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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

林宜男、周于蓁 · No.270

 

本会上一期已介绍过有关退出退货的法律咨询个案类别,本月延续上一期就咨询内容接续介绍下一种类型: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

 

一、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的相关争议事实及律师建议

释义: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系指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的传销权契约,致使传销商无法继续进行多层次传销的业务。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范传销商退出退货的权利义务,仅限于传销商与传销事业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后的退货处理。

 

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又可分为犹豫期间内(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30日内⋯⋯。」)及犹豫期间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传销商于前条第一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两种,但因依据本会法律咨询个案统计结果,犹豫期间过后为争议较多部分。

 

因此,以下争议事实系以犹豫期间后做进一步说明;至于传销商一般退、换货事件,则非属法令规范事项,而须依照双方契约内容处理。有关可归责于传销商事由的退货处理,传销事业应事先于参加契约中与传销商约定。若为此而产生民事争议,则传销商缴纳保护基金与年费后,得向本会申请调处。

 

(一)争议事实:

申请人陈小姐为○○事业的传销商,于民国102年加入并与○○事业签订参加契约,其经营多层次传销已有一段时间;随后在民国103年向○○事业请求终止契约且退货,但向事业要求终止契约的时间已超过订约日起算30天。

 

当申请人请求终止契约时,○○事业向申请人要求需将契约书及商品一并退还才予以终止契约,然申请人并未留存契约书的书面及购买商品的证明,但有○○事业的退款退货同意明细可以供作证明。目前,○○事业尚未退费予申请人。

 

(二)律师建议:

本件为传销商于订约起30日后请求退出退货的争议,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以下简称同条文)第1项规定:「传销商于前条第一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同条文第1项为避免因终止契约的期间不稳定,而造成双方的困扰;因此规定商品(不包括服务)之退货期限,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6个月,不得要求退货。因为,传销商经过犹豫期间后才请求终止契约时,传销事业往往会加上许多限制,使其无法退出。所以依据同条文第1项规定于犹豫期间经过后,传销商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不得逾越6个月。

 

另依据同条文第2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终止生效后30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此条项立法理由系在防止传销事业向传销商要求大量囤货,进而达到防范变质多层次传销之目的;但此项买回价格不宜过高,以免传销商藉大量进货,因而造成传销事业的损失,故以传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平衡双方权益。

 

二、传销商若遭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可参考以下建议:

若传销商遇到此类型争议时,律师建议申请人可先向本会申请调处,调处与法院的调解程序类似,即案件进入法院前,公正客观的第三人就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寻求双方当事人皆同意的解决方式,以迅速解决纷争。

 

调处若不成立时,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另需注意若事业目前资产已遭法院冻结,则可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为民事诉讼法中一种快速请求债权的手段)的声请,并以支付命令请求强制执行。另传销商当初若是以信用卡付款,则可向信用卡公司确认并取得相关资料,以利争取自身的权利。

 

若传销商或传销事业遇有上述相似案例,则可依据律师相关的建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每件多层次传销民事争议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关系仍有所差异,本文所列出之建议仅供参考;传销商为保障自身的权益,实有必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方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本基金会提供主要服务:

传销商或传销事业经常遇有多层次传销民事争议,但却不知如何能获得专业人士建议的管道,为此,可请先上本会网站(http://www.mlmpf.org.tw)或脸书(https://www.facebook.com/mlmpf)了解相关讯息及法律咨询时段,或可拨打电话至本基金会预约法律咨询时间(服务时间为9:00~12:00或13:30~17:30;电话:02-2546-1636)。

 

本会提供熟稔多层次传销产业之律师,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或传销商申请缴费后,可依本会调处程序,由公正第三方之调处委员为双方进行调处,寻求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以终止纷争。若经调处程序,而进入法院诉讼,且符合一定资格者,可向本会申请诉讼协助。本会任务共计有7项,相关内容请拨冗至本会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