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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事业的现况与未来」公听会菁华报导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6 年 11 月号 No.47
「直销事业的现况与未来」公听会菁华报导
直销世纪杂志与立法委员谢锦川国会办公室,于1996年10月1日,上午9时30分,假立法院第六会议室举办「直销事业的现况与未来」公听会,与会人士包括立法委员、直销业界代表、学者专家、直销商领袖,及对产业提供专业直销服务的顾问公司。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实施以来,直销事业在台湾发展快速,景气低迷时,仍出现高度的成长,公平会对于直销事业的管理是值得赞许的,然而,随著环境变迁,公平法在法规设计上必须有所修正,此次公听会,即希望借由产、官、学三方代表,提出宝贵意见,作为公平法修法时的参考,使管理的功效更臻完美的境界。 四大议题切中现况 本次公听会讨论的4个重点分别为:1.直销事业与老鼠会的分野何在?2.直销事业需否建立救济制度?3.直销事业应采报备制或报准制?4.直销事业是否有独立立法之必要?以下就与会者发言顺序摘要记录。 周由贤:公平法第23条,对于直销有清楚的规范,从管理办法中,很容易找出老鼠会与直销的差异性,过去在无法令规范及直销商品未打广告的情形下,许多学者、直销商甚或消费者,均对商品存著害怕的心理。但从'92年立法后,大批专家与直销商投入直销,消费大众也渐能接受,在此要肯定立法的重要性。 公平法第23条,将奖金的收入定义在来自于销售合理市场价格之产品,但有些公司为提拨较高额的奖金给直销商,因而将商品价格订得不合理,让人误认为是在卖一个发财的机会,而非真正透过直销通路做产品销售。因此,我认为在执行合理市场价格部分,可再加把劲。此外,有些游走法律边缘的直销公司,知道要销售市场合理价位产品,但运用变相的模式,如要求加入者以零售价购买商品至一定金额后,才具直销商资格,而后才能推荐他人发展组织,殊不合理,法律若能周延规范,此类公司将无法存活。 公平法中亦规定:加入后2个礼拜可提出解约,且于30天内可退货,并允许直销商在任何时间均可解约,制度立意虽良好,但执行时却看到一些不法公司想尽办法刁难直销商,如:繁文褥节、上线施压,造成退货人的困扰。 吴鼎:事实上,直销本身是行销的一种,并非特殊的行为,属于Marketing的范围,但在台湾有许多人利用此进行敛财,散布做直销能迅速发财的错误观念,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与弊端。 直销是最经济的通路建立模式,从立法的角度来看,直销公司的商业行为与一般公司无异,'95年底报备的直销公司计有604家,我认为加入可从宽,但在法律执行与运作上应从严。直销协会的商德约法很值得推广,因其从道德规范上著手,教育直销商抱持正当态度经营商品通路,发挥直销的本质。 由于公平会人员有限,采用报准方式较困难,目前还是采报备方式较佳;但立法要人性化且明确化,由于直销是人的事业,直销的组织系统类似政治桩脚,立法更应朝合情合理的方向发展。 杨乃彦:直销公司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产品为诉求,采稳建方式经营,另一以赚钱为重点,强调短期致富。在此呼吁各直销公司应朝发展适合民生需求的产品做推广,并强调公司产品为导向,才能赢得社会大众的尊重。 报准制度虽好,但对资本额与产品品质不应有太高的门槛限制。直销是个永续经营的事业,必须经过3~5年的时间才可见成果。而目前有些报备的公司,资金极少,撑不到3~4月就倒闭,不仅对直销商无法交代,对直销业形象也有很大的伤害。 有些人认为直销业蛮乱的,事实上是整个社会在乱,法律是道德的最后防线,我们不能单依赖立法来保障,若能结合产、官、学界,共同关怀为数200万人的直销业,负面状况必能消失。 康腾辉:立法的用义是要多帮助正当经营的公司,还是防止非法,这中间的取舍值得注意。美国40几个州,对于直销事业及老鼠会,都各有定义。我国未来修法对于直销及老鼠应有各别定义,不要再用「非法直销」此类的名词,老鼠会有4种特征:1.要求加入者给付代价,2.奖金制度源自于猎人头,3.退货制度不良,4.经营者夸大收入。如何修改23条,让公平会有充份的解释及构成要件,来取缔老鼠会是重要的。 全世界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国家多用报准制,如马来西亚、印尼,在欧美及台湾则采用报备制。事实上直销业只是通路不同,一般公司成立亦要经过经济部的登记,但因直销业奖金办法与通路特殊,而另有管理办法与主管机关公平会,基本上直销公司在设立之初,已经过经济部核准,用报备方式可让公平会随时掌握资料,了解该公司是否言行一致,若改为报准制也无法对老鼠会产生实际管制的效用。 张世辉:在1981~1982年间,报纸上就曾经表示对直销事业要有所规范,至1990年直销管理办法诞生,直销得到多方的肯定;学术界的关怀与投入,就是最佳例证。 直销是涉及人的事业,过去有许多人参与投入,但在无相关法令保护下,有人受到伤害,因而退出,我认为建立授证制度、运用报准的方式,让主管单位依设立的条件与规范,追踪直销公司的营运情形,使得大众能以简单的辨视方式,清楚地了解直销产业,让好公司存留,不法公司淘汰,让勤奋的中国人在直销事业中发挥潜力、达成梦想。 詹弘志:目前立法多站在保护业界及公司的角度上出发,但实际上对业界影响最大的为直销商,许多加入者,在法律规范不周延下,裹足不前。单独立法对于产业发展多有助益,但若立法又要经历10年时间的话,修法是较佳的选择方式。以经销商的立场而言,我认为报准制是个好方式,其优点在于一定的审核状况下,直销公司可按照正常标准营运,在韩国及马来西亚,他们更有经营初期每年发一次证照,5年后每2年发一次证照的管理方式,主管机关拥有发照的制裁权,在直销商提出申诉时,可对该直销公司进行了解,因此报准制实为制裁不良直销公司的杀手,优于报备制的无法考核。 救济制度可保障参加人的权益,在韩国,直销公司必须按公司当月营运状况缴交10%的保证金给政府,若公司出现问题,政府可动用该经费,以保障参加者权益,此救济制度非常值得参考。此外,对于直销公司的规模、投资额、公司的设备,都应有所规范,使得好的公司可以存留,带动整体直销事业朝好的方向发展,期望台湾地区也能制定出好的法律。 刘丰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39年公布所谓老鼠会的特质,然而在台湾,不肖的直销业者,在法令立意佳、但不周延的情形下,钻法律漏洞,而公平会只能做书面搜证的工作。目前的报备制,只要将公文寄出,公平会收到即可经营,所以实行报准制,给予主管机关适当权限,是有必要的。 公平会在退货制度上宜多宣导,以抵制不正当直销事业的危害,对于退货的标准也要有明确的认定,以保障消费者及经销商的权益。 在国内许多法令是列举式的,只有公平法是涵盖式的,在公平法第8条及第23条中有「给付一定代价」、「合理市价」,直销管理办法第7条1、2、3、5、6款中有「显不当的费用」、「显属不当之保证金」、「商品数量显非一般人在短期售罄」、「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及「显失公平之义务」等模糊不清的字眼,都应重新规范。 刘世明:行1981年台家事件发生到1992年公平法实施前,属直销黑暗期。但据近年来的统计数字显示,直销业无论在经营家数、参加人数、营业额、分布地区上,均呈直线成长。对于直销业未来的发展,多数业者均持乐观的看法,有7成以上认为营业额会继续增加,1.1成认为不会增加,且有业者认为至1996年底营业额会达551.12亿元,较1995年增加20多个百分比。 一般会主动向公平会报备的公司,多为有心受政府单位管理,公平会若发现有报备资料不齐,则会采取要求补送资料。至于退货时商品价值减损部分,其减损标准的认定,公平会认为可在事业手册中明确订定,裁制时,公平会将以契约约定为依规。 郑优:公平会对于直销事业的规范是值得肯定的,在商品违法的规范上,则要多加补强。 报备制、报准制各有优缺点,报备制优点在于有利业界商机的把握,政府机关不需花费大批人力审核,亦使得不肖业者无法藉核准行诈骗伎俩,缺点在于违法性较高,无强制性,业者也不够积极。核准制则使管理有依据,对合法业者有保障,但花费人力较多,条文制定较无一定标准。目前公平会将考量重点著重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及降低管制行为,并在现有法律架构下,针对第8条做更明确的定义与修正。在执行面上对报备之直销事业资料的更新进行监控,并建立预警制度,事先掌握直销公司是否有行超越法律之外的事情。 萧裕珍:直销实为一种新颖的行销方式,但被社会大众所误会,透过公听会及公平法的修订,期望能导正其形象、有助于品牌的建立及永续经营的目标能达成,对消费者的保护、公权力的执行,及维护法律的尊严,亦能毕其功于一役。相信透过公听会及立法,必能为新颖活泼的直销事业带来助益。 谢锦川:直销商品的管制与评定标准,是否有不实,要更合理且合法化,并需建立业者形象。目前经营直销事业的人口众多,对社会影响极大。未来修法愿意综合各位的意见,以安定社会、肯定大家的努力为前提。 李久慈:各位专家一致认为公平法有关直销管理办法需更严谨规范,1992年实施的规定,由于当时直销大环境不明朗,因此对于直销事业的管理,实属原则性的规范,公平法第8条及23条只是初步的原则并无明确的标准。商品价格及参加费用是否要订定更严谨的标准亦需明确化,目前采用事前报备制,是否要采每年核准,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而已。直销在台湾已是一个重要的商业行为,其经营的原理、原则也非常清楚,直销公司在法律的分际与自律上也多有共识,但如何在修法时,对直销公司的管理与规定能更严谨,仍是为大众所深切期盼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47期,199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