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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你合法的权利
自1992年2月1日「公平交易法」,同时2月8日「直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投入直销的人口,每年都大幅增加,去年底总数更达248万8千人,最近为止报备的直销公司家数也暴增至670家之多。
直销是一个讲自由的行业,投入的人口一多,自然也产生了不少想退出的人口,有许多人在投入的过程中,受到不正确的误导,而有以下状况:
1.为了快速升级,一加入就购进了高价或大量的商品,当开始从事推荐及销售后,才发现困难重重,想后悔退出,又不知道可不可以退货,因为从未被告知;或者运气不错,也有朋友加入,自己投入的钱得到一些回收,但发现继续做很困难,于是自认倒楣,也不办退出退货了。
2.加入以后,一直以推荐为主,业绩成长快速,但为了有时效性的升级或资格符合,在上线或公司的引导下购进大量商品,来满足个人一时的虚荣。由于短期内无法销售那些存货,又须面对继续进货的压力,产生恶性循环,货越囤越多,于是产生了退出的念头,却又为了面子问题或仍有奖金收入不愿割舍,而延滞退出、继续受煎熬。
依法有权退货
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直销事业于参加人书面参加契约中,应明订包括1.参加人得行使契约解除权及终止权;2.商品退货、价金返还等规定明定了参加人退芔组织或计划时之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祗要加入直销事业,任何时间想要退出而尚有存货时,都可依上述法条向公司提出退出及退货,公司不得拒绝,如被拒绝,可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申诉。
许多人投入直销时,根本未被口头或书面告知,退出时是可以退货的。尤其甚者,更被误导退出不能退货,或有人要退货时,公司运用上线人情压力等人性弱点,打消退出者退货之念头,因为下线退货,上线是会被扣奖金的。
依据「直销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对收受访问买卖(直销属访问买卖之一种)的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而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所以如有因人情压力被强迫推销时,消费者有权依法退货。
直销是受到特定法律保障规范的行业,不管是事业的参加人或商品的消费者,都应该清楚认知:「依法,你有权─退货。」
(附直销管理办法第5条修文及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条文)
直销管理办法
第5条:前条第1项第8款所定内容(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划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应包括下列事项:
1.参加人得自订约日约14日内以书面通知直销事业解除契约。
2.直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30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
3.直销事业依前款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款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4.参加人于第1款解约权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直销计划或组织。
5.参加人依前款规定终止契约后30日内,直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6.参加人依第1款及第4款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直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消费者保护法
第19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需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系于回复原状之约定,对于消费者较民法第259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46期,1996/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