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华人直销媒体第一品牌 · 创刊于 1993
全球华人直销媒体第一品牌
None分类12

退出退货的权益知多少

分类12 · 公平会 · No.134
直销商常认为以电话方式通知直销公司表达退出退货之意思即可,然依法令规定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为之。另坊间部分直销公司于处理退出退货时,多有假藉各种说辞另行扣除刷卡手续费、营业税额、行政事务费、上线直销商已获领之奖金、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类此俱非属法定得扣除事项,公平会已有许多判定违法之案例。 内文: 我国直销法令为避免民众因人情压力或一时的激情而冒然加入直销公司,及避免直销公司的大量塞货,而订有直销商退出直销组织暨办理退货之机制,且无期间限制,以确保直销商的权益。按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一规定,直销商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直销公司解除契约,直销公司应返还直销商于契约解除时所有退货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此为直销法令赋予直销商之「犹豫期」;另外,若该期间逾十四日,直销商亦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直销计划或组织,直销公司仍负有「买回义务」,即依公平法第二十三条之二规定,直销公司应以直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直销商之退货商品。但直销公司依上开两项规定返还直销商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1)已因该笔退货而对退出退货之直销商给付的奖金或报酬;(2)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3)直销公司取回退出退货商品所需之运费(仅十四日内之解除契约适用之)。 首先,直销商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直销公司申请退出直销组织,且只要单方面不具理由的书面通知即可,直销公司无权拒绝受理,而须于三十日内接受直销商之退货申请。实务上,直销商常认为以电话方式通知直销公司表达退出退货之意思即可,然依上述法令规定应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为之,是口头上的意思表达仍未符合该等要件,另外有直销商虽是亲自到直销公司填写退出退货申请表格,然日后直销公司倘推诿指称从未受理该项申请,则往往衍生双方各说各话,而无明确的事证得以佐之,是直销商在屡行书面通知时,应特别留意事证的确保,最好是采行寄发存证信函的方式,且予载明退货商品之品目及数量等明细资料,以确认直销公司业已收受退出退货之书面通知。 再者,直销公司于办理直销商退出退货时,仅得扣除前三项法定得扣除事项,且不得向直销商请求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其间,法定所得扣除奖金或报酬部分,仅限于退出退货当事人因该笔退货所曾获领之奖金或报酬,至各相关上线直销商因该笔退货已获领之奖金或报酬,尚不得迳向退货当事人主张扣除,且亦不得扣除退货当事人未退回商品所曾获领之奖金或报酬;法定所得扣除商品价值减损部分,应斟酌退货商品之交易上特性与功能性,及退货商品之效用、可销售性等因素,如一般交易上均认为该退货商品已无交易上之价值或已丧失其应有之功能者,则获得认属可扣除之范围,至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若对退货商品之价值减损认定存有歧异,进而衍生争议,则属契约解除之争议事项,两边应就商品减损价额进行沟通、协商外,倘仍未获得圆满的解决方式,则应回归契约本质寻求民事救助。另坊间部分直销公司于处理退出退货时,多有假藉各种说辞另行扣除刷卡手续费、营业税额、行政事务费、上线直销商已获领之奖金、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类此俱非属法定得扣除事项,公平会已有许多判定违法之案例。 又直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直销公司不得于办理解除或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直销商应得之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详言之,前开退出退货之法定得扣除事项,与奖金有关者,为仅得扣除退出当事人已因该笔退货所获领的奖金或报酬,而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扣发原应给付予退出当事人的相关奖金。其立法目的,系考量直销极易沦为不肖商人的敛财工具,而就习见之各种诈欺敛财手段中,直销商亦常被要求于申请退出退货时,扣发与所退商品无涉之各项奖金或报酬,以减少应返还之款项,甚至达到阻扰退出退货的目的。且直销商倘因介绍他人加入及推广或销售商品而领取奖金,乃其应得之报酬,即使该直销商事后退出,亦不应受到影响,直销公司不得予以不当扣发,公平会亦有多起论以违法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直销公司或有以退出当事人之下线直销商未来亦可能申请退出退货为由,而事先扣留部分应发放之奖金,则不论其日后是否确有退还该扣发之款项,俱已违反前开法条规定。 另直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直销公司不得以不当方式阻扰直销商办理解除或终止契约之退出退货。详言之,直销公司于受理直销商申请解除或终止契约时,应依法于解除或终止契约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直销商退货之申请,并处理相关退货事宜,而不得另以其他不当方式为由,造成退出当事人之困扰与负担。其立法目的,直销商常被要求于申请退出退货时,须依直销公司自行订定之内部规定办理,否则不予退货,其间或可能涉有(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34期,200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