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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事业筹组商业同业公会所面临问题之探讨
按公平交易法自八十一年将直销纳入规范以来,直销事业依据公平交易法所授权订定之「直销管理办法」规定向公平会报备,目前报备营业家数达七百余家,全年营业总额计五、六百余亿元。因此,直销事业在遵循法令,以及政府主管机关的管理下,行业规模逐年扩大,多数业者已建立稳健经营,长期发展的共识。公平会基于直销主管机关立场,对于辅导直销产业之发展,应责无旁贷,是若借由业者之自律规范,甚或筹组商业团体,不但能够促进直销产业的良性竞争,更可分担公平会监督管理之效。
目前直销事业虽有「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中华民国直销市场发展学会」、「中华民国直销协会」等团体,惟其性质与依法筹组成立之商业同业公会仍有差异,依据商业团体法规定:「区域内之公司、行号,均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加入该商业同业公会为会员」 (按即业必归会) 、「商业同业公会有依法接受政府机关、团体委办事项等之任务」(按指公会具有公益性质),准此,举凡有关直销报备、检查、宣导、动态调查、统计及研究发展等事项,或能透过立法程序由主管机关委托或会同商业同业公会办理之,此对于直销之监督管理,应有正面助益,相信公平会对于直销事业筹组商业同业公会乙事,应会给予支持并且乐观其成。
公平会曾经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邀集法务部、内政部及经济部等单位,针对直销事业倘欲直接筹组商业同业公会所面临问题举行座谈,谋求解决之道,结果发现目前「商业团体分业标准」并无「直销商业」,爰若欲筹组商业同业公会,势必于直销业者之营业项目增加「直销商业」,惟现行营业项目分类原则,经济部基本上则系以行政院主计处编印的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做为分类,最主要是根据其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类别,订定其营业项目。
目前确实尚无直销业别,而仍以其所销售商品批发或买卖业等,做为其所登记之营业项目。例如目前的网路或电视购物,仍以其实质上所销售商品的种类,做为其营业登记项目。另外,行业的成熟度亦相当重要,目前社会大众都知道「超级市场」所贩卖产品种类繁多,但已列为「商业团体分业标准」项目,因此,所贩售商品种类包罗万象的直销事业必须考量其已否达到社会周知的成熟度。所以,增加直销商业项目,尚非绝对不可能,然对于其他例如邮购及网路购物等行业,是否要求比照办理,及目前直销业者已加入之商业同业公会等团体之态度,亦需加以考量。
行政院主计处为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变迁实况,以联合国行业标准分类为基本架构,并参考国外行业分类在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七次修订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增加了无店面零售业,包括了电子购物及邮购业、直销业、其他无店面零售业等细类,直销业即包含单层与直销,可见以此种无店面零售的直销业等已获得国际社会与有关机关的重视与肯定。这将是直销事业筹组商业同业公会所迈开的一大步,接下来直销业者的营业项目何时能够增加「直销商业」,并列入「商业团体分业标准」,则将是直销事业可否筹组商业同业公会最主要的关键。
经对照经济部的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目前综合零售业包括百货超市业(百货公司业及超级市场业)以及其他综合零售业(便利商店业),显然已经将从事多种商品零售之行业予以纳入。依照前述营业项目系以行政院主计处编印的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做为分类的原则,只要取得该商业登记主管机关认可,比照超级市场业及便利商店业等,将目前行业标准分类中的传、直销业等无店面零售业纳入营业项目,则并非不可能,这也是目前直销事业所要努力的目标。
而有关各类商业团体应受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因此必须确认公平会是否为直销事业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根据上述会议结论,直销事业所贩售之商品或服务,种类繁多,举凡有营养食品、美容保养品、健康器材、旅游及健康检查咨询等商品或服务,均受有特别法之规范,且其对象尚不论其行销通路为何,若因该类商品或服务影响消费者之健康与安全,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即应责由该商品或服务之主管机关为必要措施。因此,就管理直销行为立场而言,公平会应为该直销行为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但若就管理其商品或服务而言,例如其所销售之健康食品、化粧品等产品,仍由卫生署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负责,职是,所称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仍应视其管理的目的而定,亦即,若直销商业成立公会,有关其组织会务方面的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对于其直销行为是否合法,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则为公平会,而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即应由该商品或服务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管理,例如化粧品含汞是否过量,健康食品有否违法等等,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则为卫生署。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48期,2005/0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