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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真的有保障吗?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4 年 4 月号 No.16
产品责任险,真的有保障吗?
「经理,你们这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投保产品责任险吗?」 「当然了,每样产品都有,你看看这张保单,放心的使用吧!」 随著消费者意识高涨,消保法的通过,顾客对自身权益越来越重视,以前不被公司及直销商留意的「产品险」,现已逐渐成为评估一家公司是否建全的依据之一。 透视产品险的「真相」 到底,「产品险」是什么?有了这张类似产品「身分证」的保单后,直销公司和直销商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恐怕你对产品险的认识还不够,甚至,对它的期望,远超过它能负担的能力。所谓「产品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产品之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体受有伤害或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猛然一看,此条文堂而皇之,但是,前述的「产品之缺陷」意指为何?据华侨产物保险理赔部经理徐当仁表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本身制造过程中有问题,而导致使用者身体或财物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才负赔偿之责。若是因为产品的设计、制造程度、规格错误或使用说明不当所发生伤害时,则不在理赔范围内。 换言之,假使消费者使用某直销公司的产品发生问题时,你必须确定是其制造过程中存有瑕疵,而在服用或使用后引起身体伤害,才符合诉请赔偿的基本条件。万一运气不好,使用产品时被包装割伤或未看清楚标示,服用方式偏差至危害身体等其他因素,产品险是不负有责任的。 此外,产品险更不具产品效果的保证作用。基本上,直销的保健食品原本就不能宣称「疗效」,如果某直销公司口头或文宣上告知直销商某种产品的效用,接著又拿出已投保的产品险做保证,并无实质上的意义。徐当仁经理指出,常常有不明就理的消费者嚷嚷要某家公司赔偿,原因即是他吃了产品后,达不到宣传或说明书上的效果,觉得自己受到欺骗,因而提出控告,但是此情况却构不成告诉之因。这好比一场火灾发生了,大楼内的职员拿起灭火器要熄火,却发现灭火器喷不出东西,只好眼睁睁看著火势蔓延,烧光财物。若此人因而用「产品险」控告制造灭火器的厂商赔偿财物损失,铁定败诉,因为保了「产品险」的灭火器,此时并无伤到人,虽然是因其延误救火而增加财产损失,但属间接关系,假使灭火器的气体非按正常状况冲出,直接伤及人体,才属于保险的范畴。 「责任归属不易」是产品险的最大弊端 产品险的种种限制,使的它真正发挥的效用十分有限。然而,为何多家直销公司都会标榜自己的产品有保险呢?伟新公司总经理陈尚政不讳言的表示:「买保险让消费者安心的作用居多。」陈尚政认为,真正想永续经营的公司,一开始就会严格品管公司的产品,让意外无从发生,所以,有无保产品险并非重点。但是,现在的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考虑是否加入成为直销商前,都会要求公司出示产品险的保单,并以其判定产品的优劣。这种作法,促使各直销公司都争相宣传自己公司有完整的产品险及高额投保金额。 若能因保险而增进消费者的权益,并协助监督厂商改进不良产品,当然是「产品险」最积极的效用。不过,前面已提过,产品险的限制严格,除产品制造内容发生问题外,其余因产品设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并不在承保范围中。至于唯一的产品内容,若消费者在使用某产品后发生意外,也必须即时行动,送医检验是因其而受到伤害,否则,无凭无据,或「时效性」已过,就失去控诉的依据了! 这也是产品险另一项备受质疑之处:「责任归属不易」。例如,某直销商在食用某保健食品后,身体不适,受医急救,并不表示就是此产品有问题,其背后因素包括:直销商个人体质差异、是否服用其他不洁或不适之食物。而直销商品中,比例甚高的美容保养品情况亦然,使用某化妆品后皮肤出现异状,原因又涵盖了外在环境及内在饮食影响。 「消保法」通过后业者须负较大责任 但是在欧美,大多数国家多已接受无过失责任主义或严格责任主义(strict liability),同时将受害者之举证倒转给制造人,所以常有产品瑕疵造成伤害者索偿金额高达美金百万之谱,业者不可不注意。这也就是为何销往欧、美直销产品须花费数倍于国内投保之金额,以慎防意外发生。 在台湾,「消保法」通过后,其五十一条款规定,对于消费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伤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性赔偿金。」所以,不论是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消费者的伤害,都较以往有较重的责任。 然而,主、客观因素所致,一旦发生事故后,真正用到产品险的案例几乎不存在,偶而有突发状况,直销公司也多会以诚挚的态度,迅速为直销商解决问题,并且避免事态扩大,毁坏公司信誉。陈尚政经理认为,建立公司的形象不易,一点小事经过渲染,都会演变为公司的致命伤,因此,平时除了要和内部的直销商做充分的沟通外,对于相关管理单位,如:公平会、消基会,也须建立良好的管道,否则,如果有消费者拿了某家损坏的产品到消基会控告,而消基会一时又找不到公司负责人询问,很可能就会对外发布此新闻,造成对公司无以弥补的伤害。此时,不论公司内是否投保高额产品险或属顾客之误诉,公司及其产品都已蒙上一层阴影。 投保之前先做好品质管理 因此,直销公司领导者必须要有投保产品险,只是企业风险管理采取的措施之一,而非解决问题之道。投保前,更要问清保险公司所能负担的范畴,不要匆匆拿了一张保单作「装饰」用。再者,投保的最高金额,也不代表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假使今日有位一家之主误食产品死亡,家中妻、小、老顿失无依,法院可视死者家中经济情况判决赔偿,若保险公司不足额处则由原公司负担。举例而言,公司投保每人死亡最多领取二百万元,但法院判决此位死者应获四百万元抚恤金,不足的二百万元,则由原投保公司补足。 当然,消费者也不要因而认为使用产品造成伤害时,就可狮子大开口,还是须衡量实际状况。我国曾发生过消费者引用汽水时,汽水瓶爆炸,炸伤饮用者眼睛,伤者要求赔偿二百万,后经多次诉讼,只获得赔偿二万五仟元。 毕竟,一家合法正派的直销公司或厂商,在产品销售前早已经过多次测试及检验,而非依据一张「产品责任险」来证实商品本身的优劣。至于要选择产品使用或销售的直销商,多看多听多比较,也才是明智之举,一张「产品责任险」,是不可能保证你绝对安全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6期,199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