下,不得不往上呈报,不久之后一位可能是该地区的客服主管联络笔者,电话中不再多做解释,直接摊牌表示:笔者可选择接受其提供的全部服务,或者退出方案!这是一种「没有选择的选择」,业者的回应果真证实了——这就是搭售没错!

 

拒绝加入名为优惠、实则搭售的方案,坚持使用阳春电信服务的后果,笔者可能被迫改用贵得离谱的一般电信服务(注1)。费率的制订权力牢牢握在业者手中,而笔者也深知业者正利用这个权力操纵行销策略。所谓的优惠方案是否果真优惠?不清楚!只是,很明显地,它被当作驯服不愿配合的客户的一种手段。

 

笔者对于方案的不表苟同,应有不少消费者也有同感,笔者应可摆脱「奥客」议论。网路「MBA智库百科」(wiki.mbalib.com),大致是这么定义「搭售」的:有A、B两种独立的商品或服务,卖方强迫买方必须同时购买B,做为购买A的条件,这种做法普遍受到消费者厌恶。所以,笔者为了打电话,却被强迫必须同时购买影音服务的情形,只是另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违反公平竞争精神、危害消费大众权益

搭售存在著问题,但卖方仍有恃无恐,胆敢挑战消费者忍受底线,往往与A是一种坐稳市场、具优势竞争力的商品有关,所以用来带动B这类弱势商品的销售。不止如此,这种做法,也成为扩张事业版图,甚至提供投资或合作事业庇荫的手段。但,搭售这种「母鸡带小鸡」的做法,除了带有浓厚的不公平竞争的色彩之外,不顾买方需求,强势主导,剥夺选择权,更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所以,搭售早早就被美国反托拉斯法案盯上。搭售被视为非法,理由即在于,「违反公平竞争的精神」与「危害消费大众权益」两大重点。(注2)

 

因此,搭售在一段很长的期间被视为妖魔(Evil),人人喊打。直至近年,部分搭售行为,才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终于获得接纳。美国法院在不干涉自由竞争的前提下,网开一面,不再一竿子打翻一条船。过去的搭售一经成立,无须辩论,一律视为违法的原则(per se Violation),转为依据个案情形论理而定(Rule of Reasons)。

 

例如,速食业与加盟店之间,通常存在著商标品牌授权、形象设计支援、经营knowhow提供、教育训练与原物料与生产设备供应等一系列交易。过程中,为了开发新品,业者研制出一套烹调机器并进行搭售,要求各加盟店购买使用,做为推出新品的前提。这种搭售,往往有其商品品质一致性、维持竞争力等层面的考量。

 

或者,部分高科技产品绑定维修保固服务一并销售,可能也与产品规格与技术能力的特殊性有关。若将搭售全部视为违法,未必合理。因此,搭售,就有条件地存活下来。那么,台湾电信业采取搭售的理由又是什么?除了扩张自身的商业利益,果真如方案名称般「是为了给广大客户带来更多优惠」?

 

导正搭售乱象  有待主管机关介入

衡量搭售行为是否合法,具有说服力的动机与意义,是一个重要思路!这种衡量存在探讨余地,但对于危害公平正义甚深的特定搭售行为,美国法院则是毫不含糊地画下红线,一经逾越直接出局,著毋庸议。其中之一,根本就是冲著电信这种由政府发照、具有垄断或寡占性、高资本门槛的事业来的:「当卖方商品一方面具有专利权或法律特许的保护,又带著独特性与高市占率时的搭售行为」(注3、注4)。

 

尽管美国的红线奈何不了台湾业者,但,台湾尚有公平会。而且对于搭售,公平会所表达的见地(注5)似与美方有异曲同工之处,若能进一步介入,台湾现存搭售乱象之导正,可望露出一丝曙光。

 

在此之前,笔者所遭遇的,电信业者的电话行销、搭售方案本身都存在著不小问题,然而涉及的金额仅区区6块钱,就算告到法院,恐怕得先遭一顿白眼。不过,换个角度看,台湾电信业客户多达2000多万人,只要每人每月平白多付6元,几年下来就有好几十亿元,问题可就非同小可。因此,笔者改以文章分享经验,或许更有效益,也更有意义。

 

除了按时缴费之外,费用是否都是来自你所了解且同意使用的服务项目?其中是否有被搭售非电信服务项目而不自知的情况存在?下次收到电信帐单。记得详阅明细!

 

(注1)参阅:「台湾电信费率较大陆贵8倍、香港贵6倍,三度调降仍然『无感』!」101.05.21,法务部全球资讯网(moj.gov.tw)

(注2)参阅:id at 14,095(statement of Sen. Reed)“deprive the purchasing public of the advantages of……”

(注3)参阅Victor H. Kramer. “The Supreme Court and Tying Arrangments: Antitrust as History,Minnesota Law Review, 1985. ”……The Court, therefore, identified at least three situations in which a tying arrangement is unlawful per se: when the tying product is patented or protected by some other legal monopoly; when the seller has a "high" share of the market in the tying product; and when the tying product is "unique"……

(注4)中华电信行动用户数市占率36.43%、营收市占39.33%,居各大电信之冠。台湾大用户数、营收市占分别为23.83%、23.56%,合并台湾之星后分别为32.8%、30.12%。远传,用户数市占、营收市占为23.75%、25.76%,合并亚太电信之后为30.77%、30.54%(截至2022年10月9日为止)。资料来源:网路。

(注5)1992年12月7日,公平会(81)公参字第09144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