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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奖金制度的架构(一)

分类10 · 刘丰铭 · No.20
1992年2月28日「直销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并明订直销公司必须向公平会报备。从此直销这个行业正式纳入管理,不再妾身不明。也因为如此直销公司由最初报备的146家骤增到近400家。每一个公司都有各的奖金事业制度,称得上五花八门。一个想要投入这个行业的新人,除了产品、公司外,奖金制度也是选择的因素之一。 奖金制度并无绝对的好与不好。因为奖金制度是可以透过解说的技巧及与其他公司奖金制度的比较,凸显制度的特点,引导加入者的认同,使得加入者认为公司的奖金制度是最好的。其实严格来说,每一个直销公司在设计奖金制度时,要同时考量产品、市场、公司经营及组织发展等复杂因素。因此应该说每一种奖金制度对所属公司而言,都是最适合最完美的。决定奖金制度的好与不好,成功和失败,关键在人的运作。因为奖金制度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举例说:在同一个公司内,每一个系统都是销售相同的产品,用相同的奖金制度,可是往往所产生的业绩及组织形态却大不相同,关键因素就在于制度的运作。要有效的运作制度,首先必须对制度的架构及其内容有充份的了解,并且对每一架构所代表的意义及可产生的效果,详加探讨,才可正确的迈向成功之路。 奖金制度的架构简单可分为三部分:零售利润、业绩奖金、福利。各部份的内容与意义分述如下: 零售利润:零售利润通常是每个直销商加入后,经由零售就可直接取得的收入。一般最常见的零售利润率(毛利率)为30%,对于利润率的计算有二种模式,一种是以零售价为基准,一种是以直销商进价为基准。而在会计上「毛利率」正确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直销商价=零售毛利 零售毛利/零售价=零售毛利率 因为零售利润率有二种计算基准,容易造成混淆或误导,如果用上述的毛利率公式换算,当可澄清并可作比较。兹举例说明: 某直销公司奖金制度中零售利润率为30%,其建议零售价为1,300。 (a)以零售价为计算基准 直销商价=1,300×(1-30%)=910(七折进货) 零售毛利=1300-910=390 毛利率=391/1300=30% (b)以直销商价为计算基准: 直销商价=1,300/(1+30%)=1,000 零售毛利=1300-1000=300 毛利率=300/1300=23% 建立直销商成本概念 公平交易法实施前,直销公司可以规定直销商按照公司订定的零售价格来作销售,如果直销商未按规定零售,情节重大者,甚至可以取消其资格。而公平交易法实施后,依照第三章第18条不公平竞争之禁止,公司不得再硬性规定未端零售价,而代之以建议零售价。在中国人爱杀价及不好意思赚亲友钱的复杂情结下,造成建议零售价格不易维持。公司祇好在教育训练中加强宣导,建立直销商成本及费用的概念,正确了解每次的零售都有费用及人工,必须有合理的零售利润来回馈。而且直销既然是一种事业,事业存在的最重要任务是产生利润及永续生存。透过正确的教育,使直销商不放弃应赚取的零售利润。 有些公司的奖金制度并无零售利润,而是将零售利润转成化奖金发放,也就是直销商价等于建议零售价。如此一来直销商如果要以低于零售价销售时,自己要先赔钱,这种作法比较可以维持零售价格,也让直销商真正赚到利润。但对公司而言,要多负担约15%的营业税(假设毛利率为30%)或者将多负担的营业税转嫁给直销商,也就是提高零售价。对直销商而言,所得应和有零售利润者一样,但个人综合所得税的课税所得将因而无形中增加。依据财政部83.3.30.直销商所得税之解释令,零售利润属营利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中申请。该所得依记帐核实认定或按建议售价之60%为所得。举例说明:某甲一年内祇卖出一样产品,该产品建议零售价及直销商价均为1300元,假设该产品的零售利润为15% 如果为有零售利润之所得款:1,300×6%=78 无零售利润之所得额:1,3000×15%=195 许多人只单纯为使用较便宜的直销产品而加入成为直销商,而使得非直销商的顾客比例偏低,造成零售利润在直销商的收入中祇占极少的部份。 零售与业绩兼顾 因此许多新成立的直销公司,在零售利润的比率,也倾向降低,大抵由10%─25%,低于较常见的30%,而将降低的零售利润,在累积奖金及福利工作增加,来嘉惠直销商。 选择零售利润比率,在直销公司的奖金制度设计时,是相当困难的抉择,因为零售利润太高(毛利率超过35%),容易造成直销商过份倚重零售,零售收入在其收入中所占比率偏高,因而无暇去发展下线组织网,使业绩停滞,失去了直销组织发展,造成业积倍增的意义。但如果零售利润偏低(毛利率低于10%),虽然销售心理障碍小,但因销售利润低,销售意愿诱因也降低,零售业绩也导向偏低,容易造成太偏重组织发展甚至坐享其成,因为收入来源大部份得靠整个组织的总业绩来决定。 产品成本价的高低也是影响零售利润的重要因素,高成本价的产品,如果零售利润偏高,更容易造成产品零售价格更高,造成销售不易或购买者稀少性。低成本价的产品可订较高的零售利润。但不管如何回到前述的偏重零售或偏重组织发展的问题上。 零售业绩是直销事业所有业积的主要来源,不管对直销公司或直销商组织而言,整体业绩如果只是靠直销商的消费,是非常危险的,应该是积极地拓展零售组织网,造成每月稳定的销售,并赚取零售利润以及业绩奖金,才是正确经营的方式。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0期,199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