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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受行政处分之多层次传销行为样态

李礼仲 · No.271

多层次传销要在台湾永续发展有赖主管机关之行政指导与监督,及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自律与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实施,将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行为纳入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范,主管机关为公平交易委员会,让多层次传销正式法制化。然而,考量「市场竞争行为」与「多层次传销之管制」性质上仍有差异,有关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规范,有制定法律位阶专法必要,因此立法院于2014年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并于2014年1月29日实施。

 

多层次传销在台湾已有3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重要行销通路。根据公平会发布的「中华民国103年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报告」,截至103年底止向公平会报备而仍实施传销之事业计374家,营业总额新台币752.45亿元,总传销商人数(公平会已剔除重复者)为21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比例9.16%)。前4大传销事业销售商品或服务类别营业额以营养保健食品、美容保养品、清洁用品、净、及滤饮水器材,4者合计占多层次传销营业总额83.89%。

 

多层次传销在台湾30多年来之违法个案,最足以反应多层次传销业经营上之实际问题,得为主管机关可藉为行政管理之圭及传销事业发展之戒。分析多层次传销违法个案,了解多层次传销违法行为样态与行政处分模式,尤其进入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上学說与实务見解之法律攻防与论证,将有助于厘清多层次传销违法问题本源,并以前车之鉴为传销事业参考。

 

多层次传销违法个案累计至104年5月初其违反公平法者有625件,违反传销管理法者有28件,合计有653件。被处分人若不服公平会之行政处分,可循诉愿、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行政救济,诉讼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者有33件。公平会借由行政处分惩罚不肖传销事业,保障合法传销事业,以达健全多层次传销产业。当确认多层次传销行为违法之后,公平会除了处以行政「罚锾」之外,通常会命传销事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而违法情节重大者,则为「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之处分,以防止传销事业持续以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

 

103年1月29日实施传销管理法后,多层次传销事业违法而受公平会处分之案件有28件,归纳其违法类型:其中与报备有关者(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第7条第1项与第37条第1项)有22件、未成年参与需多层次传销须得代理人同意者 (第16条第1项)有2件、与传销商解除或终止契约有关者 (第20条第2项、第21条第2项)有2件,另1件则与参加契约之内容有关。

 

由上可知,多层次传销事业因未依法报备事项而导致违法者,于公平法时期有490件(约79%),而在实施传销管理法后有22件(占81%)。显然的,未依法报备事项是传销事业违法行为之焦点,也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为此传销事业应特别了解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

 

一、多层次传销事业基本资料及营业所。

二、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

三、拟与传销商签定之参加契约内容。

四、商品或服务之品项、价格及来源。

五、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

六、多层次传销事业依第21条第3项后段或第24条规定,扣除买回商品或服务之减损价值者,其计算方法、基准及理由。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多层次传销要在台湾永续发展有赖主管机关之行政指导与监督,及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自律与自治。为了解决传销事业与传销商因传销行为引起之民事争议,传销管理法授权设立之保护机构已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上路。

 

保护机构属于新制度的开创,依规定系由传销事业与传销商缴交一定费用设立基金,对法令及专业知能之咨询协助,并建立协处机制,传销事业与传销商,因传销行为之纷争调处。相信借由调处,将能提升传销事业遵法之制约实践,健全传销业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