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事业发展需要兴利,而非防弊
8月21日参加了一场由直销智库主办、有关完善台湾直销法规环境的研讨会。主要针对传销行业大家共同关注的几个议题:传销事业设立是否由报备制改为许可制、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的问题、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传保会)的功能。经过与会专家引用实际资料,以及相关法规的论证,确实让所有参与的直销同业感受到行业发展需要克服诸多问题。
关于直销事业的设立许可,由于现行的报备制既无法做到事前筛选,也无法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因此有愈来愈多的业者主张参考韩国的做法,政府对直销事业的管理采用核准制,同时并缴交保证金,以做为事后之救济保障。
目前台湾的报备制等于是无门槛、不设防,让所有人都可以来开直销公司,发生问题政府也没有有效的救济管道,于是公平会便根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于2014年核准设立了「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
这个单位属于民间社团,不具备准司法单位的权力,因此6年以来,其核心任务「传销纠纷调处」发挥的功效有限,尤其最为人诟病的是,由公平会订定了强制性的收费标准,由直销业者负担,等于是把非法传销的社会问题,交由所有合法的直销同业来承担。换句话说,直销业者出钱,传保会出力,公平会自己却躲在后面下指导棋。此一错误政策,引起极大民怨,有必要立即检讨。
实际上,经过了6年,直销业者被迫交给传保会超过2亿元基金,而传保会也无权动用,似乎很难客观合理地用在损害救济上。事实上,现在全国各县市都有免费的民事调解单位,公平会应该参照,编列适当预算,委由传保会比照办理,传保会既可以扮演好服务功能,又不会承担基金闲置的压力,这是双赢的解决方案。至于非法传销的问题,交给司法单位处理,这不是传保会的权责。
公平会制定的强制收费标准,对于直销行业的发展,既不能达到兴利,也没能做到防弊。相反的,却因为收取了直销事业高额的基金,使得较早成立的传销公会,因为业者投入资金不足,无法全面开展为直销行业兴利的诸多业务。
试想,2亿元这么庞大的金额如果交由传销行业自己来管理,用在行业的宣传、教育、人才培养、行业表彰(类似保险行业的MDRT)、行业评鉴、纠纷调处……肯定绩效大得多,而且可以得到同业的监督。总的来说,直销行业的资源放错了地方。
我肯定传保会的功能和服务精神,但是核心任务「调处功能」应该比照各县市的做法,经费由公平会编列预算,把直销同业的力量集中于公会,以达到兴利的作用。期望所有业者团结一致,为直销行业争取应有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