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传销商不实广告 兼论美国传销商不实广告案例
良好的广告策略能够促进商品的销售效果与通路,并有助于建立公司品牌,而广告在多层次传销的商业模式即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传销事业相当重视传销商的推广能力,尤其在网路使用者迅速增加的环境下,传销商能够借由网路广告来带动市场的活络。
因此,为了使公司品牌及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眼中更具有吸引力,许多传销商经常会透过广告,并使用「完全的」、「最好的」等大量主观词汇,或连结「第一」、「冠军」、「最多」、「最大」等用语,但实则无销售数字或意见调查等客观数据佐证等吹嘘、夸张的说法来打动消费者,而这些夸大不实的叙述,即可能会导致传销事业以及传销商自身,负担广告不实的法律责任。笔者将透过本文分析实务上传销商常见的不实广告态样,并介绍美国实务上的传销事业或传销商的不实广告案例,引以为借镜。
实务上传销商常见的不实广告
不实广告主要会从商品的价格、品质以及目的等3个方向,有不同的策略来吸引消费者,如诱导(Bait and Switch)、强迫式推销、欺骗或模糊性质契约、人为哄抬价格、未确实揭露等等。而多层次传销事业相较于一般商业模式,其仰赖传销商的人际网络关系推销商品,因此不实广告多半会在传销商进行传销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且网际网路亦使传销商在推广或宣传其事业时更加快速与便利,因而其行为态样多半是透过网路广告为之。
台湾目前针对传销商的不实广告责任,主要规范在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与公平交易法:
-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对于不实广告的行为态样规范较为明确,包括:
(1)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1条,传销商在招募传销商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之方式为之。
(2)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2条,传销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 公平交易法第21条,此条主要是规范传销商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另外,广告媒体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传播或刊载之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仍予传播或刊载,亦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广告荐证者非属知名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或机构,仅于受广告主报酬10倍之范围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的多层次传销是指透过传销商为获得经济利益而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传销的商业基础即在于传销制度以及商品或服务对大众的吸引力,人们可能会因为相信制度特色或商品或服务效果进而投入事业或购买商品或服务。
因此笔者以为,实务上传销商在从事传销行为时,常会为了吸引或说服他人而针对传销制度及商品或服务有伪称、夸大、使人误认或未为揭露等不实广告行为来诱骗消费者,常见如假藉征才广告实则为招募下线,或者对于商品效果或高额收益言过其实,过去即曾有传销商因无法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广告陈述而遭公平交易委员会裁罚。
美国法下的传销商不实广告案例
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以任何方式传播或导致传播任何不实广告,以诱导或可能直接或间接诱导购买食品、药品、装置、服务或化妆品,或对其产业产生影响,或有不公平或欺罔之行为或惯行,皆可能会违反美国法下的广告责任,因此,传销商在进行传销行为时,如有任何不实广告之行为,可能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为了保护消费者免于与新冠疫情相关的诈骗与不实广告,于2020年4月向16家多层次传销公司发出警告信,其理由是这些传销公司的代表,在社交媒体上声称他们所销售的商品可以治疗或预防冠状病毒,如「该领域的专家建议定期服用维生素C有助于预防冠状病毒,且立即地广泛使用大剂量的维生素C可以显著减缓或完全阻止冠状病毒的发生」;或者是宣称其传销商在因为疫情失去收入后,透过投资该等业务而获得可观之收益,如「我可以告诉你,现在有成千上万的人失业,他们都在找赚钱的方法,而这是一个很好的计划,因为你可以教别人如何在入行的10内天赚到1,730美元」……
因此,FTC警告该等传销公司,这些不实或误导性的广告行为可能触犯相关法律。FTC甚至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联合向涉嫌销售未经许可之商品的传销公司发出警告信,并要求停止无充分且可靠科学根据的宣传。
过去美国实务上即有传销事业因不实广告而遭FTC起诉,如有美国传销事业即被指控非法经营传销事业,欺骗消费者相信做为其商品的「传销商」可以赚取可观的收入,即宣称人人都能获得无限收入、实现财务自由并辞去工作,并要求传销商夸大说明每年可以赚取高达数十万或数百万美元的收益,但事实上多数传销商没有赚钱甚至赔钱,最后该传销事业被禁止从事传销并支付1.5亿美元,此款项将透过FTC退款予消费者。
事实上,该案同时亦有许多传销商遭起诉,甚至有传销商被终身禁止传销活动,并被勒令清算其持有的房地产以归还数百万美元。另外,亦有美国传销事业亦曾遭指控不实广告,即宣称商品能够增强大脑健康,且预防、降低或治疗脑震荡或慢性创伤性脑病以及阿兹海默症和帕金森症的风险,本案目前仍争讼中。
针对商品的不实广告,美国主管机关会常会要求提出「有力且可靠的证据」,以支持其销售的商品或相关益处,如传销事业或传销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可会为被认为违反相关法令而遭起诉赔偿,甚至终身禁止从事传销活动。
结论
在全球新冠疫情的肆虐下,网际网路成为人们社交连结的基础,我们开始习惯甚至改变成居家上班、上课的生活型态,许多线上的行销活动也成为一种常态。传销的重要特色本在于以人际关系的组织行销而无需中间通路及固定销售场所,对于「宅居」的人们来说无非是个生活契机,许多传销事业即纷纷开始透过网路来招募、凝聚以及教育传销商,并连结社群科技,以调整商业模式。
然而,传销商通常是独立经营,其组织版图大小以及经济利益的多寡通常是各凭本事,因此推销、宣传等广告策略对传销商来说是相当重要的。笔者撰拟本文之目的,即是希望传销商能够认识到相关的法律风险并避免之,因为广告不实一旦被曝光,不仅传销商本身及其传销公司可能要面临相关的法律责任,亦会削弱公众对公司与商品或服务的信任,进而破坏其品牌形象,严重时公司还需要进行品牌重置,来摆脱消费者对其先前品牌的负面联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