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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直销公司是否需设有资本额门槛限制并缴交保证金?

林天财,陈其 · No.318

做为以销售商品、服务为主的产业,直销公司的资本额若过低,能否稳健营运?需不需要缴保证金?保证金来源为何?都是此次修法应解决的争端。

 

2014年初公布施行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除第6条规定直销公司应于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进行报备外,并未设定其他直销产业的入行门槛。另2014年中由主管机关发布的「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21条虽规定直销事业需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但新报备的直销事业一开始所需缴纳的费用并不高,保护基金为5万元,年费则为1万元。

 

目前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业界普遍认为,没有设定直销产业的进入门槛,或直销公司初始报备时所需缴纳的保护基金及年费并不多,可能是导致直销产业的「流动率」一直以来均居高不下的原因。每年虽然有约100多家新报备的直销公司(约占总数1/3),但每年同时也约有100多家已报备的直销公司停止报备、不再继续经营。

 

在上述这些停止报备的直销公司中,又以资本额较低的公司为大宗。做为以销售商品、服务为主的产业,直销公司的资本额若过低,其是否能稳健营运,恐有疑问。

 

举例而言,在没有资本额门槛限制的情况下,资本额10万、20万的公司亦可以报备为直销公司并开始经营,然而,数十万资本额的直销公司是否有足够的经费租用办公空间、添购设备、提供商品或服务供直销商销售、发放直销商奖金,则不无疑问,万一直销公司营运出现状况、无法正常发放奖金时,直销商恐将难以向直销公司求偿。

 

虽然,直销商得向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下称传保会)请求调处,惟纵使调处成立,由传保会使用保护基金为该直销公司代偿,但资本额过低的直销公司仍未必有能力支付由传保会代偿的赔偿金,此时即无异以其他直销公司缴纳的保护基金,替少数出问题的直销公司解决问题。

 

因此,资本额过低的公司进入直销产业是否合适,迭有争议。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令研究小组成员之提议

为解决前述问题,在今年初由传保会邀请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中华民国直销法律学会、中华民国多层次传销商业同业公会(下称同业公会)及直销管理学会专家组成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令研究小组」(下称修法小组)中,同业公会即提议增订直销公司的报备门槛,规定资本额需达一定额度以上才能完成报备。

 

此外,同业公会也提议直销产业可参考不动产经纪业、信托业等其他行业,增设保证金制度,要求进入直销产业的直销公司需以信托方式存入一笔保证金。此笔保证金将专款专用,亦即各该直销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仅用于解决由各该直销公司所产生的争端,且如果有动用到保证金,直销公司需补足使用的部分。

 

然而,由于当时业界对于资本额门槛及保证金制度未达成共识,故此二则提案未被修法小组列为第一阶段的修法目标。

 

立法委员提出的修法要求

上述修法提议,于今年10月则有了新的进展。在10月8日召开的立法院第9届第6会期经济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中,林岱桦立法委员对公平会提出4项修法建议,其中2项即与上述同业公会的提议相同,林委员并进一步对资本额门槛及保证金的数额提出具体建议:包括「设置新台币500万元以上之资本额门槛」及「设置200万元保证金,之后再依营业额调整」[1],并请公平会于本会期内提出修法版本。

 

未来修法可能的方向

对于直销产业是否应增设资本额门槛,业界的意见仍较为分歧,但就保证金制度部分,业界似有共识。同业公会提议由直销公司另缴纳保证金,以做为各该公司发生问题时,解决争端的经费,林委员提案的版本则未明文保证金的来源,惟业界的共识则认为应将现行制度的保护基金直接转换为保证金。

 

因此,未来修法时,公平会理会顺应业界的声音,将保护基金转换为保证金,相信此必能创造直销公司、直销商、传保会三方皆赢的圆满结果。

 

[1] 立法院公报第107卷第85期,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