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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永续的必要认知

分类12 · 林耘生 · 1998 年 11 月号 No.71
事业永续的必要认知
台湾直销产业在'98年可说是事端连连;不仅部分体质不佳的公司纷纷竭业倒闭,即便是向来信誉卓著的业者,也状况频传。影响所及,直销从业人员信心受创、受经济不景气困扰的产业界犹如雪上加霜,对社会大众所造成的负面印象更是不言可喻。 深究事件背后主因,不外是事业经营或公司与直销商间权利义务之界定问题,究竟直销业者的经营之道为何?直销商又该有何认知?我们或可从发生的案例中记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以七月中某直销公司(贩卖建康床垫)爆发跳票事件为例,该公司副董事长坦言跳票主因有三:1.股票投资失利。2.开办国际线费用太大,尚未回收。3.转投资太快,利息负担沉重,且业绩下滑。倘若前揭表示为真,则不难发现该公司在财务处理及经营判断上存有若干瑕疵,以致种下祸因: 1.财务不独立:国内中小企业的通病之一,即是财务公、私不分,公司财务全由企业主依个人喜好支配,未能照公司发展现况为适度之调配,并建构独立、专业的财务制度,公司财务结构及调度依据,不仅在于企业主的聪明才智,更系于其喜怒哀乐,其风险可想而知。 2.经营判断失误:该公司大肆扩展海外业务据点,并从事多项投资,完全无视国际经济环境之变迁,其原因或系出于个人乐观之期待,或因「内部压力」(诸如本国或现有据点之市场业绩衰退)而不得不对外扩张。然而,不论企业经营体质如何健全,外在环境之变化,终究由外向内、由远趋近、由慢转快的反映到企业经营上,因应之道,在于了解外在环境变化的实质为何,进而检视企业内部经营体质是否足以应付变迁。 经营之适当性需多方考量 依前述观点,不妨再从现今经济环境中,两种重要消费现象,检视其经营判断之适当性: 1.节流:近年来亚洲金融风暴,对于亚洲各国经济之戕害,不仅十足反映在各国股票市场表现上,亦逐渐侵蚀各国人民的购买力,对于高单价且非生活必需之商品,自然更加审慎保守。此等实质消费能力的降低,并非能借由强力的推销术,加以变化提升。倘未能洞悉环境变迁之本质,仍冀由行销手段来因应,无异是加速溃败而已。以该公司销售的健康床垫言,其一床达十万余元的价格,在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自是一般消费大众节流的对象,本国市场如此,他国市场亦相去不远。故业者所当思考的,或许是寻求更能贴近市场需求之商品及价格,而不是以现有商品及价格寻求更多的市场接纳。 2.分流:市场开放与资讯流通,是整个经济环境的必然趋势,只要某特定产品市场有利可图,经由资讯的流通,必然吸引众多人介入参与,而消费者亦借由讯息的流通,可为更多之选择与比较;在供给者日益增多、相同或替代品亦推陈出新的情形下,原有厂商所能享有的市场利益自然被瓜分。以该公司销售的床垫为例,现今在邮购、电视购物频道、健康器材专卖店等,皆有销售类同且价格较为低廉的商品,此种销售通路之多元性竞争,尚未能借由扩张据点或加强行销术所能奏功,倘不能从产品本身作革命性改革,完全自由竞争的压力仍是存在的。 该公司曾因不当限制退货(诸如拆封不退、购货超过30天不退等规定)、扣发参加人应得利益及不当赋予特定参加人高级位阶等行为,遭公平会处以高额罚款锾。姑不论公平会的惩处,是否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经营发展,然借由该等不当直销行为之引申探讨,可为现有直销业者之殷鉴: 1.高价商品行销行为的省思:部分直销业者在贩售高单价商品时,多是透过精密设计的推销过程,并配合其奖金制度,以突击、利诱等方式达成交易,并使消费者同时成为直销商,进而在退费处理上加设诸多门槛,以避免交易之毁约。此种借由行销手段及奖励制度之结合,形成「组织内销售」的模式,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言,是有某种程度的风险,尤其是直销行为,受到特别法令的规范,直销业者更应注意其行为面的适法性,而不是仅专注于产品销售的方便性。 涉及利益输送事业无永续可言 2.「利益输送」之避免:有些直销业者,或为图利一已、或为挖角之犒赏,以背于直销奖金制度之方式,迳赋予特定人高等之奖衔位阶,使其能直接获取较高比例之奖金报酬。 公平会亦认定该等行为有损害直销奖金制度之公平、不当攫取参加人奖金利益之分配,及影响直销事业正常之营运;论其理由,无非是希望直销业者所规划之奖金制度,能在公开、公平的营运环境下,成为直销商尽其本事、发挥各别才能,以获取合理报酬之公器,而非个人或少数人敛财、聚金的工具。是以,直销业者当自我省思,在提供优良产品、场地、教育训练等外在条件之余,实质的奖励制度是否亦公平合理的对待每一位直销商,让真正努力获得的其应有之丰富果实,而非经榨取过的果汁。 另一桩发生于八月间的事件,则是某知名直销公司旗下直销商涉嫌非法吸金案。案发后该公司除发表敬告各界之声明,澄清本事件系直销商个人行为外,亦表示将来业务督导工作,将著重直销商资金运用及往来情形,透过营业专员、督导小组和直销商间多作访谈了解,倘遇有不法情事,自能及早防范或制止。 固然报章媒体多认为该公司在管理上下无疏失,理应负道义责任,而业者亦似大有亡羊补牢之势。然而若干直销商不当之经营态度,及部分民众对直销的错误认知,方是导致此类利用直销组织吸金的渊薮,有必要在观念上作厘清。 1.「直销」是行销通路,而非投资管道: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所定义之直销,谓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而言。直销商(法律上称为参加人)加入直销组织的目的,固然是为获取佣金、奖金,然而若在推展组织时,过于强调其获取经济利益之特质,忽略直销之本质乃在于推广销售商品,则其直销组织之发展,倘不能建立厚实的行销组织网,纵于短期间能吸收众多汲于追求利益者,亦难长久,甚而肇致违法之境地。 直销之所以被法律所允许,无非是希望能借由人际网络所形成行销通路,使生产者之产品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手中,以节省传统垂直行销通路中层层利润加成的费用,立法者对于这样的期待,十足反映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项规定谓:「直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入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从法律条文上可知,系在禁制变质的直销活动(俗称老鼠会),然从正面意义来看,无非是希望直销商获取经济利益的基础,是在于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之实绩上。另从直销实务上来看,即便直销商晋升高位阶,奖金比例达50%,然并不意谓投资报酬率即为50%,假使该直销商业绩达100万元,但在计算奖金时,大多数的直销公司并非以该业绩现金值为计算基础,而系先换算成「利润值」(通称PV值,系直销公司依个别产品成本结构,先行保留经营利润后所余数值,均较实际业绩值低),再乘以其奖金比例,因此获取的奖金总额会低于50%万元。甚且,除非该100万元业绩皆系该直销商所亲自零售,而获取50%的「零售奖金」,否则其必须与下线分享该业绩所得奖金,倘其下线奖金比例皆为30%,则该直销商仅能就其下线业绩部分,领取20%(差额)的「组织奖金」。然而无论是零或组织奖金,其基础仍在销售商品业绩上。因此,直销商可以自拟为行销通路的经营者,绝不可视直销为投资管道,而以投资者自居。 导正观念合法经营才是上策 2.直销商工作在销货而非购货:许多直销商总有些错误观念,认为高位阶等于高奖金比例,而高奖金比例等于高收入的保证,故会想以购买大量商品以取得高位阶;虽然一般直销奖金制度,不论是归零、不归零,或超越、不超越,基本上是以直销商所达成业绩数额,使其享有某奖金比例。然而即便花钱买到高奖金比例之位阶,但该高等位阶或奖金比例却是不能直接当饭吃的。假使有一种奖金制度,允许直销商在取得某位阶段或某奖金比例时,得永久就其下线组织整体业积享有该特定比例之奖金,无须另附其他条件,则人人必将坐享其成,争食「白吃的午餐」,组织终致溃散,况事实上,亦无任何一家直销公司提供得起众多免费的午餐,而不蚀本的。因此,不管是高位阶或是高奖金比例,只是代表直销公司给予一个较大的碗,倘无实质的业绩作粮食,空有又大又漂亮的碗,是喂不饱人的。 3.直销商系加入公司之直销组织,而非加入上线的体系组织:虽然直销实务上,直销商加入公司后,多系由其所属体系组织的上线成员,带领作教育训练、产品认识、实战演练等直销训练活动,以培养体系组织的文化及战斗力,并因而发挥团队力量,缔造优良成绩。而公司亦或多或少会有数个体系组织,各体系间皆各自独立,或相互辅助、或互不相往来干涉、或彼此勾心斗角,不一而足,对直销公司而言,体系的形成,乃忧喜参半的现象。 无论如何,直销商系与公司签订参加契约,而加入公司之直销组织,并因本身或下线销售直销公司商品,而得以向直销公司领取佣金、奖金等报酬。因此,直销商经常与公司接触,以直接获取各项权利义务的讯息,显属必要。体系组织无非是众人之集合,难免因人之好坏而有优劣,倘所遇组织体系领导成,员为一己私利为计算,或劝诱购买大量商品、或劝阻不得退出退货、或利用排线等,权益受损时将难向直销公司争回公道。故直销商应与公司保持适掌接触,切莫一昧地沉浸于组织体系中。 4.非仅直销公司须负法律责任,直销商亦有法律责任:一般直销商印象中,总误以为一旦涉有违法情事,只有公司须负起法律责任,直销商只是单纯加入直销组织,并无法律责任可言。然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者(俗称老鼠会),处「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该「行为人」之范围,并不限定于直销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等,行为不当的体系组织领导人(亦属直销商)亦列入其中。以'97年公平会处分多家双向制公司为例,即有多位体系组织之领导人被移送法办。另据直销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加人(指直销商)于介绍他人加入时,应诚实告知有关直销组织、营运规章、奖金利益内容、退山退货规定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之表示。又根据该直销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参加人于介绍他人加入时,与直销公司一样,亦不得有不当的直销行为。 依据公平会之处分案例显示,曾有某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在介绍他人入会寺,并未依法告知有关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且以代垫直销商入会款项为名,不正当要求下线直销商开立「借据」、「本票」,以催迫下线还款之手段,嗣后被公平会处以10万元罚锾,并遭公司取销参加人资格。 另有直销商因要求其下线购买大量商品,并向下线表示,为表现经营决心,应将购货之统一发票撕毁,否则不帮忙销货等,嗣后遭人检举,公平会于调查后处该名直销商5万元罚锾,而直销公司亦取消该名直销商分红奖励之资格。故直销商在销售商品或拓展直销组织时,切莫恣意任为,仍应注意相关法律之规范,做个守法、快乐的直销人。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71期,199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