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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出手 夸大赚钱机会的效益将受重罚

吴婕华 · No.349

NOTICE:针对虚假性推销与宣传不实收入乱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6日对多家多层次传销业者发出「关于赚钱机会之违反惩罚的通知」,并警告业者切勿违法。

 

为防范新冠病毒扩散而加剧疫情,各国政府陆续宣布提升疫情警戒并实施相关隔离措施。产业生态、消费习惯,以及工作型态皆因上述情形而改变。有些产业不敌疫情而退出市场,远距工作成为员工提供劳务的替代方案。在此种变革下,对于业外收入或抵销失业所带来财务冲击的需求或焦虑与日俱增,作为以社群发展为主要行销管道的多层次传销产业,便成为人们的最佳选择之一。

 

许多不肖业者看准市场需求,便以「快速」、「轻松」、「无经验」等简单创造被动收入的口号,吸引人们加入,嗣候才发现结局并未如当时设想的美好,但意识到时为时已晚。美国为消弭此乱象,于2021年10月26日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对多家多层次传销业者发出「关于赚钱机会之违反惩罚(Penalty Offenses Concerning Money-Making Opportunities)的通知[1]」(本文以下称「通知」),并警告业者切勿违法,否则针对每一个违反行为最高可处以43,792美元的民事惩罚(Civil Penalty)。本文以该「通知」内容简要概述美国对于多层次传销业者的管制态度演变,反思台湾产业发展,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为产业提升共同尽一份力。

 

「通知」概要内容

在「通知」中,认定对于赚钱项目或机会的参与者就预期收益或利润进行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的陈述,属于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贸易行为。在做出潜在收益或利润的声称前,广告或声称提供者应具备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声称之真实性,且其所描述的经验应为一般参与者皆能实现的。

 

如果声称不具备代表性,例如仅为少数高级会员能获有高额收入,则有高可能性被认为该声称是具有误导性的。如果该声称给人的整体印象是误导性的,该「通知」亦提醒此时免责声明并不当然有效。业者也应确保任何独立的销售人员避免这种欺骗性的收入声称。「通知」中亦罗列相关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声明之案例,本文择要例示如下:

 

  1. 以固定高额利润吸引人们参加某种产品的销售计划,将被认定为误导性的收入声明;
  2. 禁止以直接或暗示参与者有机会或有希望获得高额利润,除非该高额利润是特定社区、地理区域中大量参与者都有共同的经验,而且应清楚表明实现该收入所需要的时间;
  3. 向求职者宣传高额的保证收入以吸引求职者参加,但接受该职位的人却因为当初未揭露的条款或限制而没有获得该保证收入,此时主管机关会认定该声称是具有欺骗性;
  4. 禁止利用资讯不平等的状况声称平均潜在收入,此容易误导参与者决策;
  5. 禁止宣称超过产品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实际赚取之平均金额,此容易误导参与者做出参与与否的决策;
  6. 禁止谎称机会为限量,吸引潜在参与者参与赚钱机会;
  7. 禁止谎称将对潜在参与者进行筛选或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合适;
  8. 禁止谎称潜在参与者不需要任何经验以赚取利润;
  9. 禁止谎称潜在参与者应立即行动才能购买或参加该赚钱机会;
  10. 禁止谎称该赚钱机会是涉及很少风险或甚至无风险。

 

而对于以代言人、使用者见证(Testimonials)做为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形式,「通知」表示谎称见证者、代言人是实际使用者、目前使用者,或是利用代言人谎称或夸大产品性能等行为,皆有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综上,「通知」主要认定违法行为之标准在于透过夸大赚钱机会的效益,给予潜在参与者错误资讯进行评估,此将构成不公平且具有欺骗性的贸易行为。

 

美国对于涉及欺诈贸易行为的态度转趋积极

于2021年4月,联邦最高法院在AMG资本管理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一案中,认定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13(b)条并不直接当然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金钱救济,例如归还或返还金钱给消费者[2]。为保障消费大众权益,联邦贸易委员会于是将策略转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即运用惩罚违法权(Penalty Offense Authority)的功能,该规定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的行为进行民事惩罚,但前提是联邦贸易委员会须证明业者知悉该行为是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而且联邦贸易委员会于先前必须发布行政命令,确定特定具体行为是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的[3]。

 

为了适法运用惩罚违法权,在同年10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陆续针对不同产业发出类似通知,包括向营利性学术机构发出通知,禁止透过误导性声称招收学生,向广告商、零售商等发布通知,不得进行欺骗性广告及代言以误导民众对于产品的效能,以及本文所简介的,向多家提供赚钱机会的业者(包括多层次传销业者与零工业者等)关于不公平或具有欺骗性行为的通知。

 

多层次传销产业向来豁免于商业机会原则(Business Opportunity Rule)的适用,「通知」内容虽不直接修改商业机会原则内容之适用,但内容针对收入声称不得悖于事实或有夸大情事,其实已与商业机会原则的内容相类。借由「通知」的发布,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可证明收到通知的公司确知特定行为具有相当违法风险,并为未来相关业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无论如何,「通知」显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整顿多层次传销产业已转趋积极。

 

有论者认为,多层次传销业者应认知到所有收入声明都可能因准确性之缘故而被认定具有欺骗性,业者应协助直销商了解这一点,除了契约文件安排以及相关行为守则的制订,并以适当法规教育提供相关观念予直销商,避免因为直销商擅自进行错误的收入声称而使公司面临法律风险,另外公司也应汇整收入揭露声明,以避免落入相关违法风险。

 

台湾法规如何重新建构多层次传销产业

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针对上述行为也有相关规定,例如传销商之收入来源应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传销商不得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在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成功案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做示范者,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传销商或传销事业应于推广事业时注意相关法规,避免因此被主管机关处以罚锾或其他必要更正措施,更甚者将负担刑事责任。

 

台湾因疫情因素,也有许多人面对失业或居家办公等压力,容易对于轻松赚取高额利润类型的创业、投资及销售广告显露兴趣进而加入,亦有传销商透过欺骗性的传销制度吸引会员加入等,而逸脱于传销产业之本质应为推广优良产品而产生市场竞争力之本质,上述行为皆有可能符合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之违法情状,传销业者不得不慎。

 

另外,市场上见到有实际是报备各项实体之生活用品美妆保养等,然在推广招募的时候,却以「购物商城」、「电商联盟」等商业模式为主推,是否有触及相关法规的界线,应予以注意。

 

针对美国关于行业整顿之态度,是否连带影响台湾主管机关加强管制尚属未知。除此之外,社群媒体及通讯软体的多元化,亦模糊了广告界线,传销事业、传销商与监管机关势必对于此新景象有不同的因应措施。

 

除了由传销产业透过适当教育传销商及深化纠纷排解机制等自律方式外,或许透过主管机关适度具体化传销商推广时的义务与责任,能让传销推广活动更有秩序。如业者与主管机关能共同创造良好业界环境与声誉,避免因少数不肖业者而让整体产业于社会之声望降低。

 

[1] 该通知全文可以参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021, Re: Penalty Offenses Concerning Money-Making Opportunities ,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attachments/penalty-offenses-concerning-money-making-opportunities/cover-letter-mmo.pdf. (Last visited Dec. 9, 2021)

[2] AMG Capital Management, LLC v. FTC, 593 U.S.(2021)

[3] William Hurd, Whitney Shephar, 2021, Seller Beware: FTC Issues Notices of Penalty Offenses in Effort to Combat “Explosion” of Deceptive Endorsements and Advertising, https://www.jdsupra.com/legalnews/seller-beware-ftc-issues-notices-of-1114574/. (last visited Dec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