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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之课税及管理探讨座谈会纪实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4 年 7 月号 No.19
直销商之课税及管理探讨座谈会纪实
今年三月三十财政部针对直销事业参加人之所得税课税颁布了新的解释令,在业界引起普遍关注,新的计税方式为何?直销商必须缴多少所得税?直销公司要如何因应此新的法令?还有国税局对此新法令将如何执行?是直销公司及伙伴关心的问题。 六月八日由「中华民国直销市场发展学会」针对财政部之新解释令特别举办「直销商之课税及管理探讨」座谈会。会中,各家直销公司代表及直销商发言踊跃,与会的国税局官员们除了忙于解说外,也代表官方与业者作了一次良好的双向沟通。 刘丰铭表示由于多年来各地国税局对直销商所得税的课征,一直没有统一的作法,旧的解释令又未及完备。财政部在今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之解释令,针对直销事业参加人直销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之所得提出了新的作法,在此解释令中,对个人及营利事业参加人之所得税课征方式均作了极详细的规定,堪称完备。 不过财政部是督导单位,各地国税局才是真正执行单位,而且对尚有疑意条文,如对个人参加人之零售利润课征营利所得之认定及计算方式等,均期望由此次座谈会由国税局官员们说明执行方式,若针对业者们尚有争议之意见,由学会汇整上呈财政部建议,是本次座谈会的主要目的。 台湾省北区国税局一科洪明智科长则向与会者说明财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颁布之解释令,该部对此次直销公司上、下游皆有明确定位,下游直销商因此受肯定。上游直销公司出售货品产生营利所得,而下游是个人或营利事业以代销、寄销、买断承销等也产生营利所得。直销商向上游直销公司进货产生成本,销售毛利变成营利所得,推销成效良好者,直销公司给予的佣金、奖金也等于是执行业务所得,佣金收入也必须一并申报。 个人,财政部现规定按销售价格或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按一时贸易盈余之六%核计个人营利所得,合并在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若是代销方式,超过一定数量,则有佣金,财政部现订为执行业务所得(佣金所得)。公司付予个人业务所得时应了扣缴,个人若取得佣金有成本费用,则可从所得中减掉,若费用成本无法估算,可依一般经纪人规定,以收入二十%为费用扣除,以计算综合所得。个人直接进货而得奖金或补助为其他所得,为绳所税一种。对执行业务所得及其它所得。直销公司于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列免扣缴凭单来申报。 直销公司列报之佣金支出,相对于佣金所得者成为收入,北县曾据此查到漏税补缴巨款,洪明智科长奉劝有侥幸逃漏税者不可以身试法。 营利事业所得税由一科管辖,二科管辖个人综合所得税,资料科管辖直销商进货资料汇报及扣缴凭单申报等。 台湾省国税局一科蔡文德股长对直销事业以营利事业名义参加之营所税提出说明:希望各营利事业参加人,年度申报营所税如能在申报书上清楚明列为三种类别将更有利作业: 1.销售利润。 2.佣金收入。 3.进货折让、奖金。 佣金收入(按:如非属营业项目内)属于非营业收入,标示清楚可使征纳双方有明文依据。 台北市国税局资料科廖经鉴股长接著发言:他说,个人直销商所得分为三类: 一、营利所得─销售所赚差价毛利。 二、佣金所得─因各层次直销商销售商品分得的佣金。 三、其它所得─个人直接进货之奖金。佣金、奖金用扣缴凭单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直销公司给付金额如未达一定标准,毋须扣缴,但应于次年一月底前申报免扣缴凭单,营利所得不适用扣免缴,必须依类别汇报总额。 国税局将尽速设计表格,便利直销申报。 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曾惠瑾会计师则以会计师立场提出问题: 一、直销商自用或为亲友购买,如何举证。直销商品买卖多为现金交易,又如何证明逃漏营利所得?如果说全部是买来自用,征纳双方必有争议。 二、一时贸易所得,本身有进销存,如何计算成本,若想依个别认定法,能向税局何处申报? 三、如建议价格偏高,不依一时贸易所得纯益率计算,有失公允。 四、个人的成本、费用对营利所得、佣金所得、其他所得可能会重复扣除,如果营利所得依纯益率六%来核算,可否将成本费用报到其它所得? 五、个人一时贸易所得(营利所例)之成本费用,依营利所得税方式来申报,例如折旧,综所税不能认可,若有一百五十万BMW一辆,可报进多少成为折旧,若当年凭据未保存,又如何举证? 针对上述问题,当场国税局官员尝试解答如下: 一、进货送亲友是特殊情况,个人依一时贸易所得来计算,本解释令以最单纯来计算,个人代销购产品赠亲友属于特例,虽然个人无收入利润,而对公司是销售行为,经销商依进货数字表示销货量,不能剔除个人使用或赠与,因为个人记帐稽征机关很难认定。 二、取得佣金的费用抵了其它收入,奖金和佣金难以划分,皆因营业收入而发生。 三、营利所得核算六%,佣金所得二十%费用率,所有报销之费用不可报到其它所得。其实佣金收入定义是下线贡献产生,其它所得定义是依据参加个人进货情形,买卖是一时贸易所得。所以其它所得应没有成本跟费用。 台湾仙妮蕾德公司顾问罗永明则提出以下疑点: 一、直销商是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也是供应者,大部分直销商一年内个人自用及推广使用的试用品量很大应从宽考量,对此部份来课税不尽合理,盼国税局再考量。 二、记帐的认定时间等细节问题,盼国税局再费心,零售记录凭证应宣导使用,格式应简单、明确、实用为原则,减低征纳双方的困扰,明明解释令上说记帐可以认,将来如果不认,也将造成困扰。 三、目前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来计算销售额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最多按同业利润来反算,有些公司无零售利润,只有奖金,全部照未端价格计算,再反算其零售利润也不合理。 北区国税局二科洪明智科长试解释罗永明顾问疑点:他认为罗顾问正好提出盲点,但是直销商自己使用的产品或赠予实在难以认定,而个人记帐没有凭据,不必开发票,所以个人营利所得一律依六%来稽征,如果直销商皆认为六%来核税太高,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再争取降低税赋,朝此方向,将使问题单纯。 与会直销商陆续提出问题,与会官员试著现场解答。如: 一、直销商若依原价代销并无利润?国税局表示:代销的状况假设产品定价十元,下线照理应卖十元,但层层销售不可能完全没有利润,国税局希望母公司将帐目详实,诸如支付奖金、佣金、销货对象及计算奖金。 二、总公司委托代销货品所有权在总公司,直销商为受托代销者个人应视为完全没有货货,总公司佣金支出应仔细明列,若反算回去,销货收入短报时,变成总公司漏销,佣金支出在营所税和综所税中都应列报,问题将减少。 三、财政部八十三年的解释令是针对直销事业。直接用末端价格做代销应向所属国税局另案申请。 四、关于个人营利所得课税方式,第一种是实际举证,第二种无法举出凭证时,是按参考价格或建议价格当做销售额,另一种方式,依销售进货反推销售额,任由直销人参考,是一种计算依据,财政部现阶段计税标准是九十四%成本,六%利润来计算。 五、记帐依据必须有销售对象、品名、单价、价格等像开立发票一样,但与综合所得税没有帐载情况,一般依同业利润标准来计算,因为记帐核税很困难。 六、今年已申报所得税,年中退货是否应退税的问题?依现行所得税法佣金收入应不能退税,税金规定五年内都可以依所得额错误办理「更正」的作法,如果持续经营的人可以由总公司在今年佣金内扣除。 七、法令从三月份起发布,一月份到三月份若未记帐者营利所得依参考价六%来记帐。 八、代销商自己使用产品,无转销程序,若改成上游者销货应可解决报缴难题。 九、产品免费提供予贫穷者使用,使用到身体转好为止,公司记帐可以用「捐赠」之科目,但税法上捐赠只有政府机关和财团法人可以认定,另一种是用交际费,但交际费入帐有限额。 十、公司佣金支出当成营业费用,非成本。 十一、广告费是公司本身产品应事先报备,外面购入的产品则不用事先报备,直销商品提供给个人承销人列为广告费,若符合广告费查核准则规定,可以报备,未来财政部会有公文函知。 十二、十三、直销商是单纯使用者,无推荐下线,只会有其它所得,许多公司一月至三月部份的帐目可能需修改电脑程式有其困难,有关此时间上问题,未来国税局将与财政部建议是否将课征时间延后等可能性。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9期,199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