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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貌变又变,法令旧衣怎么改?
自去年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对直销事业的「双轨制」采取重罚以来,直销产业的发展顿时陷入谷底,一时之间,「台家事件」衍生的「老鼠会」阴影再次浮现;究竟公平法能否对直销起管理作用?何以在采取预防「质变」直销的管理政策多年后,仍然必须动用「歇业」这种重大的管制手段?又其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在在引起各界讨论。
法令僵化市场多变
实际上,直销的发展,早已跳脱20世纪初僵化的模式,若政府单位管理理念及架构不能有所调整,则「管」与「被管」之间的冲突势将持续扩大,而劣币逐良币的市场劣质化现象亦将可被预期。所以在我们进一步思考应有之市场管理制度前,有必要先探讨当前台湾直销的发展现况及其产业特征。
首先,我们可以将我国直销产业的发展,以'90年间的「台家事件」以及'97年间的「双轨风暴」加以区分。在台家事牛发生前,台湾直销应与当时的美国经验相同,围绕著以「人头税」出发、「灌水」甚至「虚位化」商品充斥的交易环境,故而各界对台家事件的应有管制模式,几乎都指向了「诈欺」。
基本上,当时的直销,显然过度利用了台湾人的「温和」与「客气」,但相对的也伤害到了许多亲朋好友间的感情。在这个阶段,直销商品以日用、保健或美容商品为主,由于市场初步成长未见饱和压力,所以一直隐藏到「台家事件」时,直销的问题才一举爆发。
惟由于大多数人仍只重视是否许多人「被骗」,在找不到法可以管的状况下,于是要求立法来处理之呼声四起;而相对的,台湾的社会大众是基于怎样的心态来参加?直销制度的价值何在?这些根本的问题反而未见深入探讨,从而在日后大家决定以公平交易法来规范直销行为后,整个直销规范架构,仍然停留在消极的「管理」与「制裁」的「官兵捉强盗」模式上,也种下了公平法无法有效规范直销行为的远因。
如能预防,何来争议?
公平法正式施行后,执法的公平会立刻感到管理直销事业的困难,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公平会制颁了「直销管理办法」,要点如下:
一、直销事业应为之行为
1.报备义务:事业应于开始营业或实施直销行为前,以书面载明直销之组织、计划及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利益之计算方法,向公平会报备。
2.告知义务: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前,有告知参加人该事业资本额、计划、营运规章等义务。
3.接受退货之义务:事业应于参加人解除契约后30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
4.买回义务:事业于参加人终止契约后,应以参加人原购得价格9折,买回参加人持有之商品。
5.备置资料之义务:事业应于其主营业所备置书面资料,按月记载该事业及各组织体系之发展状况。资料须保存5年备查。
二、直销事业不得从事之行为
1.增加参加人不当之负担:事业不得要求参加人缴交或负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
2.要求参加人缴纳不必要之费用:事业不得以训练、讲习、联谊或开会等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明显不相当之费用。
三、犹豫期之规定
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14日内,以书面通知直销事业解除契约。
基本上,管理办法所著眼的,是如何预防质变的非法直销发生,且在其后几年内,公平会几乎都是按本办法的规定来处分违法行为。然而,「双轨制」带来的风暴,似乎告诉我们,公平法体制下的预防机制并不如预期。
证诸事实,不论是「支付代价」入会合不合法的争议,或是报备、解约、退货等规定的执行,都引发了许多争议,尤其在取缔双轨制的过程中,更是引起有公平法「合理价格」所指为何的激烈争辩,一时之间,台湾直销的管理几乎又回到原点。
制度无罪,法令应更周延
然而,若我们仔细探究当前直销产业的发展趋势,这种现象是可以被了解的。
在传统的直销发展过程中,「价格灌水」、「欺骗」、「商品虚位化」、「拉人头」一直是规范的重点考虑,故而在此种违背市场机能的背景条件下,规范的架构经历了种种不同的理论尝试;例如,有以「彩券」视之、以「饱和理论」为据、以「诈欺」来追究责任以及延用投资理论,采用证券管理机制来加以规范等。
然而这些制度及相关立法,仍在配合美国民间业者(如安丽等公司)建构之自律机制后,方得以让直销的问题逐渐获得解决。近来,则随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直销业者的发展,已越来越倾向由消费者的选择来主导产品的种类与价格。
据报导,美国业者已有更进一步配合降低利润分享门槛的作法,换言之,打算让消费者透过消费便可立即获得回馈。近来台湾传统的「单层次直销」业者,亦提出了利润扩大或向下分享的计划,此与美国业者的作法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基本上双轨制的采行,本就是延续美国此种重视消费者选择的安排,且这种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作法,在台湾也非首创,只不过这种制度带来的商品多样化、价格市场化以及大多业者已不要求「入会费」的趋势,都使得公平会很难延用原管理办法,按原来的理念来管理他们。
以报备的要求来说,因双轨制的业者强调商品多样化,相对的却少有自己的产制能力,而系以销售已在市面上销售之成熟产品为主,现若要求他们将这些已在市面上销售的商品再行报备,除增加其负担外,更有如要求百货公司报备其销售产品般的不合理了。
自律重于他律
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早期直销商品较为特定,发展到后来直销业者大多自行设厂、研发以降低成本;而今,随消费者选择多样化之影响,新的直销公司已发展成较强调通路属性的规划,故而要他们预先报备实有所困难。而公平会在执法能力不足的状况下,更是导致业者「有报备就会被管,不报备还可以赌一赌」的脱序现象;若再加上违反直销管理办法只能罚钱,对于追求暴利的违法业者而言,更可得到「守法者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