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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销售商品品项实施前应向公平会报备

李礼仲 · No.267

多层次传销事业名称变更外,其余销售商品品项变更,均需于实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以免违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层次传销事业新增销售「最猛精油膏/50ml(3 入)」、「最猛振波腰带」、「最猛振波贴身裤/2 入」及「最爱立宝/50s(8 入)」 等 4 项商品,停止销售「最爱立茶」、「最爱立轻体素」、「最爱立氢棒」等 3 项商品,曾销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氢棒(最爱立氢棒)+滤粉(最爱立氢棒滤粉)」,以及曾停售「最爱立氢棒滤 粉」。上述变更销售商品品项行为,均未依法于实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办理变更报备之作为,有无违反法律之疑虑?

 

 解析

为有效管理多层次传销事业,主管机关公平会须充分掌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基本资料、传销制度、传销商参加条件、参加契约内容、商品或服务有关事项、行销方式是否合于其他法规,以及有否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等资讯,爰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 6条第1项规范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报备之事项。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一、多层次传销事业基本资料及营业所。二、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三、拟与传销商签定之参加契约内容。四、商品或服务之品项、价格及来源。五、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六、多层次传销事业依第 21条第3项后段或第 24条规定扣除买回商品或服务之减损价值者,其计算方法、基准及理由。七、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报备事项如有变更,原则上应于实施前报备。事业基本资料属公司及商业登记公示资料,似无庸于变更时要求事业再向主管机关报备,爰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第1款排除变更事业基本资料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然为掌握事业名称之变更,多层次传销事业于第1款规定名称变更仍应于生效后15日内报备,以利管理。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文件、资料所载内容有变 更,除下列情形外,应事先报备:一、前条第 1 项第 1 款事业基本资料,除事业名称变更外,无须报备。二、事业名称应于 变更生效后 15 日内报备。

 

对于违反多层次传销行为实施之规定,或违反接受主管机关业务检查及定期提供资料之义务者,明定其行政处置;又较诸变质多层次传销行为、违反报备义务之行为,或违反解除或终止契约时退货规定之行为,其应受非难之程度较低,爰规范较轻之行政罚则。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4条前段规定: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 7 条第1项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文件、资料所载内容有变更,除有排除报备事项外,应事先报备规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 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锾。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3 第 19 条:依本法量处罚锾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并注意下列 事项:一、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二、违 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三、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 持续期间。四、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五、违法者之规模及经 营情况。六、违法類型曾否经主管机关警示。七、以往违法類型、次數、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八、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 调查等态度。

 

本案最猛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变更销售商品品项,未于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核已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3第 19 条:公平会量处罚锾时,应审酌被处分人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违法者之规模及经营情况;违法類型曾否经主管机关警示;以往违法類型、次數、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与其他因素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