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终止契约后,办理退出退货时之处理
多层次传销事业对于加入已超过30日之传销商所提出之退出退货申请,固然可主张仅退还当初购买价格之90%,但除此之外,得主张扣除之事项,则仅限于「因该项交易而对參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及「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商品时,所需之运费」。
案例事实
「凯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莉公司)是从事贩卖日本原装进口化妆及保养品的多层次传销事业,小陈是大学就读化妆品应用系且从小对穿著打扮就有独特眼光的社会新鲜人,在好友的介绍下,小陈加入了凯莉公司,凭著亮丽的外表以及时髦的穿著打扮,才加入半年,身为公司的活招牌,小陈立刻成为公司销售成绩最好的新人。
在接触化妆文化后,小陈一心向往去日本留学学习化妆,希望有朝一日能够成为一位享誉国际的著名造型设计师;在从事化妆品销售1年后,小陈存了一笔钱,决定辞去工作赴日求学,以完成她的造型设计师梦想,于是小陈向凯莉公司提出终止契约的要求,并向凯莉公司要求1年来所购买全部尚未售出商品(存货)之100%退款。
然而凯莉公司却表示,仅愿意退还小陈近6个月内所购买之存货,且仅能退款当初购买价格之90%;又依照小陈当初加入公司所签的参加契约第6条:「对于会员30天后之退出退货(即终止契约),公司以原价90%买回,但扣除刷卡手续费(现金购买除外)及公司就该笔交易已发放之奖金,包括上线直推奖金(即推荐奖金)、组织发展奖金、组织对等奖金等代數奖金」,上开退款必须扣除刷卡手续费及上述公司已发放的奖金;除此之外,并要求小陈办理退出退货时需提出发票及经上线传销商签名确认后,始接受退货。
请问:小陈与凯莉公司之主张,孰是孰非?
解析
按传销商于犹豫期间(自订约日起算30日内)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传销事业应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并得扣除法定事项之款项,此乃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有关参加契约法定退出权利义务之规定。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下称同法)第20条第1项规定:「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30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同法第21条第1项规定,「若传销商于前条第1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6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因此,虽然凯莉公司依法不得拒绝小陈的退货申请,但是如果小陈要退的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6个月,凯莉公司得拒绝买回此部分的商品。
其次,就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尚未逾6个月的商品部份,关于传销商申请退货的期间及买回金额,依同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终止生效后30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又依同条第3项及第4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时,得扣除因该项交易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其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者,亦得扣除减损之金额。」、「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因此,多层次传销事业对于加入已超过30日之传销商所提出之退出退货申请,固然可主张仅退还当初购买价格之90%,但除此之外,得主张扣除之事项,则仅限于「因该项交易而对參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及「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商品时,所需之运费」;换言之,除前开3项法定得扣除项目外,传销事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扣除其他费用。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之所以课予传销企业终止契约后之存货买回义务,目的在防制多层次传销事业向传销商大量塞货,进而达到防范变质多层次传销之目的。惟此项买回义务令多层次传销事业负担较其他行销通路更高之经营风险,买回价格自不宜过高,始属合理,否则可能使传销商藉大量进货,而造成多层次传销事业过度损失。
因此,凯莉公司主张仅退还90%之费用,固然于法有据;然而,由于「刷卡手续费」及「上线奖金」均非多层次传销事业办理參加人终止契约退货时得扣除之法定项目,故凯莉公司与小陈间参加契约中有关「退货时应扣除手续费及上线奖金」之约定,很有可能会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违反同法第14条第3款「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缔结参加契约之内容,应包括第20条至第22条所定权利义务事项或更有利于传销商之约定」之规定,而遭依同法第34条前段规定,裁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且因凯莉公司与小陈间上开约定违反同法第21条及14条第3款之强制规定而无效,故凯莉公司最终仍应以商品原购价格之90%扣除已给付小陈之奖金后将商品买回。
最后,虽然凯莉公司要求小陈办理退货时,除需提出发票外,更须经上线传销商签名确认,始接受退货;然而,若凯莉公司已可由电脑资料中查得小陈的进货资料,事实上并无要求小陈提出发票之必要,且若要求退货须经上线传销商签名确认,无非是希望透过小陈的上线传销商劝阻小陈办理退出退货,则此举亦有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是「不当阻挠退货」的手段,进而构成违反同法第23条第1项「多层次传销事业及传销商不得以不当方式阻挠传销商依本法规定办理退货」之规定,仍难认为适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