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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之税务新知
直销事业由欧美国家兴起,于'78年传入台湾,主要产品有化妆品、健康食品、健康器材等,因直销业不同于传统产业,不需店舖、大量资金,又没有上班时间及地点的限制,故吸引许多期待额外收入者加入。
直销体系包括直销事业及参加人;参加人又可分为个人参加人及营利事业参加人,每个参加人又有下线参加人(以下简称下线),形成金字塔式销售网。直销业体系之税务问题,主要可分为直销事业及参加人,说明如下:
直销事业之税务处理方式
直销事业之税务处理方式,与一般行业差异不大。其主要重点为:
一、依法汇报各参力人之进货资料:
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参加人(包括个人参加人及营利事业参加人)进货之货名、单价、数量等相关资料,汇总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二、佣金支出之处理方式:
1.因参加人进货达一定标准所给予之奖金:
a.个人参加人免扣缴,需通报。(格式92)
b.营利事业参加人而取得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
2.因下线进货达一定标准所给予之奖金:
a.个人参加人需扣缴,需通报。
(格式9A)
b.营利事业参加人需取得统一发票。事事
个人参加人之税务处理方式
个人参加人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免办营利事业登记,其所得分为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及其他所得,分别说明如下:
1.营利所得: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所赚取之利润属营利所得,除经查明参加人提供之凭证属实者,可核实认定外,稽征机关得依参加人之进货资料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如查无上述价格,则参考参加人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之毛利率核算之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税。
2.执行业务所得:个人参加人因下线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系属佣金收入,得减除直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记帐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可适用财政部核定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计算其必要费用(目前费用标准20%)。
3.其他所得: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核属其他所得。
4.依'98年8月6日财政部台财税第871957401号函规定,直销事业之个人参加人其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至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者,其所赚取之零售利润,仍应由个人参加人自行举证,依上述之规定办理申报。
营利事业参加人之税务处理方式
营利事业参加人应设籍课税,依规定开立发票,按时申报营业税,年底并应结算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其税务处理方式分述如下:
1.营利所得:营利事业参加人进货时应自直销事业取得进货发票,销货时应开立统一发票,进销差额即为营利所得。
2.佣金收入:营利事业参加人因下线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系属佣金收入,应开立统一发票予直销事业。
3.进货折让:营利事业参加人因直接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进货折让处理,需开立进货退出折让证明单予直销事业。
个人参加人与营利事业参加人之比较
个人参加人因免办营利事业登记,一般来说并不会去收集凭证与记帐,因此无帐务处理问题,但在营业额相同的情况下,税负却较营利事业参加人为重,下例说明两者的差异:
1.个人参加人所得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营利所得:
5,000,000×6%=300,000
执行业务所得:
500,000×(1-20%)=400,000
其他所得:
500,000×100%=500,000
课税所得额1,200,000
即当个人参加人全年销售500万元,取得进货奖金及下线进货奖金各50万元时,应课税的所得额为120万元,再依个人适用税率计算综合所得税。
2.营利事业参加人所得额×扩大书审纯益率营利所得:
5,000,000×6%=300,000
执行业务所得:
500,000×6%=30,000
进货折让:
500,000×0%=0
课税所得额330,000
当营利事业参加人全年销售500万元,取得进货奖金及下线进货奖金各50万元时,所得额为33万元,再计算营利事业所得税。
依上述可知,虽然营利事业参加人需申报营业税及处理帐务,但较省税,此与直销事业奖金制度之设计有关,所以营业额大时,可考虑采设立营利事业方式从事直销,有节税空间,且佣金收入也不必先扣10%,资金较无压加。
直销事业传入台湾已30年,销售的商品也越来越多,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商品透过直销通路,也会有更多人加入,参加人除在业续上冲刺外,亦应考虑合法的节税方式,以获得更好的利润。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75期,1999/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