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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双轨制直销公司」事件探讨
台湾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日前取缔12家实施所谓「双轨制」(Binary System)之直销业者,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第1项及「直销管理办法」之规定,分别依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处分、勒令停止不当直销行为」及「新台币50万元罚锾并勒令歇业」的处分。
正统直销事业系以招募个人参与推广、销售商品与劳务,共同分享利润,权利义务对等。此种行销方式不仅让公司、直销商及消费者均沾利益,且创造就业机会,可说是一种多赢局面的商业行为。
金字塔结构有违法之虞
而据公平会的调查,这些遭人取缔的公司实际运作系以「人为排线」方式,完成「金字塔」组织结构及积分要求以领取奖金。参加人主要收入来源,显非基于其所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而是基于不断介绍他人加入。
公平会表示,自去年11月起,即不断接获民众以书面及电话反映,对所谓「双轨制」直销公司之适法性颇有疑虑,为遏止不法,公平会乃深入调查,并在日前施铁腕,做出惩处的行动。由于直销已日渐成为台湾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本刊特针对此案加以讨论,分享读者。
所谓双轨制,系指直销之奖金制度规定参加人仅推荐两人参加即可(参加同时须购产品);依此类推,至下线人数达到公司设定之标准(如51人,成为一个金字塔型),即可领取奖金。
有些公司更允许直销商申请一个以上的直销权,让自己成为自己的下线,如此即可迅速「成就了一个循环」,以便早日领取奖金。由于被介绍参加之人两边(或称左线、右线)介绍他人加入之速度不一,将会影响到参加人可否领到及何时才能领到奖金,故部份公司另外发展出左右线不平衡制,亦即左线达一定数,右线达一定人数时,亦可获领奖金。
类此制度,商品为何物已非重要,参加人主要在藉制度领奖金,其购买行为只是为了取得一个人头地位。尤其是直销商申请一个以上的直销权,买回一堆货品,其购买行为无关产品销售,但求早日领佣金、奖金。
双轨制直销事业之参加人虽有购买商品之行为,但乃是为了取得参加人之资格而购买,而且参加人取得奖金、佣金之经济利益,并非基于商品之推广、销售,而是取决于一定人数的完成。虽其规定每一个客户欲参加时皆须购买一定金额之产品,但其真正目的只是要取得一直销权,以循制度领取奖金。更何况,从规制上,直销事业要求顾客给付一定金额始得拥有直销权、成为参加人,本具有老鼠会之本质。
惩处理由11大项
而公平会惩处的理由如下:
1.限制参加人发展下线数量(二人):即在建议组织以「人为排线」之方式,完成组织结构以领取奖金的作法。
2.终生仅需投资(消费)一次:以不断介绍他人加入组织之方式领取奖金,奖金来源并不在推广、销售商品。
3.重复消费:以重复消费亦可再列入组织积分,吸引已参加者不遗余力的介绍他人加入,完成组织。
4.「子公司」:由设立子公司者任择一下线之下设立,一般均会设于弱线之处,其理由为上线可跳下去成为下线之下线,上下线轮流做,共同完成组织结构及积分,以组织之力量领取奖金。
5.多个经营权可符合发展组织需要。
6.奖金之多寡与组织大小成正比。
7.奖金发放成「发散级数」递增。
8.以「提货券」、「加值券」替代商品。
9.奖金无法追回。
10.奖金为少数「卡位」之上线囊得。
11.体系运作为必要。
对于公平会的惩处动作我们甚表支持,不过,本文所持理由与主管机关之见解并不完全一致。讨论如下,盼有助于读者在合法与非法之直销行为间有一明确判别。
1.人为排线为违法类型之一(如假设加入者为排序第6号,至2倍号数时,即第12号时即可领奖金),但并非「人为排线」始为非法直销。
2.绝大半的直销公司皆是参加人只需在初次参加时投资购买取得「领取奖金资格」所必须之一定积分值商品后,无需再支付金钱,即可以因不庍介绍他人加入组织之方式领取奖金,要求欲参加者加入时便须支付一定的代价。
双轨制虽违法,但这些公司与采双轨制的事业运作上差异并不大,却只针对此种双轨制度加以处罚,无怪乎造成争议,而且若仅双轨制违法,是否「三轨制」就合法?四轨制或五轨制呢?执法机关对于条文的了解与执行,恐有必要再检讨。
3.直销作为一种行销手法,其目的无非是将产品销售出去,与传统行销方式,透过大盘商、中盘商、小盘商及零售商之通路差别,仅在于其透过独立的直销商来完成。但为使独立直销商亦能透过组织之方式,有效率的销售,从而设计出佣金之外之奖金制度,使直销商也能透过辅导下线销售技能,促使业绩更大,而直销商即能取得下线业绩一定比例之奖金。
而为使直销制度不沦为老鼠会,直销公司多要求直销商除可领取下线业绩之奖金外,亦须有一定业绩之要求。自事业主之观点观察,处分理由中「重复消费」应为一定业绩之要求,应属直销特征之一。
4.本案事业之违法乃在要求欲参加者给付一定代价,若该点不违法,则参加人著眼于可获取倍增奖金之目的而努力(如处分理由中子公司部份)似乎难断其违法。
拒绝退货明显违法
5.「双轨制」虽以组织之完成方能领取奖金,但亦有商品之贩售,与国内其他直销事业之营运并无不同。其违法之处应在于要求欲参加者给付一定代价,至于「所谓多个经营权之设计、以极少的人、多个经营权加入,快速完成组织积分及结构,快速领取奖金,且其领取奖金金额,可以因其经营权数,倍增其奖金数」,似无违法之虞。
6.直销商之数入应与业绩有关,参加人因可领取下线业绩之一定比例之奖金,故下线组织越大,通常可获取收入越多(除非参加人之下线都没有推销产品,无业绩,当然无收入可言)。规范上应禁止直销事业要求欲参加者给付一定代价,始为妥当。
7.事业拒绝退货者,多属违反直销管理办法之规定。至若参加人加入目的多系为获领奖金,提货意愿不高,兑领比例均偏低,仅只一至二成等等,则属认定商品在直销制度中为一幌子。
8.退货问题虽涉及公司营运,如若发生在领取奖金后,有以集体之方式退货,将造成业者严重亏损,而无继续经营之可能,此应属事业内部营运作业之问题,似与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第1项规定无绝对关系(虽然许多变质直销公司皆不准参加人退货)。
9.以直销之经营特质,先加入者若努力经营,透过不断销售产品及训练下线组织网等各种销售技能,当应能较晚加入者享有较高收入(其实,这也是各种行业必然的现象)。
当然,若没有努力投入,则无收入。若非法直销运用典型「人为排线」者,则不论参加人是否有介绍他人加入,一概排入参加人之下线,达一定人数即可领奖金,为典型违反公平法第23条第1项之类型。
双轨制虽亦违反上则法条,但其参加人之下线(二人)似乎仍是经由参加人本人介绍而来,与典型「人为排线」者似仍有别。不过,经由体系的运作,又与典型的人为排线极为相似。此时,若已违法,究应由体系的高阶直销商或事业来负责,有待进一步讨论。
10.直销事业,多系由参加人自行运作,众多参加人中亦分有各种体系,每一种体系推展业务、招募下线之方式亦不尽相同;亦即,各种体系存在参加人中本为常态。体系为达事业设定之奖金发放目标而运作,恐是直销业界之常态而无可非难之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58期,1997/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