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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是否有必要都向公平会报备?

林天财 · No.312

《案例》

在台北市长候选人辩论会后,全台吹起一股「蜂蜜柠檬」的热潮,A直销公司的行销总监玮柏为促销商品,决定只要消费者一次购买公司出产的3盒面膜,即赠送养颜美容圣品「蜂蜜柠檬」1瓶。

 

嗣后玮柏与业界友人于下班聚会小酌时,友人紫棋却告诉他,任何行销策略都应该事先向公平会报备,否则会有受罚的风险。玮柏到A直销公司上班前,已经在百货公司的行销部门工作了数年,却从来没有向主管机关报备过公司的行销策略。玮柏觉得很纳闷,一般公司实施行销策略都不必向主管机关报备,为何直销公司的行销策略必须事前向公平会报备?

 

紫棋说得对

有鉴于直销产业在我国的蓬勃发展,自2014年初公布并施行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即是为了建构完整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制,加强对直销事业的管理与监督。主管机关为充分掌握直销事业的基本资料、奖励制度、直销商参加条件、参加契约内容、商品或服务品项、价格等事项及行销方式是否合于法规,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许可证明等资讯,爰于该法第6条规范直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报备之事项。

 

另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规定,直销事业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除了事业基本资料因属公司及商业登记公示资料外,原则上皆应于实施前报备。该条与前述第6条的立法初衷,原是为了保障直销商的「传销利益」而设,所谓「传销利益」,指的是「传销商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参同法第5条第1项)。

 

你所有承诺,全部都太脆弱

始料未及的是,多层次管理法第7条于实务上运作后,强制规定直销事业的所有大小事项皆须经主管机关事前管制,包括那些与「传销利益」无关的事项,例如:为了销售特定商品而对该商品进行促销方案、对直销商自购商品的优惠活动或为奖励直销商而给予商品折价券等,直销事业的这些措施对直销商的主要收入来源—「传销利益」并无产生任何影响,甚至某些措施是有利于直销商的,惟直销事业仍须于实施任何措施前,向主管机关报备,已对直销事业造成过多的限制。

 

事实上,不管是否为直销事业,所有进行商业行为的卖方,为了销售商品或达成业绩,都有可能采行短期的商品或服务促销方案。这些对于直销商主要收入来源或其他经济利益并无影响的促销方案,仍须于实施前向主管机关报备,对于直销事业来说,徒增一道商业行为的事前手续,等于增加了其对消费市场做出第一反应的时间,后续的销售策略调整自然也会慢他人一步,整体上也就降低了直销事业的经营效率及对市场的反应敏锐度。

 

在分秒必争的自由竞争消费市场上,课予直销事业此种一般公司行号所无之限制,不仅为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且可能因为促销方案的延宕而降低竞争力,对整体直销产业造成损失,更无法达成本条「保护传销商」的立法意旨。

 

如果能够看破,有什么难过

为解决此问题,由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所发起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令研究小组,已提出修法建议,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不须事前报备的例外情形中,新增第3款「与传销商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计算基础无直接关系之促销或奖励方案」亦毋须事前报备,以期达本条原立法目的。

 

惟修法新增的内容,系规定「与传销商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计算基础无直接关系之促销或奖励方案」免予事前报备,然直销事业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优惠活动或折价券奖励,又何尝不是直销商的「其他经济利益」?该修法草案的版本似有规范过广之虞,倘直销事业的措施被认定为有关直销商的其他经济利益,仍无法挣脱事前报备的枷锁。

 

因此,本文建议,须事前报备管制的事项应紧扣直销商的「传销利益」,亦即仅于「传销商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范围以外的事项变更,毋须受事前报备之管制,较为妥适。

 

就前述案例,目前实务上操作的结果,就像紫棋所说的,须事前向公平会报备;然倘能够参酌本文的见解加以修法,此种促销商品的措施,应属于「传销商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而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范围以外的事项,即毋须受事前报备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