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保护传销基金会2015正式上路
传保会保护对象为经报备且已缴纳基金及年费之传销事业及其传销商,传销商得自由选择是否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但未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者不得请求保护机构予以保护。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传保会)即将于明年正式上路。这个由立法院三读通过、依总统公布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特别规定所设立,是全球第一个以保护传销事业之机构,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本文将探讨传保会立法之宗旨,传销衍生之民事争议样态,与传保会代偿、追偿与代付机制之运作。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主管机关应指定经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一定财产,设立保护机构,办理完成报备与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之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权益保障及争议处理业务,提供诉讼协助、代偿传销事业对于传销商所应负之损害赔偿、协助传销事业及传销商增进对多层次传销法令之专业知能,以及提供有关多层次传销法令之咨询服务等。
传保会为处理传销相关纠纷的重要平台
传保会为有效调处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纠纷,须建立调处机制的信赖度,宜遴选第三方公正专业人士为调处委员,爰明订传保会应设置由11至21人组成之调处委员会,及其调处委员之资格条件及人数,并责成董事会遴选人员,由主管机关核(公平会)定后,传保会予以聘任。
传保会保护对象为经报备且已缴纳基金及年费之传销事业及其传销商。全体传销事业均须强制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未依规定据实缴纳保护基金或年费之传销事业,除不得请求保护机构予以保护外,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将依违反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论处(处新台币10万元至500万元罚锾,仍不缴纳者,按次处新台币20万元至1000万元罚锾)。传销商得自由选择是否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但未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者,不得请求保护机构予以保护。
依公平会要求传销业自律管理相关规范当中的三大面向「资讯揭露完整及合法性、传销商权利义务事项之明确性、以及传销事业管控程度之落实性」衍生调处民事争议之样态有八类型:
1.传销事业是否提供详尽且正确之有关传销创业机会及其权利义务之资料。例如传销事业是否提供传销商一份经过双方签署之契约书或声明书,且详列双方基本之权利义务关系。
2.传销事业是否有错误、不实言论、无法实现承诺或其他不公平等方式,夸大实际或可能达到之销售业绩及收入,借此招募传销商。例如,所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是否均有事实及文件之依据。
3.传销事业是否提供一份详尽之各项奖金清单,例如销售、购买、所得细目、佣金、奖金、折扣、运费,取消订单及其他相关的事项。
4.传销事业所有应付款项是否准时支付,且无不合理之扣留。
5.传销事业是否收取明显不合理之高额入会费、训练费、经销权费或业务推广资料等费用。
6.传销事业是否不当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
7.传销事业是否合理处理退货之规定。例如是否依据「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及第21条契约解除或终止生效之退货规定。
8.传销事业是否要求或鼓励传销商购买过量之存货。例如:各项产品是否具有说明资料、事业是否依主管机关法令规定标示产品功能或规格要求、奖金制度其内容是否详细揭露晋升条件、晋升职阶、组织发展规模、奖金计算与发放日期及方式等,相关细节是否确实执行,都是传销事业经营层面所需注意落实,以避免遭受公平会行政处罚与传销商请求传保会调处之理由。
传保会的设置为全球创举
调处事件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者,调处成立,倘系传销事业应负赔偿责任,传保会应命该传销事业于30日内支付赔偿,逾期未支付者,就一定额度内由传保会代偿,取得债权移转,再由传保会聘请律师行使代位求偿向该传销事业追偿。另外,对于同一原因事件,致20位以上传销商受损害或请求赔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者,经传保会调处虽未成立,惟经传保会认定传销事业应负赔偿责任者,传销商得请求传保会就一定额度内,先代为支付诉讼费及律师费。
传保会为一公益性质之财团法人,且为全球创举,传销业者与传销商对传保会应多加以了解并运用为处理纠纷之重要平台,有助提升传销业者遵法之制约实践,健全传销业之发展,而传保会代偿、追偿与代付之机制,将获得更多人认同进而加入传销业,此乃传保会成立最大的目的。
【作者 简介 】
李礼仲
美国威斯康辛州立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S.J.D.),波士顿大学法学院与美利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曾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担任研究员,并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学者。
曾任第七任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2011-2013),同时也是世新大学法学院、国立宜兰大学和国立台北商业技术学院兼任副教授,并曾担任亚洲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专任副教授兼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在金融和银行监理、证券交易法、公司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智慧财产权与竞争法制之关系,并以英文和中文在中国大陆、香港、美国、英国与台湾发表著作;此外,亦担任由英国出版之国际性金融犯罪期刊(journal of financial crime)的国际编辑委员。因有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曾被政府委任担任兆丰金控公司与兆丰保险公司之公股董事,以及上市公司亚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