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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大翻修
最近直销业的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发生三个重大变动。其一是公平会搬家了!公平会已经在7月中旬从敦化北路长春路口的原址,进驻位于济南路一段2之2号的中央联合办公大楼上班;二是公平会的主委换人了!原任主委行销大师王志刚走马上任为经济部长,新任主委是原财政部国库署长赵扬清,她也是行政院内阁中,三位女性阁员之一;其三是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已送到立法院开始审议,几个修正的重点,不但将影响到国内经济体系的运作,对直销业也将带来冲击。直销产业业者自当注意本法的修缮。
端正市场交易次序有功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4年多以来,在素有行销大师之称的主委王志刚领导之下,致力于公平交易法的宣导教育工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企业竞争公平、及落实消费者保护,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对国内自由市场的交易次序而言,公平法的确发挥了某程度的功能。
今年总统大选过后,行政院内阁改组,在王志刚确定将转任经济部部长之后,新任主委赵扬清,以黑马之姿,自财政部国库署署长,跃升为公平会主委特任官。由于赵扬清厚实的财税资历与背景,对于公平会长期任用以法学为基石的委员或工作同仁来说,新主委赵扬清的专长,或许有截长补短的功能。
长期关心经济事务和产业发展,同时也是立法院极少数几位公平法专家之一的立法委员柯建铭就指出,公平法等于是经济宪法,也是一部专业性极高的法律,要担任公平会的委员、正副主委,不是法律、经济或企管学者专家,难以胜任,也因之新任主委赵扬清上任后的举措,就显得益为重要。
为了进一步提振公平法的功能,赵主委有必要针对多为大众诟病的部分企业联合行为、独占垄断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大刀阔斧的主动加以调查处理,来为公平会交出另一张漂亮的成绩单。
修改条文有重大变革
除了公平会主委换人之外,1991年2月4日完成立法公布程序,自翌年2月4日开始施行生效的公平交易法,也到了要检讨翻修部分条文内容的时候。因为公平法施行4年多以来,虽有初步的成绩,但是由于各项产业相关资料的搜集仍待加强,地下、非法经济活动依旧猖獗,许多市场上有关交易行为的不当商业习惯尚待改正,而国际上的经贸活动规范与秩序亦发生不少重大的变革,所以公平会便研拟了「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目前已通过行政院院会,正在立法院审查当中。这部修正草案若顺利通过,则我国目前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体制将会有相当程度的变革,而其中有部分条文的修正,也会对直销事业的经营有所影响。兹将行政院的「公平交易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修正重点,分述如下:
1.为顺应业者反应与节约行政成本及产业资料之掌握与统计等考量,删除公告独占事业之规定。(修正条文第10条)
2.删除市场占有率达1/5事业,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规定,以符实际需要。(修正条文第11条)
3.现行对于滥用市场独占力量等行为者迳处刑罚之规定,迭经业者反应过于严苛,且学者专家亦多次建议经济秩序行为之管理,宜以行政处理为优先,爰改采「先行政后司法」之处理原则。(修正条文第35条及第36条)
4.为求国家法制之齐一,避免司法机关执法之困扰,确保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及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爰参考刑法第27章妨害名誉及信用罪规定,将违反公平法第22条之规定者,修正为处行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且明定须告诉乃论。(修正条文第37条)
5.现行对于违反公平法规定之事业,公平会得先命令停止或改正该行为,必要时再处以罚金之规定,易导致事业存有可违反公平法一次而不会受处罚锾之侥幸心理,为促使事业养成守法观念,增强执法效果,爰增订公平会对违反本法之事业得迳处罚锾之规定。
(修正条文第41条)
6.明定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条文第49条)
直销产业不得稍有疏忽
以上修正条文的第5项有关公平会对违反公平法之事业得迳处罚锾之规定,是经营直销业者必须特别注意的。由于社会大众对所谓「老鼠会」的厌恶,连带使公平会对直销业特别投以「关爱的眼神」,对直销业者的一举一动监控特别严格,对于业者需向公平会报备的规则、办法查核特别紧,业界稍有疏忽,不慎忘了向公平会报备,轻则警告,重则处分。在现行的规定下,如果真属非故意且轻微的过失,还有改正的机会,但若公平法第41条按行政院版的修正条文内容通过,则将来直销业必定动辄得咎,除了有被罚锾之虑,犯了错就难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不过,立法院也不见得会完全接受行政院所草拟的修正条文。柯建铭表示,行政院对公平法第41条的修正条文,其基本精神是可以被支持的,但是否会造成公平会在执法时过于严苛,值得深思。他强调,未来审查到这一条的时候,有必要针对原修正条文适度调整,以确保善良合法业者的权益。
公平会现在正处于大变动的时期,新任主委新气象,公平交易法大翻新,而直销业的明天是不是会更好,就要看本次修法的结果,以及直销产业业者真正的市场实力了!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期45,1996/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