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产品退货时商品价值减损之判断
【案例】
陈怡君因为父母年迈,注意到美丽生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丽公司)所推出的美丽生活卡(健康检查卡),可以让一家人以划算的价格进行健康检查,其于103年10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购买美丽生活F卡乙张,事后听闻转让卡片可以获得公司奖金,故将F卡分割为3张A卡。
其中一张A卡以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陈怡君于隔年5月决定要终止契约,终止时其所持有的两张A卡,其中一张A卡已开卡使用,不料美丽公司以极其复杂的计算方式告知陈怡君,其购卡已超过7个月,故累计折损率为62.10%,折减金额为41,4000元,另扣除已领奖金仅能退还15,067元,建议陈怡君再行考虑。
陈怡君大惑不解,向美丽公司的员工表示,自己7个月来只使用过一次,而且该卡并没有限制使用的次数,怎么会使用一次以后就会产生这么多的折减金额;另外,自己在购买该卡时,契约当中并没有说明折减金额及计算方式,怀疑美丽公司是在故意为难。
美丽公司的员工则回应,公司商品价值减损的计算方式是委托精算公司制作,生活卡之使用次数依大数法则计算出平均使用量,该使用量会随持卡时间之递延而减少,由此减少之情况即可计算出价值减损标准,这种计算方式在人身保险的情况也很常见,并不是在为难顾客,至于价值减损表一般都放置在柜台可见之处,供客户索取,并无隐匿之意,且其所有契约及表格都有依法律的规定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报备,强调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
试问:美丽公司退货时计算商品价值的方式是否违法?
【解析】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规定,传销商于犹豫期间后终止契约,多层次传销事业要以传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可以扣除因该项交易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以及,其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者,亦得扣除减损之金额。如果商品的性质为服务,依该管理法第24条也可以准用上开规定。美丽生活卡的权利内容,为各项咨询及健康检查等服务性质,故准用该管理法第21条有关退货之规定。
本案的第一个争点涉及商品价值减损之判断,公平会曾表示关于认定取回商品或劳务之减损价额,应斟酌该商品或劳务之交易上特性与功能性,如一般交易上均认为已无交易上之价值或丧失其应有之功能者,即属可扣除之范围,换言之,所谓的「价值减损」应从买回之标的本身是否确实发生「功能上耗损」或「交易价值之贬损」予以具体认定。
美丽生活卡所提供的服务当中,以特约健检服务为要,在权利存续期间,会员都可以用优惠的价格接受健康检查,不会发生权利灭失或耗损的情形,自不生功能性减损之可能。至于精算公司所制作的商品价值减损表系依据人身保险之风险控管而来,公平会认为人身保险价值减损之计算系以「为保险人风险承担与否」及「以被保险人无法控制之风险可能性」等原理做为计算基准,并未符合美丽生活卡之商品特性,且没有实际斟酌买回生活卡本身是否会发生功能上减损或交易价值之贬损之可能性,故美丽公司不能依该精算公司制作的商品价值减损表来扣除退货的金额。如果美丽公司未能合理斟酌,而恣意予以扣除与商品或劳务事实上价值减损不相干之价额,即有可能违法。
本案的第二个争点系涉及该商品价值减损表并未列为契约之一部分,是否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0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告知义务?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多层次传销事业践行告知义务之时点,应为「参加人加入其传销组织或计划时」,此时多层次传销事业违反的系其告知义务,与商品价值减损表之内容是否合理无涉。另外,如果减损的比例过高,使得参加人退货时,因过巨损失而无退出诱因,即有可能另符合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退出退货之行为态样,有受公平会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3条裁罚之风险。
本案最后一个争点则系美丽公司得否以该商品价值减损表已经过公平会报备做为抗辩事由?参考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二章可知我国对于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管理采报备制而非核备制,也就是说公平会不进行实质审理,主要系考量若采取核备制,则各家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参加人动辄上万,纵使事业送交公平会之审查资料均符合规定,但并不代表该事业或参加人之一切行为必定合法,其营业行为合法与否,仍需视其实际行为而定,故如公平会接到美丽公司参加人的检举,仍得判断该商品价值减损表是否合法,不会因为已受报备即为适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