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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市场与法规四大矛盾

金云义 · No.248

如果完全按照目前的直销法规来进行严格执法,包括安利、完美在内的所有拿牌直销企业没有一家是规范的,而一部严格得能让所有被管理者全部违规的法规,到底是法规制定者的错还是市场的错?

 

文◎金云义 作者为中国直销杂志社社长

 

中国直销法规颁布实施8年来,暴露出直销法规与直销市场之间越来越多的现实冲突与矛盾。

 

这些问题,可以大致归纳为四个要点。

 

第一点:直销法规与直销市场的冲突

直销在中国的开放其实是中国为加入WTO的产物。因此这种开放不是政府的主动行为而是一种被动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直销实际上一开始就面临政策层面上的先天不足。在混合直销模式已经成为世界直销市场主流的经营模式的情况下,中国的相关法规却只对单层次直销模式的合法性给予了承认。

 

2011年,我们研究中心对美国《直销新闻网》发布的全球100强直销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们发现单层次直销模式不单只在中国没有市场,在全球市场同样是江河日下。在我们研究的全球100强直销企业中,完全采用单层次直销模式的企业只有7家,而它们的总业绩还不到100强总业绩的3.7%。

 

我们在分析中还吃惊的发现,在中国力推单层次直销的雅芳公司,其实在海外市场早就摒弃了这种落后的直销模式,采用的实际上是一种单多兼有的混合直销模式。雅芳公司在中国为何极力游说明知没有前途的单层次直销模式,令人困惑。

 

从2008年开始,中国直销市场出现了快速增长。那些在直销市场高歌猛进的企业,比如业绩接近300亿的安利公司,业绩超过100亿的完美公司和无限极公司,没有一家不是采用的奖金计划+店铺行销的混合型直销模式,早就突破了单层次直销模式的界限。

 

一边是法规的严管,一边是市场的突破,于是就出现了下面敛财式执法的泛滥。

 

第二点:敛财式执法的泛滥

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让单层次直销模式的限定实际上早已经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法规却并没有因为现实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即时的调整和修改。与现实脱节的法规,成为悬在直销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因此成为一些执法部门的敛财利器。

 

我记得王涌教授针对中国直销的立法曾说过这样的论述:严厉的立法>普遍的违法>有选择的惩罚;但实际情况却已经演变成:严厉的立法>普遍的违法>普遍的敛财式执法。

 

在中国,还没有哪家直销企业没有被敛财式执法关照过。不论事情的严重、不论企业的大小,最终的解决方案都是千篇一律:巨额罚款上交后,所有的一切都变得不再重要。执法者满载而归,被执法者也惟恐被曝光。于是彼此相安无事,非常和谐。

 

中国一些特定地区的基层执法部门针对直销企业的钓鱼执法、莫须有执法甚至敲诈执法,已经演变成针对中国直销行业普遍意义上的敛财式执法。这种执法方式,甚至成为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创收的主要经济来源。

 

这些以敛财为目的的执法者们,以国家赋予的公权为利器,完全站在了市场经济的最高食物链上。本应该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护卫者,最后竟成为市场最顶端的掠食者,对中国直销市场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形成了直销市场对执法权力极大的寻租需求(注)。

 

第三点:法规需要刚性但更需要公平

有一种观点认为:直销企业遭遇敛财式执法,主要原因还是企业违规的结果。这种观点当然也有道理。但正如一位工商部门的人士所说:「据我所知,所有的直销企业,在直销区域和计酬制度等方面没有受到执法机关处罚的几乎没有。有的公司甚至被各地执法机关多次处罚。」

 

这位工商人士的讲话,实际代表了一个很严峻的现实。这个现实就是,如果完全按照目前的直销法规来进行严格的执法,包括安利、完美在内的所有拿牌直销企业没有一家是规范的。这就引发了这样一个疑问:一部严格得能让所有的被管理者全部违规的法规,这到底是法规制定者的错还是市场的错?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认为,一部法规真正能被遵守,仅仅依靠强权是不够的,法规的公平性更重要。一部监管市场行为的法规,不带歧视性的公平是关键。只有有了公平,法规的刚性才有了存在的意义。

 

第四点,直销监管与服务

我们都知道大禹治水的故事。大禹能治水成功,靠的是宜疏不宜堵的中心思想。但中国直销法规的出台与管理部门的执法,却让我们看到了只堵不疏的指导思想。

 

早在17大报告中就明确提出,要建立服务型政府。政府的终极职能是服务而不是监管。中国的直销法规,暴露出立法者们的本位主义,立法者们完全从自身监管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完全放弃了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服务的职能。所以造成现在中国直销市场管理局面的混乱。

 

直销与传销的区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并不是一句简单的多层与单层就可以区分的,但也不会复杂到无解的程度,关键还是要看立法者们所处的立场与出发点、以及管理部门自身监管能力的提高。对于目前发展中的中国直销市场来说,需要监管但更需要服务。

 

注:寻租者并不提供更好的产品、较低的价格或更好的服务,他们采用的方式是聘请律师和游说团体来影响政客和监管机构,他们通过制定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阻止别人与他们竞争。这些谋取政府给授予「特权」的过程,就是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