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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竞争与公平法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6 年 4 月号 No.40
产业竞争与公平法
在美国实施公平法的百余年后,台湾的公平法正式在'91年通过,'92年2月正式实施,至今,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公平法呢?经济学家说它是一种产业政策,学者则根据它立法的过程与宪法制定过程类似而称它为「经济宪法」。到底该如何看待公平法,我们不妨透过本社所举办的「产业竞争与公平法」议题,一窥堂奥。 何谓公平法 当然,何谓「公平法」是首先必要厘清的关键。它是产业政策的一种,即是政府用来推动产业合理发展、促进经济成长的手段工具。一般较为人所熟知的产业政策内容包括:土地政策、租税政策、关税政策、设厂政策……等,而公平法最重要的目的是维护市场自由、合理竞争的机能。 而产业政策的拟定,则是根据经济产业发展的策略分析得知。'52年以后的台湾市场经济发展,依政府管理市场深浅的程度,产业政策的施行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 1.直接干预政策的阶段:各国在经济发展早期,政府因为可运用的资源有限,通常会采取积极干预的手段来发展该国的经济事务。以台湾在历经第2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发展策略为例:'52年台湾正处于百废待举时期,可运用的经济资源有限,于是乎政府采取「公营事业」的方式,发展国家经济。 2.间接干预政策的阶段:早期用公营事业来发展经济的策略,随著经济快速成长,公营事业想满足人民、社会、产品或服务等各方面的需要,已显露捉襟见肘的窘态。以经济发展的角度而言,进一步对市场干预的松绑已是势在必行。 3.市场自由竞争的时代:由于民间积极的参与,经济仍维持著快速的发展,于是政府对市场管理采取进一步的放松方式。此阶段也代表政策对管理市场的活动有木更加自由化的做法;换之言,市场自由竞争的时代已然到临。 因为市场繁荣、经济社会健全,厂商可根据自身的条件优势、透过市场自由竞争方式争取交易的机会。如此,政府因无需干预,自可免除订定「规则」所耗费的资源;同时如何维持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受到任何破坏,以及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合理,是本阶段最重要、亦是公平交易法实施最主要的目的。 一般而言,开发言国家的经济发展策略大致是采取上述的进阶步骤。以台湾40年来的发展经验,「经济奇迹」的缔造和超越日本发展速度的事实,足以证明采取此种进阶式的模式是相当成功的。 经济发展政策由受政府干预过度到目前依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导向,公平法的通过和实施,无疑是市场经济走入成熟稳定阶段的表征。换言之,产业竞争成为市场运作的自然现象,公平法正是此阶段维护产业正常、合理运作的利器。 采纳多方意见 西方国家早在18世纪工业革命后,因为大企业迅速兴起,生产技术的变化、生产成本降低,导致大企业的规模愈形壮大,甚至在市场上形成独占的局面,造成消费者、和交易相对方别无选择,所有市场交易条件完全被掌控,甚至此家独占市场的厂商会采取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营业手段来排除可能的竞争者、或剥削消费者、或交易相对方;于是,美国在1891年有了「我们应该管理大事业的活动」的真诚,并且订立了2个原则:1.不可用任何方式或手段去限制交易的活动;2.任何人不能够垄断市场或企图垄断市场。 基于以上2点共识,再加上累积了许多判例的经验,美国在经验中陆续订定更符合实际需求的法律,以真正维护产业的发展及公平的竞争机会。在美国第一个公平法产生后的一百多年,台湾公平法的立法程序经过也参照了其他国家管理厂商的经验,逐步汇总累积而成。 公平法在立法的过程中采纳了其他国家执行的经验,为防止政党、政权更替的影响,并维持其稳定性,乃透过专业的能力和经验来判断交易过程的是非。 公平法采合议制的运作,所有委员采多数决的方式,其他国家如日本、美国也是如此,至于案件的判断则透过委员会的委员共同开会决定。委员为专任,任期3年,为了独立行使职权,委员进入公平会时需宣布停止政党活动、超越党派,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且同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1/2,以避免立场相近,造成审理案件的偏颇。 公平法内容的探讨 在公平交易法中共有49条条文,有关厂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条文共有10条,但衍生出来的案例和营运活动的型态则非常多。相关条文分别是第2章的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3章的第18、19、20、21、22、23、24条。在此仅节录部分条文做内容探讨。 第19条第6款,以不正常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行为。 即将迈向21世纪之际,行销通路将产生巨大的变化、销售方式多元,同时销售科技进步,不论客户管理、后勤补给、资讯取得方式都在变动。传统的大、中、小盘及零售商、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连锁店、量贩以至直销,各种不同流通型态都在进行中,换言之,表示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都在改变。究竟什么情况的改变是正常、或对社会是有助益的,到目前为止尚处于整理的阶段,且具争议性。不过第19条、第6款主要是处理上、下游之间约定的问题。 第23条是规范有关直销部分的事业活动;在国外一般的作法是制定单独的法律,甚至是两套分别有关老鼠会的禁止和处罚,另一套才是直销事业的规范。为何在公平法第23条内提出规范直销的条文,起因是'81年时期,老鼠会的问题非常严重,对社会造成负面的冲击,为能即时收到规范的效益,故将此条文先行放入公平法。 第2条与第10条第1项第4款同属于概括性条款,随著科技发展,消费型态的转换,目前合理的情况未来未必仍属合理,为避免因时代更迭造成法律的不适用,通常会有概括性条款的设计。 不管您是何种产业的经营者,甚或仅是个人而已,公平法代表的意义是客观的、全面性的;因此,对公平交易法的了解层面不妨更深入去探究。以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对事业体可得到什么保护,或个人在一般生活上,如不动产交易、存借款与银行的往来等也都与公平法有关。其实在公平交易委员会里对不动产、金融、直销事业,都有完整的案例资料可供查询,相信对事业的活动及个人生活,都会有很大的助益。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40期,199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