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奖金制度、举办竞赛活动需要报备吗?
案例事实:
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为一长年经营保养化妆品之直销事业,因为近来市场变动快速,商业模式大幅改变,且市场上出现奖金制度与A公司雷同的竞争对手,A公司为保持竞争力,打算著手改善自家的奖金制度,并举办为期6个月的「胜利专案」业绩竞赛,希望能激励传销商快速冲刺业绩,再创事业巅峰。
然而,A公司从没变更过奖金制度,也不曾举办过类似的竞赛活动,不知道应该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合法变更奖金制度,并举办荣绩竞赛,所以打算直接公告新奖金制度及「胜利专案」竞赛内容后直接实施,但A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若不合法,A公司应该怎么做?
A公司可以自行变更奖金制度吗?
多层次传销是可以同时创造直销事业、直销商及消费者三赢的优良行销方式,但也因为直销可在短时间内带给人们大量财富,所以容易被有心人利用,例如常见的「老鼠会」,就是利用「人性本贪」的弱点,表面上举著直销的旗帜,骨子里却是非法吸金的违法行为,若让非法事业组织在外吸收资金或会员,除了不知情的民众容易上当,也会让正当合法的直销事业更难以生存,所以政府一定要有相当的管制措施,保障直销商的权利,也健全市场机制,让合法的直销事业可以长久经营,所以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1],多层次传销事业有义务事前向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
因为「报备」属低度行政管理行为,只要直销事业事前将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所规定的资料陈报给公平会即可,所以不致影响直销事业的商业发展,而经过公平会确认报备内容,又能即时保障直销商权益,所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2]又规定,当直销事业要变更报备的文件或资料前,也应该要事先向公平会报备才合法。
由于直销事业开始直销商业活动前,应该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向公平会报备直销制度,而直销制度包含了组织制度及奖金制度[3],所以当A公司变更奖金制度时,也会变更以前的报备内容,就必须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先向公平会报备后,才能开始实施新的奖金制度。
如果A公司事先未向公平会报备,就贸然实施新奖金制度,则公平会除了可以限期令A公司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外,还可以处A公司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锾,若A公司再不改善,就有可能面临加倍的新台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连续处罚,直到合法报备为止[4]。
从以上的说明可以了解,A公司一定要先向公平会报备,才可以变更奖金制度,否则即有被裁罚的可能。
A公司准备举办的竞赛活动需要向公平会报备吗?
许多直销事业为鼓励直销商持续拓展业绩会举办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的内容通常都是在一定期间内完成某目标或推广某些套组后,就可以得到像是旅游、赠品、PV加乘之类的奖励,或是奖励在一定期间内业绩较高的直销商。前面已经谈过,如果直销事业未事先向公平会报备,就不能变更奖金制度,但如果只是举办前述的短期竞赛活动,没有变更既有的奖金制度时,是否需要报备?此时就需要先确定「竞赛活动」的本质为何,才能确定「竞赛活动」是否属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所规定要报备的事项。
竞赛活动为直销事业不定期举办的短期活动(常见称为XX专案、OO活动等),乃直销事业为激励旗下直销商,而举办事先设定达到一定营业额或贩售数量目标的竞赛,达标的直销商就可以向直销事业领取事前公布的佣金、奖金、红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属于直销业界常见正向、有效的绩效奖励制度。
如同前面所说,竞赛虽然不是固定的活动,而且通常只是短期的活动,但因为直销事业会依照事前公布的办法及竞赛结果,核发不同的奖励给达标或表现优异的会员,而这些奖励除了奖杯、奖牌等精神鼓励外,通常还会有奖金、奖品、旅游等实质鼓励,这些实质鼓励都具有经济价值,而直销事业只要涉及发放经济利益,就属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所规定之「传销制度」的范畴[5],不因为其「短期性」、「期间性」而不同。
因此,直销事业开始经营前,应向公平会报备奖金制度[6];倘若直销事业打算举办短期促销活动、奖励比赛等等,也都需事先向公平会报备[7]。此点不仅能从公平会公布的「多层次传销事业变更报备书」内容说明中观察得出[8],公平会一贯的见解也是如此[9]。
假使直销事业不慎在举办竞赛前,未向主管机关公平会报备,则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规定[10],公平会得限期令直销事业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直到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由以上说明,本案例中,A公司应该在举办胜利专案竞赛活动前「事先」向公平会申请变更报备,才不会有触法之虞。
[1]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一、多层次传销事业基本资料及营业所。二、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三、拟与传销商签定之参加契约内容。四、商品或服务之品项、价格及来源。五、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六、多层次传销事业依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后段或第二十四条规定扣除买回商品或服务之减损价值者,其计算方法、基准及理由。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2]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文件、资料所载内容有变更,除下列情形外,应事先报备:一、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事业基本资料,除事业名称变更外,无须报备。二、事业名称应于变更生效后15日内报备。」
[3]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第3条:「本法第6条第1项第2款所称传销制度,指多层次传销组织各层级之名称、取得资格与晋升条件、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内容、发放条件、计算方法及其合计数占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
[4]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4条:「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7条第1项、第9条至第12条、第13条第1项、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5条第1项或第26条规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5] 同注2、注3。
[6] 同注1。
[7] 同注2。
[8] 「多层次传销事业变更报备书」第三条说明:应包括传销商参加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之条件、组织各层级之名称、取得资格与晋升条件、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内容、发放条件、计算方法。
[9] 公平交易委员会民国106年度公处字第106035号、第102075号处分书等:「据系争活动内容以观,设有一定期间内达一定业绩之限制,且系争活动又为一次性之特别奖励,显属短期促销性质,与一般传销业者对年度业绩表现优异传销商予以表扬奖励,并无设定短期间达一定业绩限制之情形,尚属有别」
[10]同注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