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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品售价合不合理,谁说了算? 「变质多层次传销」的认定标准与检讨(上)

 

直销商的佣金因无法明确分割多少系来自介绍他人加入,多少来自推广或销售商品,故欲判断是否「变质」,须从商品售价是否「合理」著手。但何谓「合理市价」?获利率偏高、成本偏低,就不合理、就是老鼠会吗?在认定上恐怕不能太任性。

 

变质多层次传销一般俗称「老鼠会」,由于新闻媒体上常可见「老鼠会」的负面报导,因此民众常对「多层次传销」产生误解,甚至存有不良观感,因此如何辨别「变质多层次传销」,对直销商而言,不论是保护自身权益或者做为自清的论述,都至为重要。

 

所谓「变质多层次传销」原本规定在公平交易法(下称公平法)第23条第1项,但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下称「传管法」)制定后,则规定在该法第1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其立法理由为:「多层次传销事业如使其传销商之主要收入来源,系来自于介绍他人参加,则其后参加之传销商必因无法觅得足够之人头而遭经济上损失,但发起或领导推动之人则毫无风险、徒获暴利,并造成严重之社会问题,爰明文加以禁止。」

 

由于多层次传销的本质,是透过层级化的组织来强化其销售管道,因此组织发展对直销事业非常重要,因此直销事业除了会发放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佣金外,通常也会发放介绍他人参加的佣金,这两种佣金都是现行传管法第18条所允许的直销商收入来源。

 

变质多层次传销的特征

 

公平会曾指出,直销商所得到的佣金可能兼具有销售商品及介绍他人加入两种性质,且因无法明确分割佣金多少来自于介绍他人加入,多少来自推广或销售商品,故必须从直销商品的售价是否符合「合理市价」,来判断直销事业有无违反传管法第18条规定[1]。

 

学者廖义男教授曾指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倘若内含支付直销商介绍他人参加而可获得高额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上利益之成本,而使其价格高于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将使直销商难于经由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利,解释上,其主要收入来源将是介绍他人参加而可获得之高额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而构成变质多层次传销[2]。

 

因此或许可以说,变质多层次传销往往系使直销商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或服务,并将此溢价大部分用于发放高额的佣金,此时直销商的销售因已非著重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价值,而是为获取与其价值不相当的佣金,而该佣金因非以一般合理市价销售商品服务所能获得之利润,而实质上成为以介绍他人参加之收入。

 

例如:一般水果摊一串香蕉售价只有50元,但直销事业以一串香蕉1万元的价格,由直销商对外销售,此时因该商品售价已脱离市场上一般价格,应难以对外进行销售;但如直销事业以溢价部分(即:10000-50=9950)来发放奖金,直销商可因介绍一个人购买而获得6000元的佣金,此时直销商因高额佣金仍愿对外销售,但此时买卖双方显已非著重商品本身的价值,而系为获取与该商品价值不相当的佣金,给付该笔佣金纵无介绍他人参加之名,但该佣金几与商品或服务无关,成为介绍他人参加之代价,且后进参加之直销商亦会因此高额报酬的引诱而参加,有成为变质多层次传销之嫌。

 

若依公平会的意见,直销商之佣金倘兼具介绍他人加入及推广或销售商品的实绩,因无法明确分割多少系来自介绍他人加入,多少系来自推广或销售商品,故欲判断是否「变质」,则须从商品售价是否「合理」著手。

 

「合理市价」的判断方式

 

变质多层次传销具备:(1)非使直销商「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及(2)使直销商「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二项特征,且变质多层次传销,往往使直销商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或服务,并以此溢价来发放高额佣金,促使直销商对外销售及借此吸引他人加入,故第(1)项特征中「合理市价」的认定,极为重要,甚至是「变质」与否的关键。

 

依传管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项规定可知,「合理市价」的判断标准是以「国内外市场相同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之售价、品质」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倘若无法从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之「售价」、「品质」,判断其售价是否合理时,则再以多层次传销事业与非多层次传销事业行销相同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之「获利率」、「特别技术」及「服务水准」等,作为辅助判断标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0号刑事判决曾指出,应先以「主要判断标准」,作为主要衡酌事项,再以「辅助判断标准」,作为辅佐因素,不可迳论后者,而不论前者。

 

此种先「主要」、后「辅助」的判断方式,有其特殊意义。因为以同等品质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价,才具有比价的共同基础与意义,故「售价」及「品质」才会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只有在商品品质相近,但价格却不相等时,才需要以辅助判断标准,去探究价格差异的合理性。例如:A业者所贩售之B塑胶杯,与市场上其他同类塑胶杯似具有类似品质,但B商品售价较高,此时已无法以主要判断标准进行判定,故需以辅助标准进行比较,如A业者系以3D列印技术制造B商品,此时因有「特别技术」或可认其售价较高仍属合理。关于主要及辅助标准之检视顺序,详如下图所示。

 

传管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项之判断顺序图

 

「合理市价」与「获利率」的关联

 

又依施行细则规定,辅助判断标准「获利率」乙项是比较「多层次传销事业」与「非多层次传销事业」间行销相同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之「获利率」,此一标准似乎隐含获利越高、商品的价格越可能属不合理价格的意思,即同等品质的商品,理应价格相近,但业者却以不合理的高价售出,故有较高的获利。但若如此解释,似乎仍在主要判断标准上即「售价」及「品质」上打转,而无特别规定「获利率」的必要。

 

因售价是否合理,须先透过分类找出相似商品,才能进行比较,故「品质」、「特别技术」及「服务水准」都可以理解为商品的分类方式之一。但唯独「获利率」似乎难以作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方式,盖「获利率」高低涉及业者经营能力、成本高低等因素,且直销事业的获利率高,代表其成本低,也代表其发给直销商的佣金(成本的一部分)也越低,佣金偏低的直销事业,似难以高额佣金吸引民众加入,是否会构成变质多层次传销,亦属有疑。故将「获利率」列为辅助判断标准,是否真有必要,实属可疑。倘真有必要,主管机关似宜先说明「获利率」与「合理市价」之关联,否则亦难以适用。

 

「合理市价」与「成本」的关联

 

实务上,有案例曾以直销商品之成本偏低与售价不成比例,而认直销商系以不合理市价销售商品来赚取佣金,构成变质多层次传销[3]。

 

然而,商品成本偏低,并不代表商品的售价非合理市价。依传管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项规定可知,如何认定合理市价,公平会设有「主要判断标准」及「辅助判断标准」,其中并未提及「成本」问题。且售价的合理性,应是透过商品或服务间之比价得知,而不是比较成本高低。

 

再者,成本高低往往涉及货源、业者本身的议价能力及营业规模等因素,例如大量进货与少量进货,故不同业者间的成本必然不同,且业者透过其经营能力降低成本,此乃再正常不过的事,但若发生在直销业,却可能遭指为「变质」时,此显然与一般商业常识不符,故以成本作为合理市价的判断依据,显有不妥。

 

变质的传销事业是以异常高价所赚得的异常利润来发放奖金引人加入,但合法的业者,只要售价合理,即便设法增加自己获利的空间,甚至让利发放佣金给直销商,亦不应率指为违法。否则,努力降低成本的业者,反而被迫以低价出售商品,岂不反成政府干预市场价格机制。况且,公平会虽曾将成本纳为辅助判断标准,但修法后,传管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项第1款,已未将「成本」纳为辅助判断标准,可知成本应非认定合理市价的因素。

 

又传管法虽未将「成本」列为「合理市价」的认定因素之一,但因辅助标准有「获利率」乙项,故或有谓成本高低将影响获利率,因此「成本」可藉「获利率」纳入合理市价之考量。

 

但「获利率」于文义上与「成本」明显不同,且影响「获利率」者亦绝非限於单一之商品成本,故解释上,单一之成本因素不应与获利率等同视之,况如果业者有能力降低成本来提高自己之获利率,此系其自己的努力,即便其获利率因此优于其他业者,亦不应因此即指摘其为变质多层次传销。

 

实务上之所以会有将「成本」连结「获利率」,再连结「合理市价」之看法,推论其原因,恐怕是因为主要判断标准必须探求国内外市场相同或同类商品或服务之「售价」,但因比价资料往往取得困难或麻烦,且有关单位从未建立任何比价之资料库,故在主要判断标准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乃产生所谓「成本偏低,代表获利偏高,故商品售价即不合理」的说法,以便利其举证(按:公平会在传管法制定前,曾将成本纳为报备项目)。先不论上开说法显不合乎逻辑,认定变质多层次传销纵令举证困难,但有关单位仍负举证责任,不应以上开说法回避其责任。

 

作者简历

 

黄帅升

学历:

˙美国纽约州律师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伦敦政经学院法学硕士

˙私立东吴大学法学士

 

经历:

˙万国法律事务所资深合伙律师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调处委员会委员

˙工商协进会工商政策研究委员会委员、会务委员会委员及大陆经贸研究委员会委员

˙台湾并购与私募股权协会创新创业小组副召集人

 

陈一铭

学历:

˙台北大学财经法学系

˙台北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

 

经历:

˙万国法律事务所助理合伙律师

˙中华直销法律学会会员

˙曾任台北律师公会商事法委员会委员

˙曾任台北律师公会国会工作委员会副主委

˙曾任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法规整理委员会委员

 

唐玉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

˙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

 

经历:

˙万国法律事务所律师

˙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常务执行委员

˙曾任立法委员顾立雄国会办公室法案助理

 

[1] 公平会,认识多层次传销管理法,2016年12月,67-68页。

[2] 廖义男,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草案评析,法令月刊,64卷9期,125页。

[3] 参照台湾高等法院87年度上诉字第3453号刑事判决及92年度上易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该二案被告均经判决无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