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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闻、问、切,为产业开创美好明天
《总论篇》
什么是业者要的?什么是政府该做的?
─针对公平会修法方针与可行性之建议
台湾直销业最近3年正面临到大环境不景气、竞争情势改变、经营策略调整的阶段,多数业者与经销商都深感「守成不易、开创更难」,积极在服务、教育、公关行销等方面努力,以求专业性与竞争力的提升。在此阶段,直销业整体如何摆脱早年老鼠会的阴影与形象不佳的印象,除了业界的共同努力之外,政府、学术、传播媒体则又扮演了公众仲裁的关键角色。
最近公平会直销专案小组针对过去6年主要直销事业的经验与案例,草拟了一份「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拟将原有管理办法由8条增修为25条,草案甫出炉就引起业者极大的关注。由于业界迄今并无代表性的公会团体,将近300家业者个别意见与声音无法整合。
「直销世纪」杂志鉴于此事攸关直销业权益至为重大,便主动邀集业者、公平会官员举办座谈会('98年12月10日),充份沟通交流,并将相关修正条文改以问卷形式,广为征询业者意见。除此之外,又邀集业内熟悉法规之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统筹汇整业者意见,整理成书面文件,以期在修法作业付诸实施之前,充份反映民意,维护业者与参加人权益,并为直销事业整体创造更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
充分揭露资讯的吊诡
针对公平会此次修法的动机与目的,我们绝对予以肯定。因为「创造一个公平而自由竞争的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与业者的经济利益」,确实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唯此次修法的方针,似以「充分揭露资讯」做为达成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那么在目的与手段之间,是否有其严谨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又是否会产生其他预期的负面效应?颇有争议的空间,值得探讨与进一步沟通。
在深入探究管理办法之各项修正条文的内容之前,似应先对法规中所谓公司与参加人的关系与定位做一厘清,直销事业的本质在于「建立行销通路」,亦即直销公司系透过为数众多的直销商(即能加人),建立无店舖式的产品行销通路,并做为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联络的桥梁。但由于直销商组织具有「三位一体」的特色(同一人可能扮演独立经营者、销售员、消费者三种角色),各人由于参加的目的与动机不同,遂有不同的努力与投入程度。根据公平会统计,大部份的参加人,仍仅止于消费者的角色。这种情形,增加了公司管理的复杂度,更由于参加人的门槛极低,来去自如,公司对参加人行为几乎没有约束力,仅能透过道德劝服、组织教育、经营理念宣达等方式,做正面与善意的宣导。
虽然如此,积极的直销商(参加人)与公司的关系则为「生命共同体」,绝非对立。直销事业的舞台与活力,皆展现在积极的参加人身上,所谓「创业与致富的机会」,亦系针对参加人的可能所得而言,至于直销公司的管理,则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
经营不善与蓄意违法有别
了解上述的本质,我们可进一步探究直销事业在经营上所发生的一些问题与解决之道。根据公平会的统计,从1992年实施公平交易法迄'97年底为止,向公平会报备登记的直销公司共计844家,而至'98年底实际营运的直销公司有240家,显示已有604家公司停止营业或退出市场。根据公平会出版案例集,过去6年违反公平交易法或直销管理办法而被处罚的公司共计50家,占报备公司总数的6%,相较于停业或退出市场的72%,仍居少数。由此可大致将直销事业所发生的问题,归纳为经营不善或蓄意违法二类。
在经营管理不善方面,常见的现象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专业不足─由于经营者不懂直销,又欠缺专业行政管理人才,以致在产品规划、组织拓展、制度设计等方面都可能产生瓶颈,大多数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的公司都属于此类。
2.财力不够─不论是外商挟著庞大的国际组织,或本国新创的直销事业,在当前逐渐成熟的经营环境下,要成功建立行销通路所要投入的资本与营运资金都较10年前高出许多。由于政府并未规范直销公司的资本金门槛(许多其他特殊行业都有此门槛),以至于许多个人或中小企业抱著试试看的心态来成立直销公司,结局大多是因资金不足而收场,后续遗留的问题亦无法解决。
3.报备疏忽─在过去遭受公平会处罚的直销案例中,有一些是属于业者管理上的疏忽。例如:新增加产品项目、奖金制度修改、促销奖励计划、产品价格与积分改变等,这些直销公司常见的异动事项,许多公司都疏于向公平会反映,有可能遭受处分。
4.产品纠纷─任何行业与消费者之间都有可能产生产品使用上的纷争,但直销公司最忌讳发生这一方面的问题,因为少数案例可能严重影响到公司的业绩与信誉。大多数的公司都以产品责任险以及专业机构的佐证,来确保消费者对直销商品的信任度。
订定门槛,防杜投机
就以上常态经营所衍生的问题,建议公平会所应采取的立场如下:
1.以市场机能、自由竞争为原则,让直销业在优胜劣败的自然法则中进步、茁壮。
2.似可参考韩国、大陆对直销事业的管理,在资本金与营运资金的准备上设定一定的门槛,并透过金融机构的担保(是否可行,尚待研究),以健全直销公司的财务体质,杜绝实力不足的公司任意跨入本行业。
3.加强产品责任方面的监督与管理,订定出适当的管理规范与赔偿条款。
在蓄意违法炒作方面,即属于公平会、媒体、直销业者最关切的直销违法事件,一般所谓的老鼠会或恶质直销公司以实际的案例来分析,大致可分为三类:
1.炒作制度、虚化产品─此类违法事件,以双轨制为代表,强调制度的简单、优越、快速致富机会,吸引大批抱著投机心态的人前来一试,其形态如同19年前的地下投资公司吸金事件,一定是先参加的人在赚后参加人的钱,并无真正的商品在流通。
2.高价产品、强迫销售─此类违法事件以三光吉米鹿为代表,透过高单价的产品、大型会场的团体压力,强迫被邀约来的人购买产品,并百般刁难不准退货,造成受骗者求偿无门。
3.更改名称、恶性倒闭─由于直销公司的申请并无门槛限制,少数不肖业者便利用此漏洞,利用人头广设公司行号,以规避公平会的处罚。此种恶质直销主控者多属一群资深潜训人员,以台湾中部的娜特莉亚违法事件为典型代表。
查缉不法,加强宣导
针对上述这类恶质直销事件的预防与处,建议公平会处理的方式如下:
1.将重大蓄意违法行为提升至母法,赋予公平会更大的执法权力。
2.防止虚设行号与恶性倒闭,同前文所建议,规范直销公司设立时需要有一定的担保,并提高资本金的门槛(但要确实掌握资金到位),或从年营业额中提拨一定保证金比率。
3.加强不法行为的查缉作业,根据业者、参加人举报,掌握业内少数不良份子行踪;并可考虑将直销公司主要股东与线头(首批参加人)资料列管,防止特定不良份子在市场中流窜。
4.加强法规宣导教育,针对新设立公司定期举办讲习班,教导新公司的经营团队熟悉相关法规与报备作业,并于讲习班中针对违法案例详细解说,以收预防之效。
除了上述针对直销公司的管理方案之外,在直销业内也有少数恶质参加人,结伙扰乱市场,要胁公司给予不当利益,破坏参加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其主要行为有以下几种:
1.与新设直销公司谈判,给予特定的优惠条件(奖金率、职级、津贴),并成为唯一线头(其他所有参加人必须为其下线)。
2.有组织性的大量进货,等到领取奖金后,再大量退货;或借由公司制度设计的漏洞,有计划的排线,争取最大的奖金,而无实际销货行为。
3.同时参加多家直销公司,蓄意破坏旁线组织,以拉人头做为主要手段。
针对上述恶质直销人的行为,建议公平会在管理办法中,亦增加对参加人行为的规范,以保障合法直销公司的权益。
不宜殃及合法业者
「打击非法,保障合法」是公平会与业界共同的期许,「直销管理办法」实施迄今已逾6年,相信公平会对于如何分辨合法与不法的业者与参加人应累积了一定的经验。建议在修法的过程中,务必要针对合法业者与不法业者的行为明确区隔,深入了解,重心应放在如何杜绝少数恶质的不法行为,而非增加所有业者的不便与困扰。
我们所说「充分揭露资讯」原则,有一假设前提,即所有社会大众都具有成熟的判断力和资讯解读能力,这与目前的实况并不相符。因此建议直销公司可加大资讯提交公平会的幅度,以让主管机关与相关专家做更好的管理参考。
但如前文所述,一些恶质直销行为的防杜,似未展现在这次修法的条款中,建议公平会在检讨法规的过程中,不能只针对个别判例来补救(事实上,过去的判例也未能迅速有效制裁到不法业者),更要从过去的案例中设法防范机制,防止类似案例再次发生;或者至少让居心不良者因要付出较大代价而不敢轻举妄动。
相信公平会在这次修法作业的程序中,必会多方征询业者与专家意见,更期盼业者重视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唯有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方能为直销业带来更好的经营空间。
《公平会篇》
以健全产业发展为根基,
定案前广征各方意见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及「直销管理办法」陆续施行后,在台湾经营十余年的直销产业,才算开始接受法律约束与行政部门的管理。
在公平交易法中,规范直销的条文计有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等。其中,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主要在禁止事业从事以拉人头即可获利的直销方式,但仅此条文,对实际上想参加直销事业的民众并不具保障,因此公平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授权给公平交易委员会订定「直销管理办法」,针对报备与检查制度、告知义务、解除与终止契约规定及禁止行为之规定等做更明确的规范指示。
管理办法新增条文业界关注
近几年来,台湾直销产业蓬勃发展,竞争激烈,相对的也衍生出一些问题。「直销管理办法」是否能更适切地规范到直销产业,进而保障合法、遏止不法,也成为业界人士讨论与关注的话题。而针对目前管理制度不足之处及直销活动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公平会直销专案小组在'98年11月中,公布了「直销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将现有条文从8条增为25条。
这项修订草案引起业界高度重视,而新增条款的重点则包括:
1.直销公司应定期公布营运情形及财务报告,供参加人随时查阅或抄录,以使公司财物资讯全面透明化。
2.直销事业对其参加人从事与多层次销传有关的行为需负管理义务。
3.直销事业应于开始实施直销事业30日前向公平会报备。停止或暂停营业时,也应提前30日先行报备。
4.直销事业招募未成年人参加时,应事先取得该参加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并附参加契约。
5.明订参加人于订约日起14日内,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在解除契约生效后30日内提出退货者直销事业应于7日内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的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的费用,不得借故拖延。若是参加人在14日的解约期过后才提出终止契约,并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提出退货申请,则直销公司应于14日内,以原价格之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的商品,但得扣除已经给付的奖金或报酬及价值减损部份。
6.直销事业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系从事直销行为,不能以招募员工或其他名义为之。
7.直销事业或其参加人以成功案例或迅速致富案例来推广、销售商品及介绍他人加入者,应具体说明其组织总人数及总销售量。
8.直销事业在参加人加入其组织或计划前,应对其施以直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申诉途径之教育训练。此项教育训练费用,应由直销事业负担。
执行无时间表以充分沟通为要
这样一个「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的公布,其精神与方向何在?针对此点,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郑优特别提出说明。他表示,管理办法的修正主要是配合公平交易法母法的修正(母法在立法院已经一读通过),同时公平会也趁此机会,检讨过去几年来对直销事业之管理情形,在办法上有需加强或规定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并参考其他国家的管理规章,希望透过此次修法能真正达到保障合法业者、遏止非法的目的。
至于草案修订的过程为何?有无施行时间表呢?「行政机关修法时会先确立目的,接著再提出修正草案,行政程序绝对会公开化、透明化。」郑优说,草案并不代表定案,草案拟定完成即召开公听会征询业界意见,公平会希望业界针对困难处提出说明,大家站在为业界未来良性发展的立场,做坦诚沟通。
郑优表示,草案是由直销专案小组先行提案,并经过公平会9位委员(4位法律背景,5位财经背景)一起参与会议,沟通过意见,内部达成共识后再来听业者的声音;整个从搜集资料、汇整、内部沟通到草案公布,大约花了1年时间。
「这个修订条文并无所谓的施行时间表,基本上是配合公平交易法母法的修正。若母法在这个立法院会期('99年元月底)能通过,我们当然希望能尽快配合实施。另外一个方向是,若此会期立法院来不及审查公平交易法,因直销管理办法属立法授权(由主管机关订定即可),必要时公平会也可以先行修订。」
对于部份业者反应,此次修订草案中,有些条文明显是针对某公司曾发生的个案增设,对此说法,郑优说:「大多数增订的条文是根据过去几年执法经验而来。」郑优以第十八条规定为例表示,安丽直销商吸金事件让公平会在公司是否对直销商负管理义务有些思考,公平会认为,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彼此是契约关系,在此情况下,不可能要求公司对直销商负连带责任,因此公平会所谓的负「管理」义务,并非要公司什么都管,而是要求公司「应予善良管理之注意」。
「善良管理之注意就是在正常情形下,照常理去注意了解,若直销商在外违法情事已众所皆知,公司却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疏于管理,公平会就会要求公司负行政责任,可能受罚款处分。」
修法考量希望兼顾公司个人
至于引起最大反弹声浪的「报备单位成本」,郑优表示,公平会的考量点在于直销产业在销售过程中比传统行业省却很多环节,产品价格应相对下降;基本上,公平会不干涉产品价格,让消费者知道单位成本的参考基础,是以维护消费者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
「当然,若业者提出之执行困难点比上述立基点更具说服性,公平会也不是不能接受。」另外,关于第四十条公布财务报告及营运状况的条款,郑优强调,这项条款的目的是希望参加人参深入了解想参加的公司,同时参考美国的「商业机会法」,希望公司将财务情况告知参加人,让参加人有一个决定基础。当然,也要考虑那些可以公布,那些不能公布,基本上是以兼顾公司与直销商双方的立场来考量。
过去几年来,台湾直销产业的规模日渐扩大,如何适切管理成了主管机关的大考验。而平时,公平会对直销产业的「管理方式」为何?郑优说,公平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对直销事业做检查及调查(有人检举时)的动作。
前者是对已报备的公司做不定期的拜访,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形、有无与参加人签订契约、在营业现场有无准备资料让参加人查阅、退货办法是否确实执行等。而调查工作则是接受检举,调查有经营之实却没有报备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等。
郑优强调,公平会十分重视检举,也希望民众多提供一些证据资料据实举发不法;只要书面陈述,留下真实姓名与连络方式,寄到公平会即可。若涉及公共利益,公平会定会深入调查,并随时将处理状况告知检举人。
郑优重申公平会广纳各方意见的用心。他指出,草案推出后,公平会除了举办公听会与业界沟通外,也透过公开场合或网路公布草案,目的即在于广征各界意见。「站在让产业健全发展的基础上,我们呼吁业者勇于表达意见,公平会将以非常开放的态度来接受与评估。」
未来一、二年内,公平会计划与业者相关机构团体合作举办法规宣导活动,若公会团体的组织有需要,公平会也乐意派人前往讲解、宣导。同时,公平会的服务中心专线(02-23517567)也欢迎业界人士多多利用,有任何关于产业经营的问题,都可透过此服务专线来咨询。
公平会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重点提示
1. 直销公司若有关系企业,其国内外事业名称、所在地及持股关系,应于开业前30天,以书面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2. 2.直销公司销售之商品或劳务种类、性能、品质、价格、单位成本、用途等,应于开业前30天,以书面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3.直销公司于参加人加入直销事业前,应详尽告知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品质、价格、单位成本、用途等事项。
4.参加人于解除契约生效后30日内提出退货者,直销公司应于7日内退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之费用。
5.参加人于终止契约后30日内提出退货者,直销公司应于14日内,以原购价格之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6.直销公司应每季提供经会计师核阅之前三个月财务报告及直销营运情形,陈列于各营业处所,随时供参加人查阅。
7.直销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之直销营运情形,陈列于各营业处所,供参加人查阅或抄录,内容应包括:(1)参加人加入或退出人数及总人数,(2)营业收入,(3)处理退货之总额,(4)佣金与奖金支付情形。
8.直销公司不得以违背其直销组织或计划的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而影响其他参加人之权益。
9.直销公司不得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
10.直销公司对于其参加人从事与直销有关之行为,负有管理义务,以防止参加人以不当行为从事推广活动,或假借名义募集资金。
11.直销公司或参加人以刊登广告或其他公开方式招募参加人时,应明确表明,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进行。
12.直销公司或其参加人在发表成功案例时,应具体提出其建立组织之期间、总人数及销售额等证明事项。
13.直销公司应于参加人加入直销组织前,施予直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申诉途径之教育训练,教育训练费用由直销公司负担。
14.直销公司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发展状况,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停止或暂停营业者亦同。
15.外国企业于我国境内从事直销行为,亦适用本管理办法。其参加人或第二人引进该事业之直销计划或营运规章者,亦同受本法规范。
《业者篇》
「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研讨会记实
此公平会大手笔的修法,为业界带来极大的震荡,直销管理办法会被修改成什么面貌,更攸关产业今后的发展。为了在修法之前,让业者有申诉、参与的空间,本刊特举办直销管理办法研讨会,邀集公平会代表与专家业者,针对相关条文提出说明与建议,并聆听业者的声音,以下为研讨会内容摘要。
时势所趋,正视修法的必要
李久慈:法案修正条例的改变,意谓现今经营环境日趋透明化;直销世纪杂志长久以来以业界代言人自我期许,所以在公听会尚未开始之前,便率先与业界做良性的互动。
事实上台湾直销事业,在良好法规的护航下,过去6年有显著的成长,又因为有越来越多人口加入,使直销更为全民熟悉。随著时空的转移,面对社会的快速变迁,直销产业结构亦不同于以往,而规范直销产业的法令条文确实有修改必要。翻开过去的历史,有关修法的座谈会,业者通常参与意愿不大,或许中国人传统的观念,认为和法律沾上边的,还是少碰为妙;但如今法律是生活的一部份,更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不重视,就像一艘船漂泊在茫茫大雾中,不知何时会撞上冰山?
修法是必经的道路,唯众人的智慧,才能得知道路是否可行。因此在法令定案之前,政府应加强与业者沟通,让业者得以充分表达意见,权益不致受到剥夺。
公平会修法,用心良苦
郑优:公平会的修法作业从'97年底就开始酝酿,'98年2月初,正逢委员会改组,并同时成立直销专案小组,修法的程序才确实展开。直销管理办法是用来规范直销经营的法规,修法的目的,是希望让合法的业者得到保障,让不法的投机者在市场上消失。
林东昌:根据公平会对直销产业调查的结果,仍有三分之二的人担心,不正常的直销行为会影响整个产业的发展,要如何建立良好的形象,是全体业者的责任。在草案公布后,受到许多来自业者的反弹,对于这样的回应,公平会不但不感意外,相反的,希望业者可以站出来,大方表示意见。
陈得发:直销所处的环境与其他产业不同,需要政府特别立法规范、管理,协助步上正轨。以往由于直销受到太多负面事件的冲击,使得产业形象受损,业务推广难上加难。以往法律制订过程,很少让业者共同参与,而这一次从公平会积极参与座谈及开办公听会等举动来看,可见公平会在修法时是有所依据,而非一意孤行。
立法是遏止老鼠会,而非开倒车
康腾辉:翻开早期的直销史,每发生一次事件,政府机关就想立法、禁止或管制。当然政府单位打击不法的出发点是良善的,但可否不要动不动就去管理正规的业者?
仔细检视修改条文,难免与人有开倒车的疑虑,譬如所谓单位成本应该反过来由公平会决定是否公开或释放,不是要求业者公开单位成本,甚至应该要求那些可能涉嫌不法的公司,公布其所有的单位成本;此外,要使参加人免于受害,不是公开财务状况就可幸免,真正在运作组织、玩弄奖金制度的人,针对法令势必有其对策,让主管机关无法抓到把柄。
吕荣海:在此有几点意见:1.有关报备内容的变更,修法是在变更后15日内完成,在此建议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2.执行退货的问题,产品的价值认定标准何在?应需更详细规范。3.参加人之权利义务,其中表明公司有防止参加人不当行为的义务,这条规定不可光凭寥寥数语就可带过,而是会形成公司如何去承担责任的问题。还有中央法规第五条规定,涉及人民权利义务,应以法律明订之,不可视同行政命令来制订。
业界针对修法议论纷纷
陈尚政(崇贤公司总经理):基本上公平会修法的动机是值得肯定的,但作法则有待商榷。既然公平会在面对时而报备、时而撤销的业者管理上大伤脑筋,是否考虑以每季或每月举办公交会报的方式,让业者反映问题所在,诉诸大众,一来可以约束不法业者,二来可以让社会大众更了解直销这个产业。另外单位成本及营运情形的公布,有可能变成恶质业者打击业界的工具,反而导致合法业者生存上的困难。
过去由于业界缺乏团结,公平会并未采纳业者意见;所以目前堪虑的是,经过座谈会、公听会之后,是否会有成效?政府果真会广纳意见?因此呼吁业界,我们不是一盘散沙,我们要团结起来,督促这次的修法合理化。
李蒨蔚(双鹤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整个草案的细部规定,以业界的立场来看,不禁让人质疑修法能否真正落实。政府应该站在辅导产业的立场,而不是把整个直销产业都视为劣质的坏老鼠。其次修法内容上,部分似参考证券交易法来制订,试问两种不同的规范标的岂可等同视之?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精神是否适用于直销界,实在有待考量。
张洪金叔(King 3公司总裁):每个行业都要以伦理为基础,所以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是否先由政府机关成立一个公会,而不是每次等到要立法的时候,产业才有凝聚团结的共识。如果由政府领军,加强教育训练,直销产业才可以真正获得成长。
魏方(万典公司代表):有两种直销公司:一种是刚成立的小公司;另一种是做不好要转型的公司,这些应该才是公平会所制订法令规范的对象,而不是处处牵制合法业者。公平会自许是直销业的领导管理者,当业界发生问题的时候,主管机关应该站在第一线做查证,消费者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陈誉铮(泛博公司副总经理):目前直销公司的管理采报备制而非核准制,如此薄弱的产业,要让它蓬勃发展,不可一味抑制,而须细心灌溉呵护。
此次修法公平会决定得稍嫌急促;而业者的反应,公平会是否会参照?酌,还是仍按原意执行,则有待检验。
吴昭德(克缇财务部副总经理):第一点,直销管理办法是属于行政规章,一旦公平会通过,便可实施,不需送交立法院立法。第二点,公平会是采合议制,对直销业并不甚了解的委员们,在投票后所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业界所要的,因此建议其他未出席的委员,有参与公听会的必要,以确实了解业界所面临的问题。第三点,过去业界漠视法律修订,如今召开座谈会、公听会,到底是危机还是转机呢?如果业界没有持续和公平会沟通,势必会前功尽弃,无任何进展。
黄淑慧(红典公司总经理):在亚洲地区,台湾算是直销经营环境比较良好的地方。事实上,直销产业经营的难度是相当高的,不但公司与公司之间要比产品、比文化、理念、财力、教育训练的能力,还要比经营团队是否扎实以及领导者是否刻苦耐劳等。这次的修法,如果真的落实,会造成很多正派经营者的困难。由于直销参加人良莠不齐,不能只凭缴交几百元便有查阅公司财务的权力;另外修法要求公司还需承担参加人加入前的教育费用,这笔额外的成本是相当重的,许多直销公司可能无法负荷。
在这次座谈会及公平会举办的三次公听会之后,公平会委员郑优允诺,会整合业界的意见,并结合专家学者的看法,以达修法合理的目标。目前国内经济不景气,进出口、金融业均面临萎缩的同时,此刻直销业界对修法的热烈参与,充分展现直销的旺盛生命力。大体而言,业界对此草案修订的美意是肯定的,但由于修法内容攸关直销公司以及直销商的生存与发展,期盼公平会能够仔细评估,以真正保障直销产业,使之朝健全方向迈进。
业界对直销办法新增条文的看法
针对此次公平交易委员会所提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的新增部份,为了解业界看法,确实反映问题,直销世纪杂志特别设计了「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意见调查表」,以广征各家业者对新增条款的看法。截至'98年12月20日止,问卷总计回收47份,整理如下:
1.直销公司若有关系企业,其国内外事业名称、所在地及持股关系,应于开业前30天,以书面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共25家同意;22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为避免直销公司以不实之宣传或广告虚报公司财力,必须明确报备以便将来依法有据,这也是为保障直销商既有的利益。
不同意者认为,中央主管机关管理的重点应以直销业务本身为主,无关的事业不用纳入管理,此外关系企业中不相干的股东也应保有其隐私权。此法在执行上较困难,若更正为开业后30日内较可行,最好是能改为不需报备持股关系,只需提供总公司及负责人、地点等即可。
2.直销公司销售之商品或劳务种类、性能、品质、传格、单位成本、用途等,应于开业前30天,以书面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共20家同意;27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在单位成本之认定上,各家公司标准均有差异,为求公开公正,理应在30天前以书面明确报备。
不同意者认为,单位成本属公司营业机密,所有行业均不公开,直销公司自然也不需公开,而且单位成本的定义不同,是否为进货成本﹢管销费用﹢奖金,无从得知。事实上报备的单位成本无法以进货价格认定,因为其他管销费用等也会影响营业成本,只要价格合理,不应公布成本。
另一方的看法认为,单位成本可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但不宜公开。主管机关所要做的其实是控制末端售价,而非单位成本,尤其某些特定项目,也不宜由中央主管机关介入管理。(此题表达不同意看法之业者中,有6家特别注明只针对单位成本一项。)
3.直销公司于参加人加入直销事业前,应详尽告知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品质、价格、单位成本、用途等事项。共15家同意;32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为避免争议,应事先告知不同意公布单位成本,因参加人非公司股东,其他如合理的末端售价、合理的利润,或进货价(会员价)和建议价等则无所谓。
不同意者认为,由於单位成本含研发的临床智慧等其他成本,因此只需告知主管机关,不必公开,以免招致困扰。此外,单位成本的告知,并不能有效提供辨认公司好坏的资讯。(此条款修改部份系增加单位成本,持反对意见者亦皆针对「单位成本」部份提出质疑。)
4.参加人于解除契约生效后30日内提出退货者,直销公司应于7日内退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之费用。
47家皆不同意,说明:
所有填写问卷的业者皆持反对意见,若要求退货,应在奖金未发放前,否则奖金一旦发放后,则追回不易,且运输成本已支出,同时也增加了业务的不确定性。最好是在解除契约时便要求退货,不超过30天,而参加人按退货办法完成退货程序后,应于7日内退还所有剩余产品,但需扣除当初购买商品时所缴交的营业税和手续费,并且商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退货时参加人需提供完整的相关文件,如发票、折让单、商品退货退出表格,15个工作天退费。
5.参加人于终止契约后30日内提出退货者,直销公司应于14日内,以原购价格之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
共26家同意;21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以产品未拆开为原则。
不同意者认为,退货需有合理的规范,如果奖金已发放,应扣除发放奖金,但如有涉及个人卫生问题,或使用期限已过,应先严明不予退货。
6.直销公司应每季提供经会计师核阅之前三个月财务报告及直销营运情形,陈列于各营业处所,随时供参加人查阅。
47家皆不同意,说明:
业者认皆持反对意见,传统事业均无此硬性规定,为何直销公司必须如此?对直销公司是否过于严苛?如此不但增加了公司的营运成本,且各公司所委托的会计师良莠不齐,公信力将被质疑。对于累犯或曾有重大处分的公司可如此要求,但对正派且绩效良好者,此举无异是一竿子打翻一条船,破坏同业之间的和谐,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形成大则愈大、小则愈小的市场。
7.直销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之直销营运情形,陈列于营业处所,供参加人查阅或抄录,内容应包括(1)参加人加入或退出人数及总人数;(2)营业收入;(3)处理退货之总额;(4)佣金及奖金支付情形。
47家皆不同意,说明:
此题业者皆持反对意见,认为此属公司的内部商业机密,应以备查方式,提报公平会即可而不需陈列,公司每天都有陌生人进出,公开陈列易让有心人士有机可乘,危及商机。参加人既非股东、亦无专业知识,自然没必要查阅,只要对主管机关公布即可。
8.直销公司不得以违背其直销组织或计划的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而影响其他参加人之权益。
共42家同意;5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直销公司应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一位直销商,不过何谓「违背直销组织或计划」,仍需明确界定。
不同意者认为,在有条件下公司有权斟酌情形。
9.直销公司不得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
共46家同意;仅1家不同意,说明:
大部份的受访者皆认为所谓的「不当方式」,必须明确其程度,最好有范例可参考。
10.直销公司对于其参加人从事与直销有关之行为,负有管理义务,以防止参加人以不当行为从事推广活动,或假借名义募集资金。
共17家同意;30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公司与直销商之前都签有合约,若合约内载有此项,则公司责无旁贷,负此义务,但最大问题是该如何搜证,且不同意以连坐法来处罚直销公司。
不同意者认为,直销商为独立个体,只能约制,无法强制,尤其直销商与公司之间为合约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故不宜以「管理」二字来规范,但事业手册应有规范说明,募集资金等与直销无关的行为,不应列入管理范围,直销公司应明确告知参加人不得从事非法的吸金行为。
除此之外,需加上如公司查证不当或违法事实时,应终止其契约,但直销商的不法行为,如果不是公司示意或误导时,应由直销商自行负责等条例。
11.直销公司或参加人以刊登广告或其他公开方式招募参加人时,应明确表明,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进行。
47家皆同意,说明:
大部份的受访者皆同意直销公司不可有挂羊头卖狗肉的欺骗手段及行为,以避免参加人或应征者受骗。
12.直销公司或其参加人在发表成功案例时,应具体提出其建立组织之期间、总人数及总销售额等证明事项。
共32家同意;15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如此一来可公正视听,不过要立案执行似乎很困难,由各直销公司自律来实行较有可能,也必须考虑直销公司是否有夸大,及快速致富等不劳而获的说明。
不同意者认为,成功案例不一定是数量指标,建议改为以文字提出具体数据,况且组织、销售额等为直销商私人资料,应有隐私权,并按其自由意愿发表之,不能用法令强迫公开,以免造成人身危机,暴露个人收入、形成被绑架的对象。另外,直销商总人数、销售额的升降,每月不尽相同,发表时只要达到激励现场的目的即可。
13.直销公司应于参加人加入直销组织前,施予直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申诉途
径之教育训练,教育训练费用由直销公司负担。
共26家同意;21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这个作法可健全直销并提升素质,但强调的是使用者付费,应平均分摊成本,且须由主管单位举办定期讲座,供各公司参与,以便培训相关人,并以证照方式来管理人员,或可于加入时由参加人自行参阅公司所提供的书面资料。
不同意者认为,此类教育训练法标准何在?建议由公平会统一训练,经主管机关列印教材文宣,业者加强配合宣导,再凭结业证书加入直销公司,费用由参加人负担。
14.直销公司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发展状况,资料保存期限为五年,停止或暂停营业者亦同。
共35家同意;12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希望以电脑储存发展状况,并可使用电脑资料库记忆。
不同意者认为,公司内部财务资料实在不宜公开,按月记载直销公司发展状况的书面资料,放置在主要场所亦不妥当,建议半年或一年记载发展状况,而且5年的资料保存期限对直销公司而言较为困难。
15.外国企业于我国境内从事直销行为,亦适用本管理办法。其参加人或第三人引进该事业之直销计划或营运规章者,亦同受本法规范。
共42家同意;5家不同意,说明:
同意者认为,不知如何规范。不同意者认为,对「第三人」的意思不是很清楚。
《直销商篇》
消弭不法、保障权益,直销伙伴期许法律为有心人打造美好环境
法律的制订,往往是因为有此需求。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因特定因素而衍生的纠葛,民法应运而生;因为必须惩处罪犯、导正社会风气,所以制订刑法;而对产业而言,当主管机关制订法律以规范之,则表示该产业发展已达一定规模,产值与问题同样都引起重视。
法律为产业蓬勃发展打先锋
通常法律制订之后,将带来一段时间的不适与盘整,而后,产业便能渐上轨道。以保险业为例,在尚未有法律规范时,人们总担心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良,不大敢将一生的保障委托这群陌生人处理;但随著观念逐渐开放,死亡、意外不再是忌讳话题,以及法律为保险业背书,这个行业终于走出阴影,逐渐获得众人肯定。
直销业与保险业有著相似的背景:同样都在他人的排斥下起家;从业人员同样被人视为过街老鼠,不是喊打就是避之唯恐不及;就连工作的状态都有些雷同,同样靠「人」为传递口碑的通路。因此,许多直销商常拿保险与直销相比,期许有朝一日,直销能成为继保险业之后,另一个由黑转红的产业。当然,其中重要关键点便在法律。
直销管理办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自此,直销业开始受到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与约束,但也开始有了合法生存的空间,在适应期后,直销业逐渐蓬勃发展,最兴盛的时期,报备业者还高达844家,参加人更有341万3千人之多(统计日期截至'97年年底)。然而,就如同语言每过一段时间会出现新的词汇一般,法律的适用也有其周期性,一段时间过后,受到社会型态改变群众观念日益开放、业者经营手法层出不穷、产品品项渐趋多元化等各项因素影响,法律逐渐有其不足之处;为弥补不足,就必须补增修订条文,使法律更周延完备。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特别耗费一年多的时间,集结所有成员之力,在'98年底推出直销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希望借由法律的力量,让业界更能蓬勃地朝正向发展。
经营事业应享有之权利义务
在此次公布的修正条文中,除了增添对业者的管理外,对272万名直销从业人员,亦新增了许多攸关其权利义务之规定:
1.修正条文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事业开始施行直销行为后,应将财务报告及直销营运情形陈列于各营业处所,以共参加人查阅或抄录。所公布内容包括:参加人加入或退出人数及总人数,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及公司年度经会计师核阅的财务报告与营运情形等。
公平会表示,增列此条文的目的在于使参加人得以借此明了所加入直销事业的财务状况,保障其权益,并进而促使产业资讯透明化。
2.修正条文第十五条规定,直销事业招募未成年人为参加人者,应事先取得该参加人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
由于曾有直销事业寒暑假以打工为名,招募未成年学生加入直销事业的情形发生,为保护未成年人之权益,避免引起诸多争议,因此有此项规定。
3.修正条文第十六条规定,不论参加人是基于什么原因,主动或被动退出直销事业,都可依同样的退货办法办理退货。
4.修正条文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事业对其参加人从事与直销行为有关之行为,应负管理义务,防止参加人有违法吸金、欺瞒消费者、违背善良风俗、触犯法令等不当行为产生。
此条款之增列是因为日前有关直销商吸金、以欺骗手法贩售产品的事件频传,但业者皆以此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为由而置身事外;公平会认为,直销商的种种行为皆与直销事业所提供的直销组织、直销商品有关,因此,直销事业应负有管理义务,规范参加人直销活动有关之行为。
权利义务分配需与公司共同执行
5.修正条文第十九条规定,不论是直销事业或参加人,以广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所从事业务为直销活动,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其他方式进行。
6.修正条文第二十条规定,直销事业或其参加人采取以成功案例或迅速致富案例之口头宣传为推广业务方式时,应具体说明建立组织之期间、总人数、及总销售量。
直销是个口碑行销的事业,其依靠口碑传递的内容,除了产品的有效性外,许多伙伴也会以快速致富、成功案例作为吸引人加入的诱因,为防止不肖经营者信口开河、宣扬不实,公平会要求业者及参加人在口头宣扬时,应提供具体的证明事项。
7.修正条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人加入直销组织或计划前,直销事业应提供有关直销相关法令及事业违法申诉途径之教育训练,费用由公司负担。
针对以上规定,业者认为,直销商非公司股东,无需向其公布财务报告及营运情形,且公布后会影响市场竞争,造成商业间谍大流行;此外,事业与参加人之间仅有合约关系,公司并未具有实质权力可约束直销商,而且直销事业经营难度较传统事业艰难,负担参加人训练费用将加重业者的经营成本。然而多数直销商却有不同的看法。
在关于直销业者应向直销商公布公司财务报表及营运情形方面,业者的反弹声音虽大,但如新公司直销商陈智洲却认为,资讯透明化是对直销商的最大保障,直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台湾对直销业仅采取报备制管理,在未有严格的守门制度下,直销公司素质良莠不齐,甚至有些公司心怀鬼胎,让直销商在选择加入事业时必须十二万分注意;但大多数直销人在经营事业前,都未能了解事业本质,误入陷阱的机会相当大,若公布公司资料作为直销商的选择依据,将有助于汰换劣质公司,保障消费者权益。
直销商心中的理想国
如新另一位直销商蔡丰名补充道,近日金融界爆发许多弊端,事业集团接连产生营运窘境,致使不少投资人受害;而直销商也好比一般投资人,加入公司、投入心血精力,为的就是谋得一份可以永续经营的事业;若稍有不慎而加入了所谓的地雷公司,一旦公司达成目的后一走了之,受害的直销商该如何自处,向谁追讨损失?公开公司的财务及营运状况,将使意图不轨的公司难以拓展业务,让想骗钱的公司无法生存,就直销商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举措是值得鼓励的。
绿基直销商王子聪更深信,只要确实落实资讯透明化,不仅可以促使业者朝正派经营,同时还可凝聚直销商向心力,进而洗脱一般大众对直销产业汲汲于利的不良形象。
此外,也许业者对直销公司应负直销商管理责任的规定感到不以为然,但直销商却认为事情本该如此,陈智洲举工程发包施工为例,上游公司转包工程给中、下游公司负责施工执行,彼此间虽为合作关系,一旦下游工厂发生问题,虽不能归责于发包单位,但上游公司也不能就此置身事外。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也应当以此模式相互分享成就、共同分担经营风险,彼此虽为合作关系,业者仍应善尽管理之责。
王子聪也认定公司应担负管理责任,他表示,在加入时,直销公司就应与直销商明文订定管理办法与罚则,一旦直销商有不当行为,便依所约定方式处分,有严格的规范,才能消弭不利直销的所有恶因,为业界营造美好前景;若未能预先防范,事件发生后,对直销商、对公司、对业界都将造成极大的影响,危及业界生存的基础。
由业者负担相关法令及申诉途径等之教育训练,亦是备受争议的条文。接触过直销的人都知道,教育训练是直销事业中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透过教育训练提升直销商素质,对业者百利而无一害,但有关直销商的法律常识,是否应当由业者负担教育费用呢?
在此部分,直销商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自企业管理的角度解析,认定「人」便是公司最大的资产,公司自然应当全权负责其教育训练的落实;另外也有人认为,教育一定得做,但却要考虑技术层面的执行问题、动员情形、场地等,由公平会印制小册子,要求业者购买,作为加入时必须提供给参加人的附件资料,亦是可行的办法。
站在不同的立场,就有不同的观点。业者认为万万不可付诸实行的条文,直销商却未必持有同样的看法,这样的结果,对应当互相依存、站在同一阵线的直销公司与直销商而言,似乎显得有些吊诡;若业者因法令施行而减损生存空间,因公布产品单位成本而失去商机,对直销商难道不会造成伤害吗?
资讯公开对直销商有利无害
公布公司财务报告及营运状况,可能造成公司机密流泄,成为其他人的攻击利器,许多公司也可能因此而无法继续生存,然而,「直销商要的是体质健全、能够长久经营的公司及事业,而非牟取一时暴利的短暂教获。」陈智洲如是说,「健全的公司不会因公布营运状况而受到影响,资讯透明化淘汰的是体质不良的公司,在未有法令要求必须公开营运情况下,这些公司也许可以短暂生存,但绝对撑不久。」因此,部分直销商也许会暂时失去依附之地,但日后所面对的,绝对都是经得起考验、可以放心投入的事业。
而在「直销销售的本来就该是物美价廉的产品,能让消费者一再重复使用,而非靠暴利维持营运成本」的立论下,公布产品的单位成本似乎也不会对正当经营的直销公司及直销商造成太大的影响,所谓「一分钱一分货」,只要成本、公司管销费用、直销商利润分配都属合理,公布又何妨?再说消费者反而会因此而更加肯定直销产品,缔造更好的销售成绩。
王子聪认为,现在直销产业乱象丛生,原因便在于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若有一部格的法令限制,直销产业目前「蓬勃发展」的假象也许会暂时受到抑制,但在盘整后,直销产业才能站在更好的立足点上,重新出发、创造更好的景观。
法律可以为直销商做的事
就直销商的立场来看,业者要成立一家直销公司并非难事,但直销商要判断业者是否合法、正派经营便如大海捞针一般困难,所以直销商需要一部能善尽把关责任的法律,成为其判断真假、选择好坏的筛子;此外,虽然直销商为数众多,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却充满著不安全感,自身权益的维护全得DIY,所以直销商需要一部能确实规范不法业者、保护直销商免于沦为鱼肉的法律,作为与不当抗争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直销商心中所希冀的,也不是全然一面倒、以打击业者为目的的法律,虽然严格的法令可以导正业界的发展轨迹、健全产业形象,但直销商也不希望因严刑峻法而使产业崩塌;选择直销作为终身投入的志业,谁不希望直销产业的品质提升、彻底清除所有的「地雷公司」?谁不希望直销产业得以在世人面前昂首阔步、拥有一席之地?谁不希望直销产业日益蓬勃发展、为所有参加人带来福祉?保障所有有心经营的伙伴、促使业界共荣,才是直销伙伴们心中所殷殷期盼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73期,1999/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