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e分类12
卫生署、公平会联手出击,直销修法紧锣密鼓
「保力胺S酵素」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震撼,也因而引发了直销事业贩售健康食品的管理问题。
针对如何替社会大众把关,确实管理以直销方式销售的健康食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日前已与卫生署达成共识,将互相配合加强管理。卫生署并建议公平会,在「直销管理办法」中,增列「所贩售之产品应符合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之规定」。
该管的于法无据
在卫生署与公平会的这次协议中,虽然已达成互相配合的结论,但是要如何落实,则尚未有具体的方案。尤其是卫生署所提的在「直销管理办法」中,增列「所贩售之产品应符合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之规定」的建议,事关公平会的职权,并牵扯到修法问题,公平会已详加研讨中。
依据公平会本身的研究,现行「直销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之规定,直销公司应于开始营业或实施直销行为前,以书面就所规定之事业向公平会报备,为事前报备制。
但是在「报备制度」下,公平会只有指挥权、监督权,并无「撤销报备」或是「否准其报备」的权力可言。所以,直销公司若销售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或药事法等不合格产品时,假如已依直销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事前报备,而且报备的资料完整,那依现行的法令规定,公平会没有制裁的权力依据。
当初「直销管理办法」立法时,仅在于规范直销的「行销方式」,对于直销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有违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其实并非在该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所以,如欲进一步规范直销事业所稍售的产品,公平会倾向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立法的体制,在第7条增列「直销事业所销售产品性质内容,不得违反其他相关法令之禁止行为」,来规范健康食品。
一事不应二罚
但是针对上述之倾向,公平会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反对者指出,公平法立法的目的在规范直销的「行销方式」,至于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有违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的规定,并不是公平法有关直销管理规范的范围,公平会似乎没有必要逾越职权,介入其他机关法定职掌事项,而修改现行的「直销管理办法」。
如果是为了政策需要,必须对直销事业所销售产品之合法性加以规范,持不同意见者则建议在管理办法第3条,有关于规范报备事项及程序条文中,增列「直销事业所贩售的产品或劳务,若违反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关之规定而不得销售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不予受理或通知其补正报备商品或劳务至符合规定」。
之所以建议在管理办法第3条增列,而不赞成在第7条增列禁止规定,是基于其他相关法令订有罚则规定,以同一事由为行政处分依据,显然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上述是公平会内部对卫生署之建议所研讨的各项考虑方案,至于在现行实务上,公平会遇直销公司依法报备时,向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函询,该事业所报备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令规定,假如有违规定,公平会则以此为由,函复该直销公司「碍难受理」。
3项腹案各有优缺点
综合内部各点意见,并考虑直销管理办法立法的目的及需求,公平会现今有3项方案尚得进一步研商定案。
第1案:维持现行直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案的优点在于使直销管理办法仅规范直销的行销方式,不介入其他主管机关职权范围,避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确定「报备制度」,使公平会对直销公司申报之内容合法与否负事前审核责任,并避免民众对于「已报备事业即合法事业」的误解。
此案的缺点,可能会再次发生类似「保力胺S酵素」事件;也就是说,会再发生公司依法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