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华人直销媒体第一品牌 · 创刊于 1993
全球华人直销媒体第一品牌
文章

化粧品广告怎么做才不会触法?

吴婕华 · No.313

 

A直销公司在网站上针对所贩卖的热门化粧产品「紧肤青春精华液」,其广告文宣为:「有效平抚肌肤疤痕,使过去的青春痘疤痕消失,还你属于青春的自信。」请问:该网站广告所描述的化粧品功效,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在《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对于化妆品的定义为:「施用于人体外部,主要功效在于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与具有医疗性效果的药物在性质上迥异。

 

然而,为吸引消费者目光,业者通常会在化粧产品的广告上,重金聘请面容姣好的模特儿做为产品代言人,也会使用诸如「美白」、「促进肌肤新陈代谢」等产品功效描述,引诱消费者购买。有时候所使用的宣传词语,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产品具有医疗效果,甚至认为该产品就是针对某症状所研发的,进而基于错误的资讯购买该产品。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因此,即使直销事业的主管机关为公平交易委员会,然而依该规定要旨,在化粧品的行销上,仍须符合其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的法令遵循要求。

 

为避免化粧品广告不实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伤害,现行规范较具体者主要为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而在直销业化粧产品的广告上民间亦有自律的行为准则,本文就我国法律规范,以及中华民国直销协会约束会员公司的商德约法,做简要说明,提供直销业者于宣传化粧产品时参考。

  • 我国法律规范
    •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1. 在司法院释字744号做成前之法律规定

 

在过去,行政机关系以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管制化粧品的广告内容不得有宣传猥亵、伤害风化或虚伪夸大的情事,该条法律更要求业者要刊登广告前,必须事前将所有的广告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因此,是属于「事前审查」的言论管制模式。

 

然而广告言论的管制标准为何,基于执法的明确性与公平性,行政院卫生署(即今卫生福利部)以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号令,公布「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作为认定广告内容是否涉及医疗效能、虚伪或夸大的判断标准。

 

若产品的宣传文字为「改善过敏皮肤的体质、改善内部体质」、「解决表情纹、法令纹、鱼尾纹等动态纹路」,则该文字将被认定为不属于化粧品效能而违反该条法律,并有相应的行政裁罚(依情节轻重罚处新台币5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原发证照机关废止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其他言论审查基准可参考下表1及表2(表1及表2系取自行政院卫生福利部102年3月26日署授食字第1021600202号令,并经105年9月6日修正之版本,本文仅举该号令中之数例,并未穷尽所有样态):

化粧品类别

得宣称之词句

头发用化粧品类(包括发油、发表染色剂、发蜡、发膏、养发液、固发料、发胶、发霜、润发乳等)

1.          滋润/调理/活化/活络/强化滋养发根/头皮/头发/毛发/发质

2.          保持/维护头皮/头发的健康

3.          使秀发气味芳香

皮肤用化粧品类(包括化粧水类、面霜乳液类、化粧品用油类及面膜等)

1.          防止肌肤粗糙、预防干燥、舒缓肌肤干燥、预防皮肤干裂、减少肌肤干涩/脱屑/脱皮

2.          通畅/紧致/净化毛孔

3.          柔白、亮白、嫩白、皙白、改善暗沉

清洁肌肤用化粧品类(包括香皂类、沐浴用化粧品类及洗脸用化粧品类等)

1.          清洁/滋润/调理肌肤

2.          促进肌肤新陈代谢

3.          净白/嫩白肌肤

(表1:化粧品得宣称之词句)

 

涉及医疗效能

涉及疾病治疗或预防者,有关疾病之定义

1.          治疗/减轻/改善/预防秃头、圆秃、遗传性雄性秃

2.          治療青春痘

宣称的内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化粧品的效用具有医疗效果,或使人误认是专门使用在特定疾病

1.          换肤

2.          平抚肌肤疤痕

3.          消炎、抑炎、退红肿、消肿止痛、发炎、疼痛

涉及虚伪或夸大

涉及生理功能者

1.          活化毛囊

2.          坚固毛囊刺激新生秀发

3.          增强淋巴引流

涉及改变身体外观等

1.          有效预防/抑制/减少落发/掉发

2.          使用后再也不必烦恼发量稀少的问题

3.          预防/防止肥胖纹、妊娠纹

4.          关于瘦身:消脂、雕塑

5.          关于丰胸:使胸部坚挺不下垂

涉及特定效用与性能

1.          消除浮肿

2.          零敏、抗敏、减敏、修护过敏

3.          宣称产品可完美融合各种保养品,混合效果加乘

涉及化粧品制法、成分、含量

1.          宣称含有纯天然○○○成分,但事实仅为萃取物

2.          宣称产品透过干细胞萃取技术,可使肌肤向上提升、拉提肌肤

涉及制造地、产地或来源

1.          宣称「瑞士原装进口」实则仅原料进口,却在国内生产制造装填

2.          宣称「取自海洋深层水」,实则普通地下水

涉及品质或信誉

1.          宣称产品经○○检验合格,事实上未通过检验或无该检验单位

2.          不含特定重金属/塑化剂/化学药品,但事实上未通过检验或无该检验单位

涉及保证

1.          采用安全设计,不必担心使用错误

2.          具有百分之百的清洁效果

非属化粧品效能之宣称

1.          改善更年期障碍

2.          加强肌肤表层细胞再生之机能、表皮细胞的再生能力

3.          抑制体毛生长

(表2:化粧品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

 

  1. 司法院释字744号之解释

司法院于2017年1月6日公告释字第744号解释,认为前述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第2项关于业者在刊登广告前,须事前将所有的广告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卫生主管机关核准的部分,不当限制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且逾越宪法第23条的比例原则,故宣告为违宪。

 

本号解释认定违宪的理由为,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第2项与同法第30条第1项这种采取事前审查的管制方式,对于言论自由属于重大干预,除非通过比例原则的审查,原则上应推定违宪。讨论该等条文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层次,化粧品的输入、制造、标示皆已有其他规定并设有违反的罚则。

 

然而化粧品广告的功能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广告本身不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直接、立即及难以回复的伤害,所以这种采取事前审查的立法模式,难认是为了保护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也无从认为该等条文所采事前审查方式以限制化粧品厂商的言论自由及消费者取得充分资讯机会,与特别重要公共利益间,具备直接及绝对必要的关联。因此,该条文遭宣告违宪,并自此号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

 

  1. 目前之法规适用

在司法院释字第744号解释作成后,我国已制订「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下称新法),并于2018年5月2日经总统府公告,然至截稿日期前,除第6条第4项至第6项及第23条第1项第6款规定,将自2019年11月9日施行外,其余条文尚未施行生效,因此现在仍适用旧法「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

 

然而现阶段为落实司法院释字744号解释之意旨,化粧品广告言论已将事前审查的机制删除,改采事后取缔的措施,亦即直销业者的化粧产品广告已不须事前向中央或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然而事后仍可能因民众检举或官方稽核人员取缔而开罚。

 

未来若新法施行,则参新法第10条规定,化粧品之宣传广告,不得有虚伪、夸大,以及医疗效能之内容,且依据同条第4项,主管机关亦将订立关于虚伪、夸大与第二项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宣传或广告之内容、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参同法第20条亦有相应之罚则,未来新法的施行以及广告内容的认定准则,为业者须多加注意的法规动向。

 

综上述,表3将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对化粧品广告言论管制的制度演变统整如下,供读者参考:

 

时间

规范

说明

司法院释字744号作成前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化粧品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化粧品之厂商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中央或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第24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5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原发证照机关废止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对于化粧品广告言论系采「事前审查」之规管方式。

 

卫生福利部另公布「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作为认定广告内容是否涉及医疗效能、虚伪或夸大的判断标准。

司法院释字744号作成后(现行制度)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化粧品不得于报纸、刊物、传单、广播、幻灯片、电影、电视及其他传播工具登载或宣播猥亵、有伤风化或虚伪夸大之广告。」

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第24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5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原发证照机关废止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为落实司法院释字744号解释之意旨,化粧品广告言论改采「事后取缔」之管制措施。

 

具体认定标准仍采前述卫生福利部所公布之「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

新法: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尚未施行生效)

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10条:「化粧品之标示、宣传及广告内容,不得有虚伪或夸大之情事。化粧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接受委托刊播化粧品广告之传播业者,应自刊播之日起6个月内,保存委托刊播广告者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公司、商号、法人或团体之设立登记文件号码、住居所或地址及电话等资料,且于主管机关要求提供时,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第一项虚伪、夸大与第二项医疗效能之认定基准、宣传或广告之内容、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20条:「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依第四项所定准则有关宣传或广告之内容、方式之规定者,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违反同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令其歇业及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化粧品之宣传或广告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依第四项所定准则有关内容、方式之规定者,应按次处罚至其改正或停止为止。违反第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有关宣传或广告规定,情节重大者,除依前二项处分外,主管机关并应令其不得供应、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消费者试用。前项违反广告规定者,应于裁处书送达30日内,于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时段刊播一定次数之更正广告,其内容应载明表达歉意及排除错误讯息。违反前二项规定,继续供应、贩卖、赠送、公开陈列或提供消费者试用或未刊播更正广告者,处新台币1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新法采「事后取缔」的规范方式,然新法关于化粧品广告言论之管制现阶段尚未施行生效,待未来施行与裁罚基准公布后,其认定标准会之改变,亦是我们关注的动向。

(表三:化粧品广告言论管理制度之变革)

 

  • 公平交易法

依据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与商品相关而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且同法第42条并订有罚则:「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二十一条……之事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故销售化粧品的直销业者亦须留意化粧品的广告内容是否恰当。

 

  • 消费者保护法

由于直销公司在经销商品时,符合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第2款所称之「以经销产品为营业者」、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所称的企业经营者,故依据消保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内容。如果直销公司对于化粧品广告虚伪不实,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是过失的情况,而造成消费者损害,则消费者得依消保法第51条,向直销公司请求损害额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 民间自律准则: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之商德约法

除了我国法律规范外,由直销公司自愿组成的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为提振产业形象,制订了「商德约法」,其内容为规范会员公司的行为准则与消费者保障事项,力图维护双方的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定稿时的资料,在全国410家直销事业中,仅52家为直销协会会员,仅会员公司受到商德约法约束,其余非会员公司则非规范对象。

 

针对商品广告的内容,商德约法第2.8条设有行为准则,规范会员公司的宣传文宣、广告或邮寄信件不得刊载夸大不实、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商品介绍、声明、描述、照片或插图等,以避免因为商品广告的不实,造成消费争议及买卖双方的损害。

 

如果会员公司所贩售商品有广告不实的情事发生,致生消费争议时,依据商德约法第5.4条,会员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约法督导人可以决定对该直销商采取处分,包括让消费者得以取消订单、退回订购商品、返还价金予消费者或其他适当的处分;或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商,终止直销商与会员公司间契约关系、告诫涉及违反规范的会员公司;其中最严重者,可终止协会会员资格及公布该处分等。

 

  • 结论

回到本文案例,A直销公司,在网站上针对所贩卖的热门化粧产品「紧肤青春精华液」的描述为:「有效平抚肌肤疤痕,使过去的青春痘疤痕消失,还你属于青春的自信。」是否违反相关法律呢?

 

如上述: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皆有相关规范,然规定较详细且使业者具体有所适从者,仍为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行政院卫生福利部另颁布「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做为细部准则可资依循。依司法院释字第744号解释意旨,现在直销业者的化粧产品广告已无须事前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然而主管机关仍得事后取缔。

 

本案中,关于「有效平抚肌肤疤痕,使过去的青春痘疤痕消失」等宣传词,其中「抚平疤痕」属于上述「化粧品得宣称词句例示及不适当宣称词句例示」中,「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化粧品的效用具有医疗效果,或使人误认是专门使用在特定疾病」的不适当宣称词句,因此本案的广告宣传词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及医疗效能而违反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4条第1项及同法第30条被处以行政裁罚。

 

然而未来新修订的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与裁罚基准施行后,其认定标准会如何改变,亦是我们关注的动向。除了我国法律规范外,若本案例中A公司为直销协会的会员公司,则其受到协会所制定的商德约法约束,将会有相应的处置,这点亦需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