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e分类12
直销管理捕鼠灭蚤下重药 最高罚款1亿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第六六三次委员会议通过,制定「直销管理法」(暂定),以建构完整之直销管理法制,加强直销事业之管理与监督。
草案出炉
公平会表示,目前就直销行为之管理,主要系依据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之四等五个条文,以及上开规定授权订定之直销管理办法。惟鉴于近年来直销风潮方兴未艾,时有不肖业者利用变质直销横行诈骗,造成严重之社会问题,直销管理办法于订定发布后虽历经三次修正,然因该办法系属法规命令位阶,不足以有效规范直销行为;复虑及竞争法所欲规范之限制竞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与直销行为之管制,性质有别,对于违法行为之裁处标准与衡量条件亦有不同,将之置于同一法中并予规范,虽有其权宜之立法背景,然亦突显我国直销之管理法制未臻成熟,难以达到有效管制与吓阻不法直销行为之立法目的。
为加强直销之管理与监督,该会乃参照现行公平交易法关于直销部分之条文规定暨现行直销管理办法,并衡酌当前国内直销活动之现况,综拟「直销管理法」草案,全文共计分八章,条文四十七条,冀能对直销为更缜密妥善之管理。
公听会议
公平会为广征各界对于「直销管理法」草案之意见,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于该会「竞争政策资料及研究中心」,邀请经济部、法务部、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中华民国直销商全球发展协会、克缇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安丽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柏格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如新华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亚洲美乐家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善美得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盛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贺宝芙股份有限公司、美商仙妮蕾?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台湾妮芙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何之迈、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刘连煜、铭传大学法律研究所所长汪渡村、台湾大学国际企业学系教授赵义隆、中山大学企业管理学系教授陈得发、直销世纪杂志社社长李久慈等相关机关团体、专家学者及直销业者举办公听会。
位阶提高
由于现行的「直销管理办法」位阶是法规命令,难以有效规范直销行为,公平交易法规范的限制竞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与直销行为的管制,性质有别,所以公平会将「多层次管理办法」提高到「多层次管理法」的位阶。
条文重点
条文方面,为因应各种新兴直销手法,新法第三条将直销「给付一定代价」的定义删除,避免不肖业者据此强行要求参加人必须购买产品或付费入会。因此民众未来参加直销,不一定要先买产品。同时,许多参加民众常基于一时冲动入会,因此新法二十二条也将参加人的「犹豫期」,从14天延长为30天。参加人在订约后30天内都可要求解约,有更长的时间思考、判断。
另外,公平会也考虑直销业者的风险,新法二十三条增订退货期限,但如果参加人欲终止契约时,业者买回产品义务以订购日起6个月内为限;如果超过6个月,参加人恐得自行吸收。
罚责加重
除将「管理办法」的位阶提高为法律外,并加重罚责、从严规范。其中刑责增加最重者,就是变质直销吸金。
变质直销的恶性与银行的经济犯罪相同,新法除增订公平会得会同司法警察取缔变质直销案件外,也提高变质直销的刑度,将现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罚锾金额也大幅提高,从原本的「五万元以上、两千五百万元以下」,增加到「一百万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
各界之声
何之迈认为:新法第三条将直销「给付一定代价」的定义删除,是非常正确的,可因此防止钻漏洞之不肖商人,而且,德国、法国…一些先进国家的直销相关法条,也都没有将此定义列入,因此不会影响合法直销商;第二十二条也将参加人的「犹豫期」,从14天延长为30天,主要是有许多直销商是学生、失业者、或是兼差,他们的资金原本就不充足,基于保护参加人立场,是值得肯定的;第七章罚责部分,建议是否可以将事前的规范?入,例如加入门槛、管理、参加者身分的规定等等。他并补充:第二十条「合理市价」问题如何适用?似乎没有纳入适切地适用规定,希望可以趁此次立法完善讨论并逐一妥善列入。
陈得发说:台湾的直销事业在公平会的立法及规范下,市场秩序逐渐步上轨道并赢得各国赞许。每次世界直销联盟开会,赵义隆教授与我代表台湾参加商?约法督导人会议时,都会笑著跟其他国家的督导人说:「台湾的直销争议及问题,在公平会的监督及辅导之下都解决了,所以督导人在台湾都没有什么事做;这让其他国家有些必须忙得焦头烂额的督导人羡慕不已。」这次的草案内容基本上都很好,只有一点,第三条后面「或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而言」,感觉用得不太顺!因为如果将「介绍他人加入就可获得佣金、奖金」等字眼条文明确化,怕会让一些不法商人钻漏洞有迹可循,因此建议拿掉这些字眼。
李久慈则提出:法规独立出来,是否会与现行的直接(例如,公平交易法)或间接相关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有所重叠或冲突?而新法中事前规范问题很少,几乎都是事后补救,是否可参考其他各国相关的直销法令,将事前规范多加纳入?例如,大陆直销法规拟将制定「反金字塔欺诈管理条例」,就是事先防范的方式之一。
美商如新公司代表表示,新法第二十三条中,「订购日」日期、「不在此限」问题,如何界定?可否再明确规定?此外,罚责方面则感觉「法定代理人」的罚锾太高,因为公司的直销商太多,无法一一掌握及管束其行为。另外,希望新法中报备及核准的表格填写内容可以设计得明细一些,以及是否可规定哪些商品可以卖,哪些不能卖?
美商仙妮蕾德、盛恩开发、美商贺宝芙等公司代表,也针对新法部分条文内容,尤其是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提出了一些疑问与建议。公平会参与官员皆一一加以回应,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及各方建议,也善意表示将一并纳入立法考量。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42期,2004/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