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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仲(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董事)

共 3 篇文章

多层次保护传销基金会2015正式上路

传保会保护对象为经报备且已缴纳基金及年费之传销事业及其传销商,传销商得自由选择是否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但未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者不得请求保护机构予以保护。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传保会)即将于明年正式上路。这个由立法院三读通过、依总统公布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特别规定所设立,是全球第一个以保护传销事业之机构,其重要性已不言而喻。本文将探讨传保会立法之宗旨,传销衍

变更销售商品品项实施前应向公平会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除事业名称变更外,其余销售商品品项变更,均需于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以免违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层次传销事业新增销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带」、「最猛振波贴身裤/2入」及「最爱立宝/50s(8入)」等4项商品,停止销售「最爱立茶」、「最爱立轻体素」、「最爱立氢棒」等3项商品,曾销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氢棒(最爱立氢棒)+滤粉(

外商来台从事直销应依法报备,以免触法

【直销法规】 国外传销事业未在台湾设置分公司之传销商,于台湾实施传销行为前应先向公平会完成报备与交付参加契约,以免触法。 案例 甲君于103年9月因美国友人介绍,成为设立于美国某旅游网站之传销商,并向国内亲友推荐招募参加该网站,但并未签订任何相关书面契约。而某网站之组织及奖金制度乃传销商购买旅游商品后取得付费会员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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