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e分类12
公平交易法与直销事业
近年来,随著我国产业规模的迅速扩充、经济结构的改变,我国经济已迈入转型期。由于任何经济发展阶段都有一定的社会条件与经济纪律相互配合,在当前经济建设朝向自由化与国际化的发展目标下,逐步减低政府在市场上的人为干预角色,并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与环境,消除有碍市场交易的阻力,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实为刻不容缓的事。
有鉴于此,政府乃审酌我国经济结构与产业政府,制定「公平交易法」,希望借由公平法的施行,可以使所有的业者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竞争,借此提高事业的经营效率,促进整体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换言之,公平交易法实施的意义,在本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即明白指出:「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
依据公平法所规范的事业竞争行为类型区分,公平法的内容可分为「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竞争法」两大部分。
一、反托拉斯法部分:此部分所要规范的是企业之独占、结合及联合影响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易导致企业垄断市场、滥用市场地位、影响交易秩序,进而直接或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故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规范。其中独占方面仅在独占事业滥用市场地位时始予以禁止;结合方面则规定达一定规模以上之事业,其结合需事前申请许可,而联合行为因危害市场机能,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故明文禁止,惟联合行为之态样甚多,效用亦不一,如符合公平法第十四条七款例外许可之规定,且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并经本会许可者,得例外许可。
二、不公平竞争法部分:此部分所要规范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态样繁多,其主要类型包括事业的限制商品转售行为、妨碍公平竞争之行为、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务表征行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或表征行为、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信誉之不实情事行为、不当直销行为及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等。
公平法对直销事业的相关规定与管理办法
目前公平会对直销的规范包括公平交易法第八条对直销的定义,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非法的直销的规范,以及依据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授权,由公平会订定的「直销管理办法」。
公平交易法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明文规定:「直销,其参加人如险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依该条文可知公平法并不禁止直销之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的行为,但其参加人所获经济利益若主要来自此种「介绍」他人加入之行为,而非来自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的合理市价者,因为此种行为目的不在推销商品或劳务,而是藉「介绍」他人加入组织而获得不当利益,换言之,以拉人头抽取介绍佣金为该公司及参加人主要收益来源,也就是俗称老鼠会的做法,是公平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禁止的。
另外,为了管理直销事业,公平会经过参考外国的相关规定,以及考量国内直销活动之实际状况后,审慎订定了「直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直销事业的主要内容包括有:
一、直销事业须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一定之文件。
二、直销事业及其参加人于介绍他人参加时,对于一定之事项,有明确告知参加人的义务,且直销事业应就资本额之外其他告知事项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以保障参加人的权益。
三、直销事业于书面参加契约中明定参加人得以解除换约或终止换约方式退出直销组织或计划,以及退出后叉之权利义务关系。
四、不当直销事业用以敛财的各种不当手法,予以列举并明文禁止直销事业及其参加人有该等行为。
公平法实施后对直销事业发展的帮助
鉴于以往不正当的直销曾经造成不小的社会问题,因此公平法特别将直销纳入规范,并且授权本会订定直销管理办法。依据管理办法,所有从事直销的事业,均需向本会报备。若报备资料内容有不符管理办法者,本会初步系主动通知其限期修正,对于逾期而不修正者,本会即派员前往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事实者,即依规定查处。
为确实维护直销事业及其参加人的权益,除加强各项宣导工作外,并采重点监管的方式,以健全事业的正当交易。例如本会正在研究设定若干判断直销业安危程度的指标,将各事业予以评析分类,日后即针对列入高危险群之事业进行主动监管及调查。
截至目前为止,本会已陆续就(一)未于本会规定期限内报备;(二)未明白告知参加人所应被告知之事项;(三)参加契约书未订有参加人得行使契约解除权或终止权及退货办法;(四)未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供检查之书面资料;(五)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负担等项,陆续做出处分案。这些处分案中,有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已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并经起诉外,其余违反直销管理办法案,本会分别处以新台币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罚锾,并限期命其改正其不正当行为,处分经过大众传播媒体宣导后,对国内直销业已产生警示及导正之效果。
未来,本会仍将透过各种不同的媒体与管道,如电视、广播或户外媒体等,广泛宣导公平交易法和直销管理办法的基本观念,使社会大众皆能知晓、熟悉和认同相关之各种规定。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7期,1993/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