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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的直销大计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4 年 4 月号 No.16
公平会的直销大计
今年的开春响炮,公平会鸣发了二年来的政绩成效。 年开春,消基会即针对去年政府十二个中央部会署局,做消保政绩体检,评定结果公平会荣膺绩效最优单位,这无异给甫成立二年的公平会一个莫大的肯定。 公平会二年成效面面观 至于公平会在直销业的成效如何?依公平会第三处副处长叶惠青表示,实施的成效可由政府部门、事业角度、及消费者(参加人)等三方面做探讨。 一、从政府角度观之─公平交易法未实施之前,政府对直销业几乎谈不上有任何管理的方式,对直销事业的了解亦有限,因不了解自然无从产生管理的依据。因此,对政府而言,公平交易法实施最大的教获是─对直销业及市场因了解而增强了管理能力,对整个市场的秩序也更能掌握。 二、从事业角度而言─直销市场的发展空间是极其宽广的,因为,它已朝良性健康的积极方向发展。这可由公平法实施二年以来,直销市场已由质变转为量变,这个量变的现象可由向公平会报备的直销公司数量激增窥出。 三、从消费者(参加人)角度窥之─直销业有了法律的制约,透过政府的管理增加了对参加人(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 积极布署以期掌控全局 由于直销公司的数量仍在激增中,而公平会主管直销业的人员有限,为以有限的人力达到有效的目标,公平会目前正广泛地收集资料,以期建立管理的资料库,叶惠青副处长乐观地表示:「待资料库建立完成,公平会在掌握全局下,直销业的管理绩效将更为显著。」 除此,公平会也拟成立一个专案小组,专司行业导正工作,这是公平会今年度的重要计划,据叶惠青透露:「此导正的目标以推动行业良性健康之发展为主要方向。」 基本上,导正的方向将朝三个方向著手: 一、检查辅导─透过检查辅导管理业者,使直销朝正面发展,具体的做法是每月定期派员至各公司检查,若有轻微违法或不谙管理办法作业者,查核人员立即予以辅导修正。 二、宣导说明─宣导说明较检查辅导范围广,它系对非特定大众作宣导。公平会以透过说明会、广播、电视、公车车厢的广告等各种文宣媒体教导大众。 值得一提的是,公平会更是用心良苦地举办「公平交易法研习班」,由公平会各委员亲自授课讲解,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这项「名人讲座」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三、防制违法─防制网的建立目前考虑透过中央和地方主管机关及警调单位执行,其中尤以地方主管机关与公平会的联系将日趋密切。 税捐处利用大捕头明察暗访抓逃漏税,绩效卓著,公平会也起而效法,叶惠青副处长特别强调:「公平会的耳目众多,除了公平会的人员外,在全省各地更布署了若干的防制网,因此,不法业者的一举一动皆难逃法眼。」叶副处长也呼吁消费者检举不良直销公司,因为消费者是公平会的最佳「线民」。 消费者若本身利益受到损失,叶副处长表示:「消费者应主动积极将参加的直销公司之实际营运过程做说明,并检付交易凭据和契约等收据,寄公平交易委员会第三处第四科即可。对于检举人,公平会将善尽保密之责。」 主动出击辅导业者迈向合法化 直销管理办法尽管实施已有些时日,但是却依然有业者因误蹈而触法;成立二年,已有二十余家被罚,其中,业者最常犯的错误是(一)未向公平会报备即营业或实施直销行为。(二)对参加人未尽告知义务。(三)退货办法未符合规定。(四)书面契约与报备文件不符。(五)公司报备内容变更未于实施前报备。 去年公平会曾主动检查八十八家直销公司,其中,台湾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意纳国际企业、生长树国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富比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雅盟国际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超现代股份有限公司、采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进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炳翰企业有限公司、贝尔丽登国际有限公司、连线通讯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皆因触犯上述法令而受罚。在公平会限期改正下,台湾妮芙露、意纳、炳翰、采城、超现代皆已符合管理办法,正常运作;而生长树则意态不明,声称公司已撤除,雅盟自称已脱离直销方式,贝尔丽登据悉已迁移他处。 究竟何谓对参加人尽告知义务呢?针对直销公司易犯之处,公平会第三处第四科科长蔡行道特别重述重点,对参加人尽告知义务系由业者以书面方式告知参加人,公司的营业计划、组织、奖金制度及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和如何进级等相关事项。公司若仅以公告或做口头说明,蔡科长表示,这并不具法律成效,正确的做法应是,请参加人签名声明,用法定方式完成。公司的权利义务最好在契约书上订明,若契约书无法详载,蔡科长建议业者在营业手册上作说明,但必须载明「营业手册亦契约之一部分「等类似文字字样,将来双方若产生纠纷才有依据。 报备的时候文件资料牛头不对马嘴也是经常发生的案例,如果直销公司的契约与向公平会报备时的资料不符时,依公平法规定,可处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之罚锾,情节重大者歇业处之。若以靠拉人头赚取佣金,那就触犯刑法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罚金一百万元以下。 依法行事直销跻身企业之林指日可待 根据蔡科长的经验指出,直销公司经常犯的毛病是──书面契约与报备文件不符。依直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直销业应于开始营业或实施直销行为前,以书面据实载明左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一、直销组织或计划。 二、营运计划或规章并应载明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计算方法。 三、开始营业或实施之日。 四、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五、规范参加人权利义务之契约内容及一般交易条款。 六、关于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瑕疵规定。 退货问题是直销管理办法中很重要的精神,不过,却也是许多直销公司最常和管理办法抵触之处。在管理办法中参加人有所谓的犹豫期,或称冷却期,因此,蔡行道建议直销公司(或推荐人)不应对犹豫期(加入十四天内)的参加人鼓励大量购买产品,以免参加人退出时双方引发纠纷,蔡行道建议公司可在营业手册或参加人契约书上,注明参加人一个月内之订货约束。 以直销目前扩展的速度看来,如果业者、直销商皆能依法行事,朝良性、正面的方向发展,那么直销业跻身企业之林指日可待。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6期,199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