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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事业之普查实务
每年暑假(六、七月)期间,直销事业均可能接获普查人员通知将前往公司进行普查,何谓直销事业普查?直销事业之普查在公平交易法上并无直接明文规定,亦与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四订定之直销管理办法所称之「业务检查」有所不同,则直销事业应如何配合办理,应提供哪些资料?面对普查人员之问题,又应如何回应?普查纪录表应如何填写?以下将针对前开问题,就公平会现行普查作业实务,作一简单之介绍。
透过普查 实际掌控直销市场之动态
依据公平会92年度直销事业普查结果(93年度普查结果尚未统计完成),向该会报备之直销事业计有778家,其中已办理公司解散登记者44家、已办理公司停业登记者(含停业、歇业)43家、搬迁不明者135家、现场无任何营业迹象者51家、已停止从事直销行为者82家、仍继续从事直销行为者423家,足见已报备之事业中实际确有运作者,仅占54%,余将近半数之事业于报备后因营运不佳甚或未曾实际运作,而有未从事、暂停营业、他迁不明、解散或停业等异常情形,公平会为了解向其报备从事直销事业实际经营状况,俾期掌握该市场经营动态,自八十五年开始每年均办理全面性直销事业普查,以利其有效管理之目的。
普查计划于每年第一季(1~3月)规划办理,全期作业至第四季(10~12月)结束,针对已报备、未撤销之各事业进行实地访查。该计划包括行前普查人员专精讲习作业、实地普查、普查纪录汇整、提报委员会议、建置直销管理系统档等。该计划系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即直销事业依法应备置之经营资料、及应提供资料之义务,应配合普查之办理。倘受查访事业有妨碍、拒绝或规避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三条之四所定之管理办法者,依第四十一条规定处分。」即同法第四十一条前段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普查作业与配合
公平会办理直销事业普查,系委请各地方机关承办人员(一般为县市政府商业处、工商课、法制处室等人员)赴所辖区域之直销事业进行实地普查,普查内容概分为二:(一)实际有从事者:须提供参加总人数、营业额、营业处所、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等。此系为掌握有从事者之实际营业情形,所需之资料,为业务营运之基本、一般性资讯,毋须提供附件,亦较「直销业务检查」(详见直销世纪第141号,2004年9月号『漫谈直销业务检查』)所须提供资料简捷。(二)未从事者:须注记未从事(可能另有从事其他非直销业务,得于现场提出撤销报备)、暂停营业(暂时无营业迹象,可能于将来复业)、搬迁不明。前开内容须填写于普查纪录表(如附件),乙张正反二面,(一)者填写反面,(二)者填写正面,最后须加盖公司及负责人印鉴章。
一般而言,普查时间约在每年七、八月,由县市政府人员亲自至各事业之主要营业所进行普查,其将持公平会所发之公函及其服务证明,另普查正式展开之前,公平会亦会发函通知直销事业配合办理,若对普查人员身分仍有质疑,
亦可直接向公平会洽询。
普查结果及后续
公平会针对普查结果,做以下处置:
一、「搬迁不明」、「现场无任何营业迹象」者,倘经主管机关登记「解散」、「命令解散」、「合并解散」、「撤销」及「撤回认许」,则注销其报备,并自报备名单中剔除。余将函请主管机关迳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等规定处理。
二、已办理停业登记,期满后未复业者,函请主管机关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等规定处理;余将请地方主管机关于停业期限届满后,依前开程序追踪办理。
三、另已停止从事直销行为,而未向该会报备停止者,将函告该事业倘无意续以直销方式经营,则请其尽速向该会报备。
四、至迁移他县市未依规定向该会报备者,将先行了解其实际搬迁处所,倘确有「主要营业所搬迁,未向该会变更报备」情事,即立案调查。
直销普查之目的,主要系为掌握该市场现存事业是否继续从事直销活动及经营概况,以为管理之依据,若无意续行直销之事业,除直接发函向公平会撤销报备,亦可透过普查办理撤销,若未经撤销但实际却未运作之事业,每年除须受普查,公平会得依直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随时派员进行业务检查,并须受公平交易法及直销管理办法有关报备、变更报备、参加人权利义务、直销行为之规范,另有税法之相关义务,对直销事业而言,可谓为相当重之负担,故若因直销推展不易或公司营运决策更动而未进行直销者,主动撤销报备可省却相当多之法定义务,不失为一最佳选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九十三年「直销事业普查纪录」
事业名称:
负责人: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普查日期:
所在地:
兹为 贵事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从事直销,依据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四暨直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委请地方主管机关人员赴 贵主要营业所在地查访结果如下:
一、未查得有直销营业情形
1.已办理公司解散(附解散登记资料,解散登记日期为 年 月 日 )
2.已办理公司歇业或停业(附歇业或停业登记资料.)
歇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起
停业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搬迁不明(未办理解散或停、歇业登记者)
该址另有 (事业名称)
4.现场无任何营业迹象(未办理解散或停、歇业登记,且未迁移,但无任何营业迹象者)
5.仍有其他营业情形,惟已停止从事直销
(停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已经向公平会撤销报备)
尚未
6.(勾选4或5者可续填本项)本公司自 年 月 日起停止实施直销行为已达一定期间,并同意以 年 月 日之普查纪录,作为向贵会补撤销报备之申请,并加盖公司印章为凭。
※依直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直销事业停止实施直销行为者,应于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并公告于其各营业处所,告知其参加人。」有关 贵公司停止实施直销乙事,应注意保障参加人权益(如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一至第二十三条之三规定办理退出退货等事项),以免触法。
公司
负责人 (盖章)
二、有直销营业情形
(一)基本资料
1.事业登记所在地(地址、电话、传真):
2.目前营业所在地(地址、电话、传真):
3.其他营业场所所在地(地址、电话):
(二)是否为外商公司? 是,国籍别为 国 ; 否 。
(三)开始实施直销之日期为 年 月 日
(四)是否销售无形商品(商品内容为提供劳务或服务)?
是,商品为
; 否
(五)主要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为(可复选)
保健食品 美容保养品 日常用品 健康器材 其他
(六)参加人总数为
人
(七)是否已依直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报备九十一年度之销售商品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
是 否 (本题限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报备者填写)
(八)是否已依直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经会计师签证之上年度决算报表备置于主要营业所?
是 否 (本题限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报备者填写)
(九)受查访事业有无其他建议意见?
以上普查纪录,经交受查访事业在场代表阅览确认无讹。
受查访事业在场代表签章:(职称) (签章)
(公司章) (负责人印鉴章)
县(巿)政府 (地方主管机关)签章:
访查人员签章: (职称) (签章)
审核人员签章: (职称) (签章)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42期,2004/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