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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奖金与直销的灰色地带
一、前言
以「业务导向」之行销模式,在一般商业活动常见有保险业、汽车销售业、灵骨塔业、健身器材业等,该等销售业务组织或公司内部奖励制度,常具有多层级组织及发放佣金等特色,而易引人联想为「直销」,该二种行销模式在实务认定上亦存在有灰色地带。究竟「业务导向」行销模式与直销之间,有何差别?何以常易造成混淆、引人误认?民众在面对该类型行销模式,应如何加以区别?为本文所欲讨论的。
二、「业务导向」行销模式简介
一般公司为管理上及为激励员工、创造营业业绩之需要,常对于其员工及业务从属人员,设定内部奖励措施,此种措施通常采组织层级奖金方式来发放,其特色略可分为几种:
(一)多为以「业务」、「业绩」为导向之公司所采:一般商业活动,主要以追求利润、创造业绩为主要经营目的,其业绩及利润之获取,传统上以设置卖场的店舖行销,近年来辅以人员销售的方式来进行,系属常见,故保险业、汽车销售业、灵骨塔业、健身器材业等,皆以「业务人员」销售模式为其行销主轴,并以「业务」发展为企业导向。
(二)具有多层级奖金制度:以业务导向之企业为提升业务人员之绩效,多提供予该等人员销售分红奖金、层级辅导奖金,以为激励、奖励销售人员,并借此缔造利润高峰。
(三)业务组织特征:该类企业之业务人员,主要透过报征、广告、传单、网路人力银行等方式招募,其对于业务员系采分组进行辅导业务推展活动,通常由资深业务员带领、辅导及传授销售技术予新进人员,其分组方式系企业以抽签、面试等分派方式进行,所有人员皆须受企业的指挥、监督;而小组内成员具有层级关系,业务员除得自本身之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倘有辅导新进同仁者亦可自其销售业绩获致主管、领导等差额奖金,故而使得奖金制度具多层级之特征。
(四)业务人员与公司之关系:通常新进者必须通过公司的面试,资格审核符合特定条件,方得任用,即业务员与公司之间具有雇佣关系,企业(雇主)与业务员(受雇人)间存有雇佣关系或相当于雇佣关系(如试用期满后成为正式人员),企业须依据劳基法提供劳、健保之保障,执行公司内部管理措施,如上、下班打卡、请假、开会规定、奖惩、晋升等差勤制度,皆可佐以辨识是否存有雇佣关系。
三、直销之特色
直销之行销通路,以「人」为基础形成特有「组织」形态,「奖金」为通路发展的利基,参加人主要由直销商之间的「介绍」加入。其参加人与直销事业间之权利义务关系,系直销事业利用独立之直销商销售商品,直销商除可自本身消费所产生之业绩中获得零售利润外,并可透过自行推荐、训练而建立之销售网所累积之业绩,获取差额利润,该项利润为直销商之销货收入主要来源,并须依税法规定将其进货价额列为「进项税额」,营业业绩则须列为「销货收入」。故而直销事业与直销商之间,并无雇佣之相互隶属关系(上、下从属或指挥监督关系),直销商之工作时间、地点、方式、兼差或全职等,均可自由决定,并自行规划招募下线、发展、排列组织及创造业绩等事宜,更可突显其独立事业体之特色。
四、「业务导向」行销模式与直销之差异
由以上叙述,应概区分「业务导向」行销模式与直销之间,存在有差异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该二者亦有某些相似之处,易造成混淆,以下兹就其间之同异处,整理如下表:
业务导向行销制度直销
相同处具多层级组织:即组织内成员有层级之分、分层架构组织体系
多层级奖金制度:略可分为零售奖金、辅导奖金、差额奖金等
晋升制度:业务员得因业绩、工作绩效等整体表现晋升职阶
雇佣关系独立经营个体
组织人数较特定、人数发展受限人员不断扩张、具扩散性
业务员主要来自公司所作报征等管道直销商主要缘自于介绍加入
介绍业务员无介绍奖金介绍者可获推荐奖金
依指派、抽签分配所属组别新进参加人隶属介绍者之组织
具有上下从属、指挥监督特性:
公司对于业务员执行上班、签到、迟到、早退扣薪、工作时间及地点等职场规范不具该特性
直销商为独立经营,与直销事业间具交易相对人之特色
新进人员由公司自行招募新进者由组织人员相互吸收、介绍加入
奖金制度属事业体内部奖励措施奖金制度针对不特定加入者设计,不限于内部奖励
因采雇佣制度,部分人员领有底薪皆采无底薪制
五、结论
综上,「业务导向」行销模式与直销之间,在多层次奖金制度及组织发展上,形式相当类似,皆为以「销售」、「业绩」、「奖金」为其主要特色,该多层次奖励措施无非是企业主用以激励其业务人员,创造更高业绩及利润的工具,而因此在行销模式上常易引起混淆,似乎不令人意外。惟仔细观察仍可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有相当多的差距,如上表所列。故而可作此结论,直销参加人与事业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发展具多数层次之组织体系及奖金制度为主要,惟具多层组织架构及奖金制度之行销活动,并非直销所专有,非具有该等特征者,即为直销。而公平会所管理之直销,著重者在针对「不特定人均可加入」、「发展组织」、「发放层级奖金」、「人员招募」、「较易衍生为变质直销」等具有重要直销特征的管理。至于,单纯以内部奖励措施之业务导向行销模式,则不在公平交易法规范之列。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50期,2005/06/1)
