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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可否止付票据?

分类12 · 林黄河 · 1998 年 8 月号 No.68
商业纠纷可否止付票据?
在工商业发达社会,收授票据是极为平常的商业行为,一手交货一手交票,既不用担心钱财露白,又省去跑银行提款的麻烦。然而这并不表示就没任何风险,或许您在收到货后才发觉品质、规格不符,根本不愿意付款,可是票据早已开给卖方了,说不定卖方又转手出去,甚至持向银行办理客票融资,此时该怎么办才好呢? 支票唯挂失才止付 依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执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备本法规定应记载事项之票据者,得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意即无因票据,不必问明何种理由、何种方式取得,只要是善意取得,便可行使票据权利。 同法第十三条又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发票人或执票人之前手间所存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执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者,不在此限。」在此所谓的恶意,是指取得手法不正当,如伪造、变造、窃取等。 交易行为纠纷牵涉到金钱问题总是棘手,一般人总以为向银行止付就行了,其实不然,票据法第十八条表示,只有票据遗失,才能止付。 且应于提出止付通知后五日内,向付款人提出已为声请公示催告之证明。假若并非真正遗失而向银行止付,则涉及刑法上之伪造文书及诬告罪。因为在向银行止付时,所填具之止付申请书其中一联系向辖区警察局报案,当持票人向银行取款时,会被以侵占罪嫌移送司法单位,若与事实不符,则发票人即有诬告罪嫌;另伪报遗失,使公务员登载于公文书上,即构成伪造文书罪。 谎报遗失立即拒往 我们不妨再仔细了解一下,中央银行管理票据交换业务办法第四十条:「支票存款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票据交换所应公告为拒绝往来户,其拒绝往来期间为3年。 一、一年以内发生存款不足退票列入记录未经注销达3张者。 二、因使用票据涉及犯罪,经判刑确定并通知票据交换所者。」 因此,当您为了商业上纠纷而伪报遗失止付被判刑确定后,一张票据就构成拒绝往来,并非有如存款不足需达3张才拒绝往来。 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之权益,票据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票据为不得享有票据上权利或票据权利应受限制之人获得时,原票据权利人得依假处分程序,声请法院为禁止占有票据之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处分。」假处分系保全程序,依民事诉讼法第五三二条:「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声请假处分。」 签发本票较为安全 签发票据时,若未记载受款人和禁止背书转让字义,则声请假处分大多无实质助益;因此,发票人必须记载受款人和记载禁止背书转让,将来发生交易纠纷时,才有办法声请法院裁定实施假处分,以禁止该票据之特定持票人行使票据之权利。当然,假处分也和假扣押一样,必须提供三成保证金以供执行。 支票、本票都是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支票必须在到期日以后才能撤销付款委托,而本票则随时可以撤销,即使未到期也一样可以。因此,交易发生纠纷时,若欲藉撤销付款委托阻止售货人领取票据款项,在未到期前,只有本票才行得通,所以为预防将来发生商业交易行为纠纷,即时、有效而又不花钱的方法是,交易时签发本票,并载明受款人且予以禁止背书转让。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68期,199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