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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人今年怎么税?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6 年 3 月号 No.39
直销人今年怎么税?
《报税实务篇》 结算申报所得税DIY 每年2月开始,就进入报税的季节;凡是有收入的中华民国国民,这时都需将一年辛苦赚来的所得清算清算,拿出一部分,无条件地「奉献」给为我们「服务」的政府。在这个季节里,可说是几家欢乐几家愁,有人欢欢喜喜地等著退税,有人则要为税金何来而发愁;不论你是要缴税或者退税,第一步还是要先报税,然而财政部印制的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一大半的人都看不懂,每每为了报税伤透脑筋。以下即针对如何填写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做一简单介绍,让今年的申报作业变得平易近人一点,甚至不需再求助他人代为填写计算。 凡所得皆须申报 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分成「一般式」与「简式」两种,可以用简式申报的人包括:所得只有薪资、利息、公司分配之股利、从职工福利委员会取得的福利金,或是全年稿费收入(含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讲演钟点费)在18万元以下,取得扣(免)缴凭单,且无投资抵减税额、无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无大陆所得来源者;计算扣除额时,一律采标准扣除额,不能采列举扣除额。 综合所得结算申报书的填写步骤为:

■纳税义务人栏 ‧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要详填,单身者填本人栏;夫妻合并申报者,本人及配偶两栏都要填;夫妻分开申报者,各填一张,都只填本人栏。 ‧户籍地以申报时的为准,84年的户籍若与85年不同,则以85年为准。户籍有时会影响到房屋是否是自用,以及是否可以将房屋贷款利息当作列举扣除额,因此如果没事,最好不要在年初迁户口。 ‧扶养亲属是所得税申报的减项,非常重要。所有可被列为扶养亲属的大致归类如下: 1.年满60岁的父母,不论是先生的父母,或太太的父母均可。 2.未满60岁,但没谋生能力的父母。 3.未满20岁的子女。 4.满20岁但在学或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的子女。 5.未满20岁的兄弟姐妹。 6.满20岁,但在学或身心残障或无谋生能力的兄弟姐妹。 7.满60岁,没有谋生能力,且同一户籍的亲属或其他亲属,如伯伯、叔叔、舅舅、姑姑、阿姨等。 8.未满20岁,而且同一户籍的亲属,如姪儿、姪女、外甥、外甥女。 第5、6、8项尚须注意,这些被扶养者的父母,不能是现役军人、托儿所、幼稚园或公私立国民中小学的教职员。 ‧受扶养亲属中,有年满70岁的父母者,每位可以有102,000元的免税额;如果父母未满70岁,则只能和其他受扶养亲属一样,每人免税额68,000元。 ■薪资所得栏

‧大部分人的所得都以薪资所得为主,这里要详细列出合并申报的每一个人的薪资收入,金额完全按照支付薪资机构所开立的扣缴凭单填写;必须特别注意的是,所得总额部分是指扣缴凭单上的给付「总」额,而不是扣除税额之后的给付「净」额。没有扣缴凭单的,当然不必填。 ‧如所得超过12项,就另外拿一张纸写,并浮贴上去。 ■利息所得栏 ‧利息所得项目包括: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金融机构存款及其他贷出报项所取得之利息,或是到期可还本的有奖储蓄券中奖奖金。 ‧邮政储金的利息免税,不必填入。 ‧短期票券所得之利息已单独缴纳税款,因此不必并入所得总额中。 直销人有营利及执行营务所得 ■营利所得栏 营利所得的项目繁多,可归纳如下: 1.直销事业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给消费者,所赚取的零售利润。 2.公司分配的股利(未上市与上市的均要列)。 3.合作社分配的盈余。 4.合伙事业的盈余(可先扣除缴纳的营所税)。 5.独资事业的盈余(可先扣除缴纳的营所税)。 6.个人一时的贸易盈余。 7.合于盈余转增资缓课规定的新发行记名股票,于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时的面额。若转让价格低于面额,以转让价格申报。 ■执行业务及其他各项所得 ‧执行业务所得 1.是指某些有特殊才能、技艺人士的收入,包括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助产士、著作人、经纪人、工匠和代书人,及其他以技艺自立营生者的业务收入(或演技收入)。 2.直销事业参加人,因下层直销商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直销事业取得的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的佣金收入,减除直接必要费用后,余额亦应计入执行业务所得。 3.各项执行业务所得可以检附收入明细表及损益表,减去必要的费用或成本。 4.执行业务所得填入收入总额(1)栏内,必要费用及成本填入(2)栏内,(1)-(2)填到所得总额栏内,别忘了把被扣缴的金额填入。 5.执行业务收入中的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及演讲钟点费,另外填在最下面一栏中。这类稿费有18万元免税的规定,因此填入总收入后,可自动减去18万,若还有剩,才把余额填入收入总额栏内。稿费收入也可以减除必要费用及成本,如果是自行出版的,可以核实减除成本和费用,否则可能减除30%的成本、费用。 ‧租赁所得 1.财产出租的租金收入。 2.财产出典的价钱经运用而产生的收入。 3.因设定定期的永佃权和地一权而取得各种收入。 4.财产出租所取的押金,或财产出典所取得的典价,按年息7.2%的利率计算租赁收入。 5.将财产借与他人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就算没有收租金,也要按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租赁收入。 6.将财产无条件借给非营业或执行业务者之其他个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之个人)使用,必须提出无偿借用契约,否则仍会被核计租赁收入。 7.如果财产出租所申报的租金显然较当地一般租金低的话,稽征机关会参照当地一般租金调整,计算租金收入。 ‧权利金所得,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和各种特许权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权利金收入;此时可以减除合理而必要的成本,但应提供证明。 ‧财产交易所得 1.最主要的是买卖房地产,买进的可能有两种,一是出价买进,二是继承或赠与取得之财产;不论是那一种,在出售此一财产时,均可减去原来取得时的成本(若是继承或赠与,则以当时的时价为成本,再减去取得后一切改良的费用),余额就是财产交易所得。 2.财产交易所得目前不包括土地,也不包括股票;换句话说,出售房地产时,要计算财产交易所得的,只有房产部分,土地不必计算。如果买进或出售价格中没有明确划分房屋及土地价格,则以房地总价计算其买进卖出的差价,再按出售时房屋评定现值占土地公告现值加房屋评定现值之和的比例计算。 标准或列举扣除只能择一 ■一般扣除额栏 ‧一般扣除额扣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标准扣除,一种是列举扣除,报税时应比较何者金额较高,就采取那一种方法。 ‧标准扣除额部分,单身的扣41,000,夫妻合并申报的扣61,000。 ‧采列举扣除者必须举证,可列举的项目有: 1.捐赠:指对合法慈善公益机构或团体的捐赠,但以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为限。 2.保险费:每人每年扣除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 3.医药及生育费:以经认定核可之医院为限,但领有保险给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4.灾害损失:指遭受不可抗力灾害的损失,如地震、风灾、水灾、旱灾、火灾等,不过窃盗损失不得列报。 5.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房屋如为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并于84年度办妥户籍登记,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可予扣除,每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借款利息须先减掉储蓄投资扣除金额之后,余额申报扣除,但最高以扣除10万元为限。 6.对公职人员选举之捐赠及竞选经费。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栏 ‧薪资所得者均可再减除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只要全年薪资所得超过56,000元,每一个人均可扣除56,000元;但如果全年薪资所得未超过56,000元,就只能扣除其全年的薪资所得。扶养亲属的薪资所得也一并计算,各人算各人的。 ■其他特别扣除额 ‧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财产交易不一定有所得,有时也会有损失,但如果今年没有财产交易所得,就不可以申报财产交易损失,不过今年没有申报可以延到未来3年申报。同时,前3年未申报的财产损失,如果今年有财产所得,就可以在今年申报前3年的损失,只是最高不可超过今年的财产交易所得,抵不掉的部分,继续往下年度递延。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各种存款利息、债券利息,或是上市公司发放的股利,合计全年不超过27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也就是前面出现的利息所得或部分营利所得,可以在这里全部减除。如果利息收入超过27万元,也只能减除27万元。 ‧残障特别扣除额: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中有残废者,每人可以再减除68,000元。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有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者,每一申报户可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学、空中专校、五专前3年、已接受政府补助或领有奖学金者除外。 以上资料都填好之后,就可以计算所要缴的税额了。夫妻除了结婚或离婚当年度外,依规定均要合并申报,但薪资所得可选择合并或分开计算税额,结算时当然是何者有利,就采哪一种方式计税。 分开计税时,如夫妻两人薪资相差悬殊,通常以薪资所得较低或无薪资所得的一方为纳税义务人,较为有利。在计算配似薪资所得应纳税额时,只可以减除配偶自己的免税额与薪资所得扣除额,其余免税额和扣除额一律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 诚实报税、纳税是国民应尽的义务,但尽义务的同时,可别损失了您的权益;因此,在提出申报书前,最好多拨拨算盘,让自己「税税平安」。 《个人节税篇》 综所税缩水有术 又到了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季节,面临不景气及政府财政重大压力,直销被财政部列为84年度加强查缉的重点项目首位,台湾现有200多万从事直销人口应如何因应?本文首先就直销商个人申报宜有之认识做说明,次则针对一般申报要点说明,并探讨如何积极做好节税策略,熟悉税法已成为成功直销人必修之重要课程。 直销个人有3种所得,根据财政部83年1月10日台财第831587237税函,关于规定个人直销人员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惟应依法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其中综合所得税包括下列3种所得: ■营利所得(零售利润) 指买卖产品之净利,此部分所得之认定有2种选择: 1.采核实认定方式:应设立帐册诚实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建议售价减除各项成本费用。 2.设算所得方式:即以建议售价X6%或进价/(1-毛利率)X6%。 ■执行业务所得(佣金收入) 因下层直销人员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达一定标准,而由直销公司取得之业绩奖金或领导奖金及各种补助费,此部分申报亦可采2种选择: 1.采核实认定方式:佣金收入减除各项合理及必要之费用支出。 2.设算所得方式:佣金收入依经纪人20%必要费用,即以80%之佣金收入列报为执行业务所得。 ■其他所得 为直销人员本身向直销商进货而取得之各项补助(或业务奖金),本部分不能扣除任何费用,必须全额申报。 直销公司应于每年元月底,将上一年度各参加人前3项收入申报综合所得税之扣缴凭单寄出,若各所得人尚未收到,应向公司申请补发。平时收到所得通知时,应详细阅读各项说明,培养记帐的好习惯。 妥善保存各项订货单、发票、奖金或业绩报表及开具之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以免时日已久帐目不清,而缴了冤枉税捐。收到时应注意: 1.与上年度比较有何差异:本年度(84年度)之综所税之免税额、扣除额、特别扣除额,原则较前一年度(83年度)调整3,000~6,000元。 2.WHO(申报单位):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须合并为一申报单位。

3.WHAT(哪些所得):多元化所得者,尤应注意扣缴凭单之核对勾稽,其中直销个人参与直销,如前所述即涉及至少3种所得之计列。 4.WHEN(何时):每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必要时可申请延长至4月30日。 5.WHERE(何地):至户籍所在地稽征所或代收处或以邮寄方式申报。 积极性之节税策略 1.善用受扶养亲属免税额:本年度个人免税额为68,000~102,000元,应正确应用,避免重复列报及不符规定。 2.平时保存相关凭证:或可选择列举扣除额;也就是说单身或有配偶者其列举扣除额只要大于41,000或61,000,即可采列举扣除。 3.夫妻应合并申报:但只要一方有薪资所得,宜分别就下列3种计算方式分别计算,选择有利之报缴方式。 ‧夫妻所得合并计税,夫妻双方薪资所得均在124,000元以下者,应采此法有利。 ‧以夫为纳税义务人,将妻子的薪资所得分开计税,合并申报。 ‧以妻为纳税义务人,将丈夫的薪资所得分开计税,合并申报。 4.租赁所得采下列三者孰有利之比较:

(1)扣减43%公式性的必要费用(惟土地收入仅得减地价税)。 (2)逐项举证申报必要之损耗及费用(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及其附加捐、保险费及借款利息)。 (3)依房屋评定现值X适用%(参考财政部核定「房屋当地一般租金标准」)。 例如:某甲有一房屋(台北市七层楼房屋)出租每月租金10万元,而该房屋有银行质押贷款600万元,每月利息支出54,000元,其他必要费用全年8万元,则: A.43%公式型必要费用,则某甲当年度此笔租赁所得为:100,000X(1-43%)X12=684,000元 B.若采列举扣除必要费用(100,000-54,000)X12-80,000=472,000元 则某甲宜采B项申报。 再如前例,如某甲尚有同址六楼房屋主张无偿出租予其兄弟作营业使用,其房屋评定现值300万元,则稽征单位若无查获其他具体现金支付,将以下列标准核定其租赁所得。 3,000,000X33%X(1-43%)=564,300元 房屋押金存入银行,取得之利息可采下列2种申报: A.利息做为租赁所得,采标准扣除方式计算其费用,即不必申报利息所得,亦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B.利息作为利息所得申款,可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但应另就押金按当地银行通行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7.2%计算租赁所得,采标准扣除额计算其费用。

例如:某丙自84年1月1日有房屋出租,每月租金10万元,押金金额50万元。将该押金以定存方式存入银行得到利息37,500元(年息7.5%)。 采A其申报之租赁所得: a.100,000X12X(1-43%)=684,000 b.37,500X(1-43%)=21,375 a+b=705,375元 *37,500元列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之利息所得(若合计后超过270,000元,则不增加所得税负)。 *押金50万元按7.2%计列租赁所得,则其申报之租赁所得: a.100,000X12(1-43%)=684,000 b.500,000X7.2%(1-43%)=20,520 a+b=704,520元 显然就本例而言,宜采B方式申报较有利,然而此节税策略牵涉银行利率是否超过7.2%,以及纳税人之储蓄投资扣除额是否超过免税额度,因此应视自身情况选择有利方式。 5.房屋出售之财产交易所得,依所有权登记日期为申报年度,因此可比较下列三种情况孰有利: (1)买及卖房地均有划分房屋及土地价格者,举证取得房屋之成本及出售房屋售价,计算所得。 (2)房地买及卖均有实际成交的价格,可分别按各当年度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比例计算房、地价格。 (3)依财政部公布之84年度个人出售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表四):即各地区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符合规定之证明档案者,其财产交易所得标准按房屋评定现值计算。

例如:某乙于79年3月买入台北市房屋乙栋,总价款500万元(契约订明土地款为120万元、房屋款为380万元,当年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分别为100万元及150万元,)于84年9月以600万元出售,契约订明土地款为270万元、房屋款330万元,当年之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分别为160万元及140万元),则: A.若以某订明之房屋买卖价认定,则其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3,300,000-3,800,000元=-(500,000元) B.按实际成交价格依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现值计算买入:房屋5,000,000X1,500,000/1,000,000 1,500,000=3,000,000 卖出:房屋6,000,000X1,400,000/1,600,000 1,400,000=2,800,000 房屋财产交易所得=2,800,000-3,000,000=-(200,000元) C.若未保存实际买卖价格,依财政部房屋评定现值26%核算: 1,400,000X26%=364,000元 由前说明可知,若保存实际成交买卖资料,采A申报最有利,若A不为稽征单位接受尚可采B方式,其损失可享3年损失扣除额之规定,而被按C之方式核定较不利。 6.善用重购自用住宅可扣抵税款: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指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且于出售前1年无出租或营业情事发生的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的综合所得税,自完成移转登记日期2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的房屋,其价额高出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房屋完成移转登记的年度,办理综所税申报时,自其应纳综所税额中抵扣或退还,且适用于先购后售者。若以本人名义出售,再以配偶名义购买者亦适用之,其出售或重购年度之认定,以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属年度为准。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税法规定,自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7.执行业务所得采合伙方式,可以契约约定合伙人之固定薪资,享受薪资特别扣除额及降低税率效果,如任职公司配合,于实质待遇不变下,改由公司提供宿舍及配发交通车等,直接可降低薪资所得。 8.投资抵减:认购或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重要投资或创业投资因创立或扩弟而发生之记名股票,分别属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8条、奖投20-1条及20-2条所规定,可享投资抵减。 9.「收付实现」制与个人年度边际税率差异,善用租税规避及所得转移: 1.一般可规画性收入,如负责人把房屋租予公司使用或股东及民间借款利息之列报,由于个人综所税采收付实现制,可以享受节税之具体效益。 2.拟发放之营利所得配合分摊于各年度,则如有年度边际税率差异,可予适度控制所得实现年度及大小,产生节税效果。 10.利用国际租税效果:如将租金汇至国外户头/投资或存入当地银行生息,国外所得不计入申报人之应税所得中;或具有外侨身分,但1年内于国内居留未满183天,则可按20%就源扣缴申报。 11.若本身或配偶为小店户之负责人,必须评估被核定之营业额,除按1%课征营业税,扩大查审方式核缴25%之营所税外,剩下盈余要缴6%~40%个人综所税之营利所得,此时可考虑设立公司,并注意进项凭证取得保存,是否可以降低营利所得。 12.投资未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宜请其依法发行股票,移转时才不致被课财产交易所得。 13.如期申报及缴款取款委托书之使用:纳税义务人能于2月底前办妥结算申报,并合于下列条件者,稽征机关将于3月31日前,以退税凭单或划拨方式退还溢扣税款: (1).申报书表及有关附件齐全(扣、免缴凭单附证明联)。 (2).申报时应携带纳税人之户口名簿,向总局或稽征所申报。 (3).申报退税金额在3万元以下。 最后,直销人员如年销售额达一阶段,可配合直销公司之规画及辅导,成立营利事业经营(前直销人员之3种所得可分别列为销货毛利、佣金收入及进货折让等3项),可能较有利,所以进一步了解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节税策略,又为另一值得探讨的主题了。 《双边节税篇》 私税转公税,两税一起省 要了解直销商如何进行节税规画,首先应从直销体系谈起。直销业在美加地区又称为「金字塔销售术」,若规画得当并搭配优良产品,具有相当多优点,有别于「老鼠会」之不正确观念,如果将二者画上等号,实在对合法业者极不公平;因为二者虽然都以推介下线方式及优厚利润作为繁衍手段,但其营运方式、奖金计算及产品品质却有极大差别,不可相提并论。直销业并非以大盘、中盘及小盘等销售方式营业,而是以直销商作为其营业触角,层层繁衍,故直销商在直销业可谓举足轻重。 直销商为直销事业之参加人,扮演了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之角色,可分为个人参加人及营利事业参加人两部分,兹将其有关课税规定说明如下:(83.3.30.台财税第831587237号函) 1.直销事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参加人进货资料,汇整该管国税捐稽征机关查核。 2.个人参加人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理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惟应依法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 3.个人参加人部分: (1).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所赚取之零售利润,除经查明参加人提供之凭证属实者,可核实认定外,稽征机关得依参加人之进货资料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如查无上述价格,则参考参加人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业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税。 (2).个人参加人因下层直销商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类(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属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规定,以减除直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记帐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可适用本部核定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计算其必要费用。 (3).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直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9类规定之其他所得。 4.营利事业参加人部分: 营利事业参加人除经销直销事业商品赚取销售利润外,其因向直销事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进货折让处理;其因推荐下层参加人向直销事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佣金收入处理。准此,营利事业参加人兼具买卖业及经纪业性质,其于适用扩大书面审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实施要点时,应依该要点第2点第2项规定,以主要业别(收入较高者)之纯益率标准计算。至税捐稽征机关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时,则分别按各该业别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办理。 直销业层层繁衍之原动力即是高额的奖金,部分超级直销商之奖金甚至高达百万元以上,伴随而来的即是高额的租税负担,如何进行合法的节税规画,乃刻不容缓。 营利事业直销商本身即是营利事业,不是本文讨论重点,而个人直销商虽可考虑以营利事业型态来经营,但并非因此即可绝对地降低税负,因为尚有其他应考虑因素,例如直销商之其他所得状况、相关之成本及费用……等。以下就个人直销商以自然人或营利事业身分经营时,各应负担之税负分析如下: ■自然人: 如上段所述,个人直销商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理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惟应课征综合所得税,其综合所得之类别说明如下: 1.营利所得:商品之销售利润可采用二种方式认定: (1).核实认定:提供相关之进销凭证,以供查核认定。 (2).依法核定:进货由直销业提供,销货按建议价格计算,如建议价格无法得知,则按进货价格依同业利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销货收入,再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6%核计营利所得,归户课税;但很多直销商本身即是最终消费者,进货中如何分辨自用或转售,将是税捐机关一大考验,如果税捐机关迳按全部进货核课,则有失公允。 2.佣金收入:因下层直销商向直销业进货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属佣金收入,亦可按二种方式认定: (1).核实认定:就佣金收入之必要成本及费用,检具凭证核实减除。 (2).依法核定:上述必要成本及费用,如未能检具凭证核实减除,可依财政部颁布核定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计算其必要成本及费用,例如84年度为20%,直销业在填报扣缴凭单时应勾「9A」之所得类别,并在空格内注明「经纪人」。 3.其他所得:直接向直销业进货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为其他所得,其必要成本及费用,必须检具凭证核实减除,财政部没有颁布核定之必要成本及费用。 ■营利事业: 直销商如以营利事业型态经营,则其应负担之税负,因其登记的组织型态而有不同,包括独资、合伙及公司组织;一般而言,应负担之税负包括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及综合所得税。 营利事业直销商向直销业进货,再转售给他人,依照买卖业方式处理,其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进货折让处理;其因下层直销商向直销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佣金收入处理,兹就各种组织型态所应负担之税负说明如下: 1.独资或合伙免用统一发票:成立独资或合伙企业,如果营业额未达一定标准,可向营业所在地税捐处申请核准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利事业,其应负担之税负有: (1).营业税:每3个月课征一次,按核定营业额乘以1%课税,营业上支付进项税额之10%,可在查定税额内扣减。 (2).营利事业所得税:以核定营业额按书审纯益率,核定所得额,再按营利事业所得税率表课征。 (3).综所税:依上述所得扣除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之余额,并入综合所得中之营利所得课征。 2.独资或合伙使用统一发票:必须设帐记载,并保存成本及费用等凭证,其应负担之税负有: (1).营业税:依销项税额减除直项税额后之净额,作为应纳税额。 (2).营利事业所得税:依帐载实际盈余课征,如果无法提示帐载资料,可依营业收入,按同业标准利润率核定所得课税。 (3).综合所得税:依上述所得减除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之净额,并入综合所得中之营利所得课税。 3.公司组织:其应负担之税负原则与上项(独资或合伙企业使用统一发票)相同,但大致有二点重大差异: (1).有限公司之股东人数必须5人以上、21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必须7人以上,未如独资或合伙企业般单纯。 (2).当年度所得减除应纳之营利事业所得税后之净额,就公司而言,可以累积保留资本额1倍之限额内不予分配,但独资或合伙企业不可以保留,当年度必须并入综合所得课税。 另举一例说明上述课税之差异: 例一、某甲(直销商)84年度因下层直销商进货而收到奖金150万元(佣金收入),直接向直销业进货100万元,转售130万元(未含税),另收到奖金20万元(其他收入);某甲有配偶并扶养一子一女,夫妻二人除上述所得外,没有他项收入,亦未能检具任何成本及费用,如登记独资企业社使用统一发票,假设无法提示帐册凭证,依同业标准纯益率10%核定所得额,其税负计算如下:

注一: ‧[1,500,000(1-20%) (1,300,000-1,000,000) 200,000]-[68,000X4 41,000(1 50%)]=1,700,000-333,500=1,366,500 1,366,500X21%-94,300=192,665 注二: ‧转售1,300,000(未含税),如果全部售给非营业人,发票应开立1,365,000(含税),其中含税65,000,其中50,000支付进货时之进项税额,15,000向税捐处报缴,故营业税由最终消费者负担,中间者并未实际负担营业税。 注三: ‧营业收入二佣金收入1,500,000+销货收入1,300,000=2,800,000,另直接进货之奖金200,000应按进货折让处理,不应列入营业收入,假设无法提示帐册凭证,依同业标准利润率10%(依假设数字,正确应按部颁标准)核定所得额280,000(2,800,000X10%),应纳税额60,000(280,000X25%-10,000)。 注四: ‧230,000(280,000-60,000)-68,000X4-61,500=-113,500,故无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直销商究应采用个人或营利事业方式经营,如以上例而言,以采营利事业方式较有利,但以该方式经营所增加之费用并未列入考虑,因此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并非绝对,应就两种模式加以试算,求算出有利者采行之。此外,如采营利事业方式经营,切记应依规定开立发票与买受人,不得迳以直销业开立之发票交付,否则即构成跳开发票,属违章行为。 《企业节税篇》 让营所税可以一手掌握 直销在台湾发展已有多年,其中包括外国企业在国内行销,而国内企业也积极往国外发展直销事业。由于目前直销业之体制已渐趋健全,且民智大开,以前类似「老鼠会」以蛊惑并引诱等不正当方式经营者已不多见,取而代之者为经过周全规划并搭配优良产品之直销公司。 税负因经营模式而异 外国公司如欲在国内发展直销业,有2种经营模式:一为以外国企业在国内申请认许,即为总分公司之模式;另为投资国内企业,加入国内企业之经营,属一种长期投资模式,其各应负担之税负不尽相同,兹分别分析如下: 1.总分公司:所得税法第3条第1项规定:凡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之营利事业,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故经过认许之外国公司,应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税后盈余汇往国外总机构时,免再征所得税(财政部60.3.5台财税第31579号函)。 2.长期投资:外国企业投资国内企业,此国内企业同上述,应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收到分配之盈余时,如投资时已依外国人投资条例申请投资核准者,扣缴义务人按给付额或应分配额扣缴20%,不适用所得税法结算申报之规定(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11条);如果未经申请核准,则按35%扣缴。 至于汇回总机构之盈余及分配之盈余在国外,应负担之税负为何?需视外国企业所在地、国之法令而定。 反之,国内企业如果要发展国外之直销事业时,亦可采用分公司或长期投资模式,其各应负担之税负说明如下: 1.总分公司: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2项之规定: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中华民国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由纳税义务人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并取得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签证后,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国外所得,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 2.长期投资:其自境外公司取得之股利为上述来自中华民国境外之所得,准用上项之规定。 国内企业如欲在国外发展直销事业,究应采用设立分公司或长期投资方式,就租税负担的立场而言,除上述考量外,尚需查询该国对上述所得的课税方式,如欲取得上述国外租税环境简介资讯,可向经济部投资事业处免费索取。地址在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4号19楼。 奖金、佣金、补助费如何认定 直销商所领取的奖金或补助费,系直销业者重大且重要的销售费用,如未妥善管理,导致费用未被认定,将遭致租税上的损失,故给付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就源扣缴。依同法第92条规定,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内所扣缴之税款向国库缴纳,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内扣缴各纳税义务人之税款,开具扣缴凭单,汇报所在地之国税局查核,于2月10日前将扣缴凭单交付纳税义务人。由于直销商数目众多,业者可考虑采用媒体申报。至于扣缴率为何?兹就奖金性质说明如下:

注一:下层直销商向直销业进货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系佣金收入,个人直销商如未能举证相关成本及费用,以84年度而言,可按部颁经纪人标准20%列为必要成本及费用。 注二:直销商直接向直销业进货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价,个人直销商必须举证相关成本及费用,因为此部分财政部未颁布必要成本及费用标准。 注三:直销商销售商品,所赚取之零售利润。 注四: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 注五:直销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直销商进货资料,汇报该管国税务稽征机关查核。稽征机关得依直销商之进货资料,按建议价格(参考价格)计算销售额,如查无上述价格,则参考直销商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业营利事业同业利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出销售价格来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余之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税:或查明直销商提供之凭证属实者,可核实认定。 但一般直销商的利润著重于业绩奖金部分,且部分直销商进货均系自用或未赚取销售利润,因此稽征机关如果迳按上述方式核定,实在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直销业之节税规画包罗万象,涵盖一般营利事业之节税规画,本文仅就直销业跨国投资及直销商税务管理部分加以说明。 目前公平交易法已将直销纳入规范,并订定颇为严格的管理办法,对直销业而言,可谓忧喜参半,忧者为对直销业造成不小冲击,必须谨慎营运,违反规定将遭致罚款;喜者为经过严格管理,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可使直销业的营运步上正轨,并可带给社会大众良好的印象,撇开「老鼠会」的阴影,对直销业而言,无疑是开创另一片新天地的开始。 《常见税务篇》 为今年的税贴上「OK」绷 纳税人申报所得税时,常发生一些错误情形,以下即列出几个常见的问题,提醒直销人注意。 ■综合所得税方面 一、申报方式:夫妻以合并申报为原则,分开申报为例外。 1.夫妻必须合并申报,如夫妻一方有新资所得或双方都有薪资所得,则可以选择将薪资所得分开计税,但必须合并在同一申报书申报。 2.无论是否分居、分户设籍、采联合或分别财产制,均应合并申报。 3.分居无法取得配偶所得资料者,仍应在申报书配偶栏填写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并注记「已分居」,以免造成违章。 4.例外: (1)所得年度中结婚或离婚者,可选择分开或合并申报。 (2)满60岁或未满60岁但无谋生能力,可由子女申报扶养。 二、免税额 1.具免税所得身分者,亦可作纳税义务人申报,但上述免税所得者(现役军人、幼稚园、托儿所、公私立国中小学之教职者)之子女,不可由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2.满20岁受扶养亲属年度中毕业,仍可列报,但应检附毕业证书、学费缴费收据或学生证影本。 3.满20岁受扶养亲属如在补习班、职训班就读,圴不得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因补习班、职训班不具正式学籍。 4.凡年满70岁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免税额增加5%,仅限受扶养者,如属纳税人本人则不得适用。 三、综合所得税额 1.扣缴凭单所得资料,应以「给付总额」申报,不可减除「扣缴税额」后以「给付净额」申报。 2.「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应申报营利所得。 (1)因该申报凭单与一般扣缴凭单形式有别,故极易被遗漏申报。 (2)缓课股票于转让(出售、继承、赠与)时,其股票面额部分应申报营利所得,但实际转让价格低于面额时,可以实际转让价格申报。 (3)如该缓课股票属上市公司所配发,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3.公司未发行股票之股权移转,如交易价额超过原取得成本,超过部分属财产交易所得。 4.公、教、军警及劳工之退休金存入银行孳生之利息,应申报利息所得,无免税之适用。 (1)上述身分人员之退休金免税。 (2)但衍生出之利息,应并同其他存入银行业的存款利息、上市公司配发之股利,在27万元以内,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5.信用合作社配发社会之盈余,属营利所得,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6.财产出租所收之押金存入银行,取得之利息,可就下列两种方式任选一种申报: (1)将存款之利息列报为租赁收入,可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不必再申报利息所得,也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及分离课税之规定。 (2)该项利息列报为利息所得,可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之规定,免计算租赁收入。 7.房屋出租: (1)可用收入减除43%必要费用及损耗,以其余额列报租赁所得。 (2)采用逐项举证损耗及费用方式列报,列举项目如下:折旧、修理费、保险费、地价税、房屋税及其附加捐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 四、扣除额 1.标准扣除额与列举扣除额只能选择一种扣除,不能两者并列,未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或于结算申报书中未列举扣除而被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经稽征机关核定后,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 2.列举扣除额应附之证明档案除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有例外规定外,其余列扣项目的证件均以正本为限。 (1)保险费:应附承保单位保险费收据,若由服务机关汇整之员工保险费,由员工负担部分应附服务单位填发之证明。 (2)医药及生育费:应附公、劳保特约医疗院所、公立医院开具抬头之单据,如已缴交服务机关申报补助者,需附经由该单位证明之单据影本。 (3)医药及生育费正本遗失者,可凭医疗院所开立之收据存根联影本,由该单位注明「与正本无误」字样及负责人盖章列报。 (4)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一申报户以一屋为限,申报金额系购屋借款利总额减去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之余额,在10万元以内列报。 (5)依选罢法之规定:对所有公职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捐赠,总额在2万元以内可列举扣除。84年度第三届立法委员选举,捐赠人检附候选人开立的收据日期,须在84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之间。 3.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仅限纳税人之子女,且申报扶养者。如属纳税人之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或纳税人本人,均不能适用。 五、税额之计算 1.夫妻只要一方有薪资所得,即可适用配偶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但仍应合并填写同一份申报书申报缴税。 2.重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 (1)房屋所有人仅限于夫或妻,纳税义务人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出售自用住宅之房,而以配偶或本人名义重购者,仍适用扣抵之规定。 (2)出售与重购(或先购后售)必须在2年以内,以移转登记之日为准。 ■营利事业所得税方面 1.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房屋税籍编号及负责人地址、身分证统一编号应填写完整,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请盖统一编号专用章以防笔误,负责人如果是华侨或外侨,以西元出年月日及护照英文姓名第1个字之前二位字母代替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2.营利事业组织别、开业年月,请不要遗漏。 3.结算申报书封面上,收件编号与联络电话、传真机号码等资料应填写清楚。 4.行业标准代号,于上(83)年度已大幅调整,应注意填写;如营利事业有经营2种以上行业者,应以主要行业(收入较多者)之标准代号填入标准代号栏。 5.如果是采用书面审核的营利事业,仍应依法记帐,并保存帐簿凭证,支付各类所得时,也要依规定办理扣缴。 6.如系委托会计师代理或签证申报,应由会计师签名盖章,并详填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电话号码及财政部核准税务代理人证书号码、事务所扣缴统一编号及签证酬金(请务必据实填写)等资料。会计师签证案件并应检附查帐报告书。 7.申报书营业收入调节说明栏,要仔细填报,事先详为勾稽,以免发生错误。 8.结算申报书中的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乙式三联,应复写清楚。 9.结算申报书内所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得擅自更改。 10.银行利息收入与外销货品退税收入等,应依权责基础,估算列报收入。 11.出售财产(土地除外)发生之增益,以及下脚变卖的收入,以往常有疏忽漏报情事,请特别留意。 12.结算申报书填妥后,在申报之前,最好再复核一次,并且逐项点检,该填的明细表、该检附的附件,都不要遗漏。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39期,199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