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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人之稅務新知

分類12 · 李煥珪 · 1999 年 3 月號 No.75
直銷人之稅務新知
直銷事業由歐美國家興起,於'78年傳入台灣,主要產品有化妝品、健康食品、健康器材等,因直銷業不同於傳統產業,不需店舖、大量資金,又沒有上班時間及地點的限制,故吸引許多期待額外收入者加入。 直銷體系包括直銷事業及參加人;參加人又可分為個人參加人及營利事業參加人,每個參加人又有下線參加人(以下簡稱下線),形成金字塔式銷售網。直銷業體系之稅務問題,主要可分為直銷事業及參加人,說明如下: 直銷事業之稅務處理方式 直銷事業之稅務處理方式,與一般行業差異不大。其主要重點為: 一、依法彙報各參力人之進貨資料: 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各參加人(包括個人參加人及營利事業參加人)進貨之貨名、單價、數量等相關資料,彙總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佣金支出之處理方式: 1.因參加人進貨達一定標準所給予之獎金: a.個人參加人免扣繳,需通報。(格式92) b.營利事業參加人而取得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 2.因下線進貨達一定標準所給予之獎金: a.個人參加人需扣繳,需通報。 (格式9A) b.營利事業參加人需取得統一發票。事事 個人參加人之稅務處理方式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免辦營利事業登記,其所得分為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分別說明如下: 1.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利潤屬營利所得,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2.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線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目前費用標準20%)。 3.其他所得: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4.依'98年8月6日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57401號函規定,直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至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者,其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仍應由個人參加人自行舉證,依上述之規定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參加人之稅務處理方式 營利事業參加人應設籍課稅,依規定開立發票,按時申報營業稅,年底並應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稅務處理方式分述如下: 1.營利所得:營利事業參加人進貨時應自直銷事業取得進貨發票,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進銷差額即為營利所得。 2.佣金收入:營利事業參加人因下線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予直銷事業。 3.進貨折讓:營利事業參加人因直接向直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需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予直銷事業。 個人參加人與營利事業參加人之比較 個人參加人因免辦營利事業登記,一般來說並不會去收集憑證與記帳,因此無帳務處理問題,但在營業額相同的情況下,稅負卻較營利事業參加人為重,下例說明兩者的差異: 1.個人參加人所得額×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營利所得: 5,000,000×6%=300,000 執行業務所得: 500,000×(1-20%)=400,000 其他所得: 500,000×100%=500,000 課稅所得額1,200,000 即當個人參加人全年銷售500萬元,取得進貨獎金及下線進貨獎金各50萬元時,應課稅的所得額為120萬元,再依個人適用稅率計算綜合所得稅。 2.營利事業參加人所得額×擴大書審純益率營利所得: 5,000,000×6%=300,000 執行業務所得: 500,000×6%=30,000 進貨折讓: 500,000×0%=0 課稅所得額330,000 當營利事業參加人全年銷售500萬元,取得進貨獎金及下線進貨獎金各50萬元時,所得額為33萬元,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上述可知,雖然營利事業參加人需申報營業稅及處理帳務,但較省稅,此與直銷事業獎金制度之設計有關,所以營業額大時,可考慮採設立營利事業方式從事直銷,有節稅空間,且佣金收入也不必先扣10%,資金較無壓加。 直銷事業傳入台灣已30年,銷售的商品也越來越多,相信未來會有更多商品透過直銷通路,也會有更多人加入,參加人除在業續上衝刺外,亦應考慮合法的節稅方式,以獲得更好的利潤。 (出處/直銷世紀雜誌第75期,1999/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